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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沿用革命战争时期实行的供给制,中小学教师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实物(大米)工资或现金,工资制度很不统一。1953年第一次工资改革,统一以工资分为计发工资的折算标准,实行工资分制。时,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仍不统一,专区酒厂最高工资165分,最低130分;专区印刷厂最高255分,最低只85分。1955年第二次工改。1956年全面改行货币工资制,按国家规定,统一实行行政人员和工人等级工资制。通过改革全区职工平均月工资由工改前32.3元,提高到42.1元,增长30.3%。其中地直机关职工由54.64元提高到60.9元,增长11.5%。此后,到1983年全区经过几次大范围的工资调整。
1959年全区首次调整195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单位职工17403人的工资,平均每人月工资增加7.2元。1963年9月全区调整升级工资25742人,升级面占42%,人均月增工资5.23元。其中工业升级2210人占40%,基建升级511人占41%,农林水气升级2887人占39.7%,交通邮电升级126人占41%,科教文卫升级8028人占47.4%,商业饮食服务升级5611人占41%,金融升级491人占38.5%,机关单位升级5878人占47.6%。1971年7月1日起全区全民单位职工调整工资34539人,调整面54.7%,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6.7元,其中调升二级的11872人。集体单位调整工资16563人,调整面54.7%,职工月平均的工资增加6.97元。1977年10月1日起,全区全民单位升级增资职工54702人,调整面61.1%,月工资增加5.22元;集体单位升级调增22538人,调整面70%,月工资增加4.72元;临时工升级1238人,月增工资5元。1978年对成绩突出的职工,掌握2%的升级面,全民固定职工升级1892人,月增工资6.23元;集体固定职工升级680人,月增工资5.95元。1979年10月,全民单位调整升级40144人,调整面41.9%,月增工资5.99元;集体单位调整升级14605人,调整面39.4%,月增工资5.78元。从11月1日起全区由三类改为四类地区,并对全体职工,每人每月增发5元副食品补贴。1981年10月全面调教育、卫生系统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教育系统20788人,调整面96.4%,卫生系统3898人,调整面94.5%,月增工资8元。同时调整61名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工资,月增工资9.76元。1982年全面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27783人,其中调升二级的占17%,调整面97.5%,月增工资7.2元。结合调整全区收回职工欠公款99.5万元。1983年全面调整全民企业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32259人,调整面95%,月增工资6.88元;集体单位职工调整23014人,调整面63.1%,月增工资5.21元。
1985年第三次工改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重点是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工资制度,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的“大锅饭”现象。根据国家部署,这次工改,机关、事业单位与各类企业“脱钩”进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并对教师、护士发给教龄、护龄津贴。是年,参加工改的机关单位468个、职工16472人,人均工资由工改前69.99元提高到工改后91.91元,增长31.3%;事业单位660个,职工19346人,人均月工资由工改前60.72元提高到79.68元,增长31.2%。各类企业实行工资奖金分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是年,参加工改国营企业291家,职工41280人,工改后职工月工资78.68元,比工改前增长35.5%;集体企业971家,职工37538人,工改后职工月工资58.46元,比工改前增长40%。
二、福利
建国后,从1951年起,全区均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款项作为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医疗费、工伤、病残、事假工资及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3%提取用于各单位职工日常生活困难补助。
保险福利保险福利包括疾病医疗、病假待遇、死亡待遇、生育待遇等。
建国初期,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费用由省拨给专署统一掌握的医药保健粮中开支。1952年起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均由国家预算内拨付,在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
1952年以来,国家对工作人员患病期间的生活待遇办法多次作过调整。主要精神:根据工作年限,病假长短,按不同比例发给患病期间生活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国家付给一定的丧葬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和救济费、遗属补助费。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享受检查费、接生费、产假等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0年10月起,凡只生一个孩子的,给产假一年,工资照发。独生子女按月发给儿童保健奖金5元(男孩)或6元(女孩),从领证起发到子女14周岁为止。
困难补助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国家实行以专项福利费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建国以来,从未间断。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解决家属医药费支出、家属死亡安葬,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困难,一般由个人申请,群众讨论,领导签署意见,福利委员会或人事部门审定。补助标准随着生活水平的变化时有调整。1952年专直机关共用干部福利费5715.1元,家属补助费3702.88元,合计9417.98元,有469人得到补助。1963年国家拨给全区工作人员困难补助费245166.08元,共补助职工个人6607人次,用款209479.9元,用于集体福利3537.89元。1985年全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16276人,共提取福利费292968元,实际支出293600元,用于补助个人部分共208011元,占71.12%,用于集体福利补贴5589元,占28.88%。
假期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职工,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1985年元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待遇。参加工作15年,不足1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不足30年的每年休假20天。参加工作3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可享受婚丧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福利补贴机关工作人员,在严寒酷暑季节,按规定发给取暖补贴费和防暑降温费。1984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洗澡、理发费)2元,从1985年、11月起提高为4元。从1985年5月起,发给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书报费,干部每人每月4元,工人每人每月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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