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信贷
一民间信贷
(一)民间互助在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困难时,借给钱和粮食,一般不计利息,也有少数收取微薄利息。除这种群众称为“半情半法”的互助形式外,还有“互助储金”、“搭会”等形式。
(二)高利贷放高利贷的人,一看借贷人有无偿还能力,无偿还能力的,须请富裕户担保;二要立借据,定期限;三先议定利息。清末到民国初年,利息较低,一般年息3%、5%、7%,以后逐渐上升,变成“高利贷”,月息从大加1(10%),大加2到大加5(50%)。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又把利息转为本金继续生息,叫“驴打滚利”。借贷形式有,借钱还钱,借钱还粮,借粮还粮等。民国后期货币贬值,都是借钱还粮,借粮还粮。“高利贷”盘剥往往造成借贷户倾家荡产。如民国18年(1929年),三尖铺乡士绅杨孟久告该乡庙岗集保过水桥甲的农民陈春荣通共产党,六安县政府逮捕了他。陈家借年息25%的“高利贷”银洋40元保回,二三年时间本息高达150余元,陈只好把祖上遗产7斗5升田卖掉还清债务。34年秋,该乡龙井冲保高界庄甲的农民陈光银家遭火灾,生活无着,冬内借会其稻谷4石,约定次年还本息7石2斗。次年春又借储某稻谷5石,约定秋后还10石。秋收时,陈家交了租剩下的稻谷已不够还债,两户债主把陈所有家具、农具抬去,田也被地主收去。陈母乞讨,自己帮人做长工。
二银行信贷
(一)工业贷款工业贷款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可缺少的部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由企业按季编制贷款计划报县支行,县支行汇总上报,在上级银行下达的指标内,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发放。1958年,国务院决定“国营工业部门定额流动资金的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季节性储备资金需要,按超定额贷款办理”。信贷管理权限也下放到县。1958年,工业生产贯彻“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的方针,在全民大办钢铁运动中,银行信贷也以炼钢和机械制造业为中心,充分供应资金,仅钢铁生产贷款就放出53.2万元。1960年底,工业贷款猛增到286万元,比1957年增长5.6倍。另有部分贷款用于财政性垫支和被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1960年底对全县34个厂、矿企业检查统计,工业企业占用流动资金106.6万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43%。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下达后,县委、县人委先后召开各种会议9次,有7000多人参加。会后由银行、财政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个工、商企业进行清户核资。1961年底,国营工业贷款余额201.3万元,其中不合理占用197.6万元,加上1962年新的占用,共234.6万元,处理172.9万元,报上级行于1963年核销61.7万元,年底贷款余额降到13.4万元。
1965年起,小三线厂陆续迁来县,军工贷款比重增大,1979年的贷款余额1380万元,占银行各项贷款总额的47%,占工业贷款总额的87%。1985年贷款1855万元,占工商银行贷款总额的36%,占工业贷款总额的75%,完成产值6338万元,比县地方工业总产值6572万元仅少23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管理偏松,监督无力,10年中工业生产总产值只增长1.9倍,贷款却增长4.2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变信贷资金的“敞口”供应,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市场调节的产品实行“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贷”的原则,银行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对全县44个工、商企业,按“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遵守信用好”的要求,全面摸底排队。对一类企业,按其需要,大力支持,优先供应。对二类企业,既帮助挖潜,又给予造当贷款支持。对三类企业适当限制,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费用,如改进无效果,即停止新的贷款,并扣收原贷款。1982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全县共接收国营工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拨资金)2870万元,其中军工系统2367.4万元。
