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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民国27年(1938年)3月,县政府设一科(民政科),办理地方选举、机构编制、人事任免、户政、地政、兵役、警察、著作出版、土木工程、卫生、慈善、宗教、礼俗、社会登记、赈济和抚恤。民国30年3月,一科改称民政科。民国35年3月,宿蒙县民主政府设民政科。民国37年5月,蒙城县民主政府设民教司法科。
民国38年3月,蒙城县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先后承办行政区划、资遣国民党散兵游勇和内外流灾民;收容无依无靠的老、弱、残、孤,兴办福利事业,进行社团登记,组织城镇无业者开展福利生产;实行殡葬改革;禁烟禁赌、封闭妓院、改造妓女;接待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优待抚恤烈军属、残废军人;抚贫救济社会困难户;婚姻登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基层政权建设、地名管理。一度兼管人事劳动、卫生、土地征用、宗教和侨务。1970年6月,民政科与劳动科合并为民劳局。1977年2月,民劳局分为民政局和劳动局。
民国38年3月,蒙城县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先后承办行政区划、资遣国民党散兵游勇和内外流灾民;收容无依无靠的老、弱、残、孤,兴办福利事业,进行社团登记,组织城镇无业者开展福利生产;实行殡葬改革;禁烟禁赌、封闭妓院、改造妓女;接待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优待抚恤烈军属、残废军人;抚贫救济社会困难户;婚姻登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基层政权建设、地名管理。一度兼管人事劳动、卫生、土地征用、宗教和侨务。1970年6月,民政科与劳动科合并为民劳局。1977年2月,民劳局分为民政局和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