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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清末,知县承于布政使司,管理田赋,征收赋税。民国设财政科。民国19年(1930年),本县苏区县、区、乡苏维埃设财政经济委员会。解放初,县设财粮科,区、乡配财粮员。1955年,改为财政科。1958年,公社设财贸部,配会计1人。1960年改科为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消失,1970年成立财税局,1972年恢复财政局。1985年,建立区(镇)、乡财政所52个。
二财政收入
(一)清末财政收入分12类:地丁、漕粮、盐课税厘、茶课税厘、土膏牌照税、关税、杂税、厘金、杂捐、捐输、宦业、杂款,以地丁、漕粮为主。年岁入地丁银18485.12两,漕粮1014.8173石,丁漕加捐2925两。
(二)民国财政收入前期无县级地方财政。民国24年(1935年)始有岁入预算,财政收入分: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税附加、牲税附加、屠税附加、杂项捐款、县有款产、规费、补助乃其他10类。33年,收入分类有较大调整,经常门收入有,自治税课、将配县市国税、国税附加、规费、财产及权利之孳息、公有营业之盈余、公有事业等,临时门收入有,惩罚及赔偿、补助及协助、地方性捐献及赠与和公粮等。当年岁入预算715.5万元。33年12月份,每包糙米(100公斤)法币2800元,34年通货膨胀,元月暴涨到4800元。岁入预算年初1432∶9万元,追加到3285.75万元。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加剧通货膨胀,岁入预算11320万元,36年岁入预算猛增到82646万元,37年上半年三易岁入预算,原为296360万元,第一次追加41430万元,第二次追加58亿元,半年预算达91.78亿元。
民国24—32年县财政收入岁入预算总数统计表

(三)苏区财政收入:民国16年后,本县农民运动兴起,中共党组织领导农民开展抗租、抗债、抗税、抗粮、抗伕“五抗”斗争,并“向豪绅及最殷实之家罚款筹集”,以取之于敌,用之于己。18年,在舒传贤领导下,东北乡一次就组织二三百农民,扒了倪姓地主和李鸿章“积善堂”的稻子200多石。在诸佛庵、闻家店、张家冲、横旦岗等地扒粮130多次,分掉地主稻谷3000多石。19年,苏维埃政权建立,经济来源,一是没收地主财产和向富农募款,当年募现洋20多万元,二是派特务队在赤白交界处绑大土豪的票,三是组织经济合作社,通过各种渠道同白区商人做生意。到济南、安庆等地推销茶叶,购回粮食、食盐、棉花、药品等苏区奇缺物品,并为苏维埃政权积累资金。苏区实行统一累进税,农业累进税为每10石田收税6斗,每15石田收税1石,每20石田收税1.5石。田越多收税越多,对中农抽税很少。20年5月,皖西北苏区开始征茶叶税,皖西北特区苏维埃政府向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报告,“我们已在各地尽量招徕外面客商到苏区来购买我们的出产品,茶叶已能畅行。我们的累进税已普遍实行了,共收大洋一千二百元,到下地(全部)可收三千元之谱,可惜收迟了,又不会收,以致少收两三千元。”
(四)新中国财政收入解放后,财政管理体制多次变动,经历了“高度集中,统收统支”(1949——1952年)规定一切财政收支纳入国家预算,县为报帐制单位,不是一级财政。“分级管理,分类分成”(1953——1957年)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分类确定各级分成比例,每年调整变动。“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基本上沿用“分类分成”办法,只实行1年。“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59——1970年)按收入总额确定上缴数和县级分成数。“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1971——1973年)简称“收支包干”。“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1974——1975年)。“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76——1977年)。“收支挂钩,超收、增收分成”(1978——1981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2——1983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1984起)等多种形式。
预算内收入1949——1985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累计170965297元,其中企业收入26960795元,占11.9%;工商税收入105521581元,占66.8%;农业税收入35629863元,占19.4%;其他收入1542593元,占1.1%;公债收入48.3万元,占0.2%;盐税收入83.7万元,占0.4%;专款收入(排污费)45.5万元,占0.2%。
1949—1985年预算内财政收入统计表

上级补助收入本县是贫困山区,又是革命老区,历史上交通不便,生产发展缓慢,财政收入不能保障供给。上级每年都给予一定补助,作为县级财政补助收入。1953——1985年,33年,上级累计补助51847768元,比除上解支出后,仍有9399380元,占解放以来财政收入的20.8%,财政支出每百元中就有上级补助18.4元。1985年跃增到65.2%。
1953—1985年上级补助收入统计表

地方附加收入1953年前,本县只有笼统的地方附加6.05万元,1954——1956年,三年中,有地方自筹、城市自筹、乡镇自筹和省附加补助等项收入。1957年无预算外收支决算报表。1958年起,预算外收支逐步正规(为便于统计,上述3项分别归并到工商税和农业税附加中),到1985年,地方附加收入累计10683578元,其中工商税附加94.8万元,占7.5%;农业税附加377149元,占42.6%;企业上交折旧3128716元,占25.1%;城市公用事业附加894807元,占0.3%;其他收入1934807元,占15.5%。
1949—1985年预算外财政收入统计表

三财政支出
(一)清代财政支出清乾隆四十九年(公元1784年),本县每年上解布政司正银13704.651两,加1耗银1503.622两,合计15208.273两。从布政司领回县衙俸工祭祀等1642.667两,其中知县俸银37.97两,县另有支出1039.2722两,其中知县养廉银600两,巡检司及典史养廉银各60两。光绪年间,军机处钱粮档存安徽省司库向皇帝报告各县完解地丁钱粮数,本县收正银,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9999两,二十五年9996两,二十六年9300两。
(二)民国财政支出民国24年(1935年),地方财政支出分类计10款:行政、保安、教育、文化、经济和建设、财务、卫生和治疗、保育和救恤、协助、总预备金、其他等支出(无具体数字)。32——37年,岁出预算数(无实绩数字)已扩大到14类,分经常、临时两门。经常门分政权行使(主要是县参议会),行政(主要是县、区、乡政府和保公所),教育、文化(主要是中、小学、师范、文献、体育等),经济及建设(主要是电台、电话、农林场推广所、水利委员会等),卫生(卫生院、药材费),社会救济(赈济、积谷、社会服务、职业团体、劳动服务团、合作事业等),保安及警察(保安警察大队部、保安警察队、自卫后备队、警察局、警察队、国民兵团、区分队、人民自卫队、军法看守所、新兵征集、防空监视),财务(公学产管委会、税捐稽征处、田粮处、县金库、印花检查员、财委会等),公务人员退休、抚恤、补助、协助,公有营业基金,建设资金,总预备金和其他支出(青年工作队、宣传、公墓、孔庙、报社、特种会议等)。临时门分类和经常门基本相同,只增加公粮支出1类。岁入、岁出预算数字相等。
民国22年县政府编制及概算统计表

民国31编制及薪俸统计表

民国34年员工人数及月支薪概算统计表

(三)新中国财政支出
预算内支出1949——1965年,财政支出按性质分经济建设、社会文教卫生事业、行政管理和其他四大类。1968年后,改按支出用途分类,类目较多,为统一口径,统按支出用途归纳为15类。1949——1985年,财政预算内支出累计174459948元。
民国32—37年财政支出情况统计表

1949—1985年预算内财政支出一览表

上解支出按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1954——1985年上解中央和省级财政4550.5万元。
部分年份上解支出统计表

预算外支出1949~1985年共支出102069元。
1949—1985年预算外财政支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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