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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民间的土地买卖、房产租赁转让,由双方签订契约(合同),经中间人鉴证作保。
1953年11月,蒙城县人民政府财经办公室成立,根据政务院颁布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企业间经济合同由财经办公室管理。农产品计划合同(采取统购、派购、选购三种形式)和工业品计划合同(一类统购包销、二类计划收购、三类选购)由县人民政府管理。1955年3月,县财经委员会建立后,财委会主管经济合同。1956年起,部分经济合同改由法院公证。
1979年,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合同股。1981年,签订合同18份,总值177万元(工商合同5份89万元,农商合同12份18万元,包销合同1份70万元)。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实施,蒙城县全面实施经济合同法规,签订合同22份(全民7份,集体15份),总额29.3万元。全面履约率30%左右。1985年,全面履约率提高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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