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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公私争议处理建国初期,国营企业中,因加班加点、解雇、开除工人,引起争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调处公私争议(1955年以前,国营企业的劳动争议又称公私争议),劳动行政部门主要采取两条措施。
一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解雇、工资、福利、劳动纪律等有关问题,预防和减少公私争议。
1952年前,主要是在国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953年后,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合肥、芜湖、蚌埠、安庆、淮南等市1950~1955年6月底,共签订劳动合同2822件。其中:综合性劳动合同563件,单项劳动合同2259件。
二是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处理公私争议。
1950年,国营企业中因解雇、复工和工资待遇等问题引起争议,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很少。
1951~1953年,随着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增多,公私争议呈上升趋势。
1954年和1955年,安徽贯彻政务院《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国营企业中普遍开展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工作。公私争议数量有所下降。1955年下半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撤销后,国营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劳动部门信访机构处理。
1950~1955年6月,合肥、芜湖、蚌埠、安庆、淮南等市共受理公私争议512件。其中:解雇争议82件,工资争议72件,劳动纪律争议98件,复工争议45件,福利待遇争议25件,其它问题争议190件。处理结案489件。其中:双方协商解决的58件,调处解决的342件,仲裁裁决的4件,转送法院的4件,转其他机关的11件,其他方法处理的70件。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1986年下半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恢复后,安徽各级劳动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逐步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注意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使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尽可能在企业内部调解解决。
1988年,固镇县有67个企业在县劳动局推动下,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调解员273人。淮北矿务局成立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又在局属各处、队成立二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1个,车间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406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495人,发生劳动争议后逐级进行调解。
1989年4月,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省经委联合下发《安徽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已成立工会组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包括租赁企业、承包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淮北矿务局3级调解委员会到1990年共调解劳动争议416件,审查职工处分1730人次。固镇县某单位一名工人私自找外单位工人顶替上岗,发生工伤事故,治愈后该工人向公司提出补助费和继续上班的要求,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同意由企业报销医药费1550元,补助800元,伤者不再要求上班。到1990年底,全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658件。经调解结案的623件,占94.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
1988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规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争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参照国营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扩大了省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1989年4月,省劳动局、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正确行使国家授予的仲裁权,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依据。同时省及各地、市、县劳动部门普遍开展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宣传教育、仲裁干部的培训和仲裁工作经验交流等活动,增强了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仲裁干部的业务能力。1990年,省劳动局在蚌埠、淮南、六安、宿县、安庆等地、市进行仲裁员、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试点。1990年11月,省劳动局、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全省仲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有31个先进集体单位、93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事实、依据政策,提出调解或仲裁意见,绝大多数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寿县织布厂1名合同制工人向县仲裁机构申诉,要求厂方履行劳动合同,补发代垫的养老保险金等3项经费,县仲裁机构调解无效,作出维持工人要求的裁决,厂方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期间,该厂又有16名工人以同样理由投诉,厂内有138名工人写信到全国总工会和省、地劳动部门,全厂工人因而不上班,生产陷于瘫痪,最后,厂方接受县仲裁机构裁决,争议得到解决。1988~1990年,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646件。涉及职工1065人。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处理结果的595件,其中:调解的496件,裁决的44件,其他方式处理的5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