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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男女多在十七、八岁结婚。建国后,通过贯彻新《婚姻法》,提倡晚婚,婚龄逐步推迟。1950年5月1日,开始在望月乡宣传贯彻《婚姻法》试点,推广实施。当年办理婚姻登记3883件、离婚869件。因包办、年龄小及其它原因的583件,不予登记。1958年,登记权一度下放到大队,1961年收回,由公社民政干部专办。每年办理的结婚、离婚件数报县民政局。1964年,有897对青年实行晚婚。1973年,订晚婚计划的占未婚青年男女的80%。1976年,中共蒙城县委(76)第02号文件规定晚婚年龄为:城镇男28岁、女25岁,农村男25—26岁、女23—24岁。
按1980年《婚姻法》新规定,法定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作为晚婚标准。1981年,初婚女性3147人,2862人晚婚,晚婚率90.9%。1982年,初婚女性3509人,2935人晚婚,晚婚率75.09%。1983年,初婚4316人,2936人晚婚,占68.02%。
1984年,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自己申请,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的2690件。170件申请离婚案中,经调解不离的100件,转法院处理的46件,办理离婚手续,解决好子女教养的24件。
建国后蒙城县部分年份婚姻登记统计表

按1980年《婚姻法》新规定,法定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作为晚婚标准。1981年,初婚女性3147人,2862人晚婚,晚婚率90.9%。1982年,初婚女性3509人,2935人晚婚,晚婚率75.09%。1983年,初婚4316人,2936人晚婚,占68.02%。
1984年,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自己申请,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的2690件。170件申请离婚案中,经调解不离的100件,转法院处理的46件,办理离婚手续,解决好子女教养的24件。
建国后蒙城县部分年份婚姻登记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