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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安徽人事是安徽行政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康熙六年(1667年)安徽正式建省起,依托于清廷和安徽省各级官府的行政强制力,安徽人事管理得以推行。按照安徽人事的发展情况,迄今主要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清朝、民国时期的安徽人事和建国后的安徽人事。本篇直书第一个历史阶段即清朝、民国时期(清朝康熙六年至民国38年)的安徽人事管理情况。
就宏观变化而言,清朝时期的中国,经历了由封建社会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转变。但从这一阶段安徽人事管理的现存史料来看,在鸦片战争前后的人事变化却并不很显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清朝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权乃至整个上层建筑领域是一个超稳定政治结构,并没有被外国势力和其它政治结构所取代,鸦片战争后还在独立、连续地行使行政管理(含中央和地方人事行政管理)职能。原有的行政(含人事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管理机制仍在有效地推行。直至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灭亡后,安徽的人事进入了另一个发展阶段——民国时期的安徽人事。
民国时期安徽人事管理的主体是当时的安徽省、市、县政府机关中的人事管理职能机构,客体是其行政辖区内的各级文官(民国17年以后改称文官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