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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与省政协会议提案
1952年12月23~30日,安徽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合肥召开。会后,大会秘书处向省劳动局交办人民代表提案40件(含省劳动就业委员会17件)。其中:就业登记和劳动就业17件,劳动保险福利12件,劳资关系10件,企业纠纷1件。
1954~1977年的24年间,省人大召开过4届计9次会议。省政协召开过3届计8次会议。除1954和1958年省人代会及1962年省人大、政协会议,共交办15件提案外,其余各次会议均未交办提案。反映出当时左的路线,影响了言路通达。
1978~1982年,安徽省第五届人代会和第四届政协会议共交办提案84件。其中人民代表提案76件,政协委员提案8件。这些提案涉及劳动力管理和劳动就业45件,工资报酬18件,劳动保险福利10件,下乡知识青年6件,劳动保护4件,培训1件。
1983~1987年,安徽省第六届人代会和第五届政协会议,各召开5次会议。省劳动局共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案87件,政协委员提议案33件,合计120件。平均每次会议24件,最少的1984年第二次会议15,最多的1986年第四次会议36件。涉及较多的是用工、工资、保险制度改革,表现了人民群众对劳动工作“三项制度改革”的关心和支持。
1988~1990年,安徽省第七届人代会和第六届政协会议,已召开3次会议。共交办议案提案65件。其中人民代表建议案30件,政协委员提议案35件。涉及劳动力管理和就业37件,劳动保险福利12件,劳动工资8件,劳保安全5件,职业技术培训3件。
二、议案提案办理程序
1952~1977年,对提案的办理,一般是在省人大、政协会议结束之后,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和省人大、政协会议办理提案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逐件办理,及时报告省有关部门,并答复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本人。
1978~1982年,安徽省第五届人代会和第四届政协会议的提案,按照归口办理、先办后复的原则,由省劳动局有关业务处室,拟定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答复。
1985年起,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在每年省人大、政协会议之后,联合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省劳动局根据交办的任务和要求,按照提案涉及的业务,分工到处室,指定承办人,限期办结答复。
1990年4月,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劳动局、省交通厅等6个厅、局,为现场办理议案提案单位。对办理提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省劳动局进行周密组织,确定由局长挂帅,有关处室抽调熟悉业务的同志组成现场办案班子。此间,共受理议案提案7件,均在3天之内作出处理和书面答复。
通过议案提案办理,一方面使人民群众的合理意见得到及时采纳,推动和改进了工作;另一方面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用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宣传解释,沟通了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提案选录
〔省政协六届一次会议提案(1988年2月)〕
案由:适当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
提案人:省政协潘锷璋等25位委员
办理意见: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两种不同的抚恤办法,矛盾比较突出。经报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于1988年9月下发了《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抚恤待遇标准的通知》,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改一次性付给为按月发给生活救济费。标准为,家住城镇的(商品粮户口)每人每月25元;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孤独一人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
〔省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提案(1990年4月)〕
案由:为解决就业,建议成立社会服务和劳务输出机构
提案人:省政协委员张世道
办理意见:这个建议很好。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组织家务服务和劳务输出是有益社会、缓解就业压力的良策,于公于私都有好处。省劳动局、省计委在给省政府的报告中已提出:今明两年,拟在全省普遍建立“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和用工登记,开展就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员,组织劳务输出,促进劳动力供需双方实现自由选择提供服务。
〔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1990年4月)〕
案由:要求省政府从实处真正关心职工切身利益的建议
提案人:省人大代表张合芳
办理意见:去年以来,由于紧缩银根,市场疲软等原因,省内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实际收入确有下降。对此,省政府在春节前后已派出调查组分赴停产待工较多的地、市督促检查,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妥善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1990年2月,省政府下发了皖政字〔1990〕10号文件,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资金、原材料供应和职工工资的问题作出了10条规定。目前情况已开始好转。到3月底统计,全省停产半停产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分别比2月份下降17.7%和58.8%。关于工资调整问题,1990年2月,省政府下发了皖政字〔1990〕13号文件,对微利企业、政策性和经营性亏损企业的职工调整工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省劳动局、省经委、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对应提奖励基金不足一个半月的微利和政策性亏损的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调资资金给予适当补贴或减免税作了具体规定。3月中旬,省劳动局召开会议作了部署,目前各地、市正在组织实施。
〔省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提案(1990年4月)〕
案由:关于职工劳动保护的意见
提案人:省政协委员曾海富
办理意见:提案中反映的有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多发滥发“劳保用品”和“保健食品”,有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不发少发劳保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问题,是一个关系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问题。部分企业存在的劳保用品管理混乱状况,是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这一问题的提出,进一步加强了省劳动局解决劳保用品发放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在修订《安徽省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时,充分考虑提案的意见。在此之前,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切实加强对劳保用品、保健食品的发放管理,严格按发放标准执行,以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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