(二)商业贷款民国期间,银行主要发放商业贷款,安徽地方银行霍山办事处在民国33、34两年放出商业贷款法币12506万元,收回10915万元。由于资金短缺,只放出少量短期贴现贷款。解放后,在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质押贷款办法对私营商业发放短期贷款。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紧缩对私营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国、合商业,以壮大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后,商业信贷实行“逐步下推,直接贷放,就地监督,逐级负责”的管理办法,执行贷款按计划,有目的,有商品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1956年,推行《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分商品流转放款,临时放款和特种放款3种。1958年起,放松了信贷资金的管理,没有坚持国家流动资金使用原则,一部分贷款被非商品占用。中央关于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下达后,商业部、外贸部、总行颁发了《商业贷款办法》,凡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按季编制借款计划,报同级银行,并逐级上报批准,坚持“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县银行认真执行“六条”决定,核实资金,清理不合理占用。1962年,国、合商业不合理资金占用597.1万元,当年处理收回179.1万元,待处理损失资金418万元,上报总行批准核销。1963年底,商业贷款余额531.8万元,并实现了贷款确有物资保证的要求。“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制度遭到破坏,信贷人员调离,贷款增加,并被不合理占用,市场商品供应紧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增加了对国、合商业贷款,恢复了对私营工商业贷款,发挥了信贷在经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
(三)农业贷款民国期间办理五种贷款。救济贷款由农民银行通过预备社发放。贷款对象主要是地主、豪绅。到民国22年底,余额422万元未收回。合作贷款由合作社向农民银行承借,转贷给社员。参加合作社要有独立财产,因而都是中产以上的人,佃农不能入社,不得贷款。到29年底,余额8.1万元未收回。茶叶贷款27——36年,农民银行安庆办事处,省财政厅茶贷审核委员会,建设厅茶审会、农贷科和皖西茶叶调整处5家,共放出茶叶贷款285万元。战贷及普贷28——31年,农民借贷所放出77.2万元,32——34年,农民银行立煌办事处放出237万元。农仓贷款由农民银行芜湖分行发放,37年到解放前,共放出贷款1500万元。这5项贷款,都被地主、豪绅和地方官僚占用,贫苦农民无法借到。
解放后,国家发放大量农业贷款帮助农民兴修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农村商品经济和兴办乡镇企业,对改变山区贫困面貌起了促进作用。为使农民尽快得到种子等生产资料,避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解放初期曾贷放实物。1951年,为推动人民币下乡,贷款改付现金,支持农民发展生产。贷款重点是重灾区和土改区的贫雇农,着重提供购买口粮、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的款项。1952年,为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指示,贷款优先扶植组织起来的互助组,适当照顾单干农民,提供兴修水利,购买新式农具、改良种子的款项。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累计发放农业贷款84.6万元(新人民币)。1953年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贷款以推动互助合作稳步发展为主。1954年,本县遭受历史上罕见的大水灾,银行放出救灾贷款19.8万元,帮助农民战胜灾害,重建家园。1955——1956年,放出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7.05万元,给18579户贫农、下中农用作交纳入社股份的基金,以提高贫农社内的经济地位,增强贫农和中农的团结。贷款对象也由农民转向农业社集体,以弥补生产及设备费的不足。贷款前后采取审查农业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和确定贷款额度,贷放和物资供应,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三个相结合的办法,认真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1958年开始的大办人民公社,大办钢铁运动及“高指标”、“共产风”的盛行,加上自然灾害影响,农业大幅度减产。农业贷款出现“敞口供应,盲目支持,不问效果”的失误,3年净投放41.4万元。后国务院批准,豁免本县1961年底以前旧农贷44.2万元,其中社队35.45万元,社员8.75万元。1964年,核销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8.96万元。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发放农业贷款,贯彻执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生产需要,群众欢迎”的原则。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出现了农贷管理偏松,社队要多少,银行给多少的情况,社队贷款给社员分配和兴建无效益水利工程等,造成国家支援越多,社员负担越重,贷款到期也收不回的现象。