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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县(市)人事管理机构
一、机构沿革1949年10月至1951年3月,安徽各县(市)人民政府均未设立专门人事机构,政府人事工作主要由县民政部门承担。
1951年4月,寿县等少数县(市)人民政府率先成立人事科。同年6月20日,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指示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人事科,规定人事科设科长1人,科员或办事员1~2人;时隔2个月,皖南人民行政公署通知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人事科,要求按甲等、乙等县编制3人,丙等、丁等县编制2人,迅速配备干部。遵照皖北、皖南行署的指示,自1951年6月起,大部分县(市)先后设立了人事科。在设置人事科的过程中,由于机构编制方面的原因,有些县(市)人事科在成立不久,又并入民政科,或与民政科合署办公。到1952年省人民政府成立时,才相继从民政科划出,恢复人事科建制;也有些县(市)人事科在成立时,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
1955年,县(市)人事科更名为县(市)人民委员会人事科。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在向国务院人事局报告工作情况中汇报县(市)人事机构状况时指出:全省县(市)都设有人事科,但干部太少,最多3人,使业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1957~1959年,人事科先后并入县委组织部,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对外仍保留人事科牌子,只有少数人事科撤销后,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办理。
1962年前后,陆续恢复人事科,也有设人事监察科。
1963年,人事科改称人事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人事局撤销,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承担。
1976年后,相继恢复成立县(市)革命委员会人事局。
1978年前后,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市)人事局内办公。
1981年,县(市)革命委员会人事局改称县(市)人事局。
1984年,在县(市)机构改革中仍设有人事局,从这时起普遍开始设置内设机构,在此之前,虽然也有一些人事局设立内设机构,但工作业务和职责划分线条较粗,不够齐全和完备。1984年,内设机构大多为办公室、干部(调配)股、奖惩股、工资福利股;有部分县(市)人事局成立了人才交流中心。同年部分县(市)恢复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并在人事局内办公;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后更名为老龄工作委员会)开始挂靠在人事局内办公。
1985年起,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局内办公。
1989年,恢复设立科技干部股。
1992年,普遍设立了人才交流中心。
1993年12月,安徽省县(市)一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人事局,人员编制在10~15人左右,内设机构一般为办公室(秘书股)、干部股(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对外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科技干部股(对外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奖惩股(对外挂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干部退休股、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才交流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人事局内办公,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县(市)人事局。
二、业务范围和职能
自1951年全省县(市)开始设立人事机构以来,到1993年底,经历了40多年的沿革变化,其业务范围和职能随着机构的变化而改变。
1951~1958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继负责干部的调配、工资福利、培养与训练、干部统计、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工作。
1962~1966年,人事工作的业务范围和职能从组织部门划出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又相继增添了干部录用、监察、考核、任免等项工作。
“文化大革命”中,1966~1976年,人事机构开始瘫痪,后又撤销,其职能和工作业务划归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办理。
1976年,县(市)人事部门的职能和任务开始恢复。80年代,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事部门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职能不断增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后增添和办理干部的奖惩、退休、退职、机构岗位责任制、科技干部管理、人才交流、职称评聘、引进国外智力等项工作。
1993年底,县(市)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和任务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干部的计划管理,办理吸收录用、招聘和选聘干部工作,承办法律规定的任免干部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科技干部家属“农转非”工作、人才交流与服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离、退休工作;干部的调查统计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乡镇和县直单位人事业务指导工作;办理人事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