1966——1978年,累计放出农贷948万元,放大于收184万元,大量农贷款资金沉淀。1981年,清理核销1978年前农业贷款65.7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1年起,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考核农贷资金以差额为主,保证“存差”不减少,“贷差”,不突破,多存多放,多收多放,贷款灵活调剂,对集体和个人都给以支持。贷款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支持经济作物生产,发展农、林、牧、副、渔业和发展农、工、商业并举。在实际贷款时,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支持市场需要量大,经济效益好的产品生产。贷款项目逐渐增多,农贷余额逐年增长,1979——1985年,全县共放出农业贷款4018万元,超过前30年的总和。1985年底,农贷余额986万元,比1978年增长3.7倍。
(四)社队企业贷款本县社队(乡、镇)企业贷款,从1958年全民集资办工业时开始办理。当时发出的社办工业贷款列在农业贷款总额内,未设专项科目。1979年,为执行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很大的发展”的指示,加强了社队企业信贷工作,从农业贷款中划出一部份资金作为支持社队企业的专项贷款,专款专用。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乡镇企业由小到大,迅速发展,银行贷款亦随之逐年增加。到1985年底,贷款余额达313万元,较1982年增加4.67倍。加上引进外资和扶贫贴息贷款,总额1257.3万元。当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1.058亿元,超过前30年总和的26.7倍,实现利润829万元,上交税金384万元。此外,还发放扶贫贴息、小水电、林业等专项贷款。
历年农贷放出、收回及年末余额表
1950—1985年贷款余额统计表
三农村信用合作杜信贷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组织农民信用合作社,和高利贷作经济斗争,缩小高利贷者剥削阵地”的指示,1953年1月,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先在下符桥区大河厂乡试办信用合作社,取得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到1954年底,全县有信用社4个,信用组15个,参加农户1611户,吸收股金2513元,吸收存款21357元,放出贷款22228元。1955年,根据总行提出的“继续巩固提高,扩大现有社,积极迅速发展新社”的方针,在全县扩大和发展信用社,到1957年底,乡乡有了信用社,全县有信用社38个,信用部49个,参加农户42096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9、6%,吸收股金达100314元。1958年,信用社“三权”(人权、财权、资金使用权)下放给公社,公社设信用社,大队设信用部,银行失去领导管理权,给信用社的业务发展造成了损失。196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决定》改为公社设信用部,大队设信用分部。1964年,信用社的“三权”收归县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信用社在县革委会一元化领导下,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实质上,信用社的“三权”又放给社、队,工作徘徊不前,10年储蓄存款只增长15.7%。197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信用社资金应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人员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待遇同银行基本一致。1980年,农行复建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存多贷,多收多贷的方针后,存放业务有较大发展。
信用社历年存、放款余额表
四基建拨款和贷款
本县是革命老区,又是贫困县。解放后,中央、省和地区在财力上大力支持,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大,拨款任务重。建设银行配合各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按照拨款制度规定和工程进展需要拨款并监督使用。
(一)大型工程投资两大水库投资佛子岭水库大坝1952年1月初动工兴建,1954年10月建成,总投资7755万元(含建水电站)。1981年,为加固加高大坝(坝顶加高1.5米)和扩建溢洪道,又投资1182万元。磨子潭水库大坝1956年9月动工兴建,1958年6月建成。总投资4396万元。淠源渠投资一条新开挖的渠道,是县内一项大型水利建设,工程量大,建筑项目多,1959年动工,1982年建成,总投资483万元。国防工业投资1965年起,国防工业系统先后在诸佛庵等地兴建了9个工厂和1个医院(为这些厂、院服务的东风水厂未建成)。国家总投资8427万元,增加固定资产总值7380万元,占总投资的87%。建设银行参与了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和工程质量的检查,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供应资金,缩短了建设周期,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工程质量,节约了资金。地质勘探投资1979——1985年的7年间,国家给驻县的省313地质工程队地质勘探拨款838.3万元。
(二)中、小型工程投资和兴修公路投资到1985年底,中央和省投资637万元,加上地、县投资,全县建成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公路54条,全长556公里,比解放前增加26.8倍。其中长20公里以上的公路有霍(山)英(山)路(境内长66.7公里)、六(安)佛(子岭)路(境内长38.3公里)、霍(山)晓(天)路(境内长41公里)、三(板桥)下(五显)路(境内长18公里),县内的鹿(吐石铺)俞(家畈)路(长42.1公里)、磨(子潭)马(家河)路(长43公里)、陡(沙河)太(阳)路(长28公里)。兴修中小型水库和小水电站投资解放后,县内投资兴修中小型水库60座,总蓄水量1935万立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地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库和水电站主要有烂泥坳水库和一、二、三级3个水电站,石家河乡水口水库和水电站,上土市乡千工堰水库和水电站,总投资428万元。
(三)其它项目投资到1985年底,在发展交通、邮电、农、林、水、气象、商业服务、文教、卫生、体育、城镇建设等事业中,总投资18871万元,其中工交15831万元,农、林、水1360万元,商业服务604万元,文、教、卫435万元,城建及其它641万元。
五信托
本县1981年开办信托业务。1984年,工商行成立信托部后,通过查帐建帐,信托工作才有起色。
1984、1985年存、放业务统计表
(一)民间互助在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困难时,借给钱和粮食,一般不计利息,也有少数收取微薄利息。除这种群众称为“半情半法”的互助形式外,还有“互助储金”、“搭会”等形式。
(二)高利贷放高利贷的人,一看借贷人有无偿还能力,无偿还能力的,须请富裕户担保;二要立借据,定期限;三先议定利息。清末到民国初年,利息较低,一般年息3%、5%、7%,以后逐渐上升,变成“高利贷”,月息从大加1(10%),大加2到大加5(50%)。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又把利息转为本金继续生息,叫“驴打滚利”。借贷形式有,借钱还钱,借钱还粮,借粮还粮等。民国后期货币贬值,都是借钱还粮,借粮还粮。“高利贷”盘剥往往造成借贷户倾家荡产。如民国18年(1929年),三尖铺乡士绅杨孟久告该乡庙岗集保过水桥甲的农民陈春荣通共产党,六安县政府逮捕了他。陈家借年息25%的“高利贷”银洋40元保回,二三年时间本息高达150余元,陈只好把祖上遗产7斗5升田卖掉还清债务。34年秋,该乡龙井冲保高界庄甲的农民陈光银家遭火灾,生活无着,冬内借会其稻谷4石,约定次年还本息7石2斗。次年春又借储某稻谷5石,约定秋后还10石。秋收时,陈家交了租剩下的稻谷已不够还债,两户债主把陈所有家具、农具抬去,田也被地主收去。陈母乞讨,自己帮人做长工。
二银行信贷
(一)工业贷款工业贷款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可缺少的部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由企业按季编制贷款计划报县支行,县支行汇总上报,在上级银行下达的指标内,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发放。1958年,国务院决定“国营工业部门定额流动资金的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季节性储备资金需要,按超定额贷款办理”。信贷管理权限也下放到县。1958年,工业生产贯彻“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的方针,在全民大办钢铁运动中,银行信贷也以炼钢和机械制造业为中心,充分供应资金,仅钢铁生产贷款就放出53.2万元。1960年底,工业贷款猛增到286万元,比1957年增长5.6倍。另有部分贷款用于财政性垫支和被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1960年底对全县34个厂、矿企业检查统计,工业企业占用流动资金106.6万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43%。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下达后,县委、县人委先后召开各种会议9次,有7000多人参加。会后由银行、财政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个工、商企业进行清户核资。1961年底,国营工业贷款余额201.3万元,其中不合理占用197.6万元,加上1962年新的占用,共234.6万元,处理172.9万元,报上级行于1963年核销61.7万元,年底贷款余额降到13.4万元。
1965年起,小三线厂陆续迁来县,军工贷款比重增大,1979年的贷款余额1380万元,占银行各项贷款总额的47%,占工业贷款总额的87%。1985年贷款1855万元,占工商银行贷款总额的36%,占工业贷款总额的75%,完成产值6338万元,比县地方工业总产值6572万元仅少23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管理偏松,监督无力,10年中工业生产总产值只增长1.9倍,贷款却增长4.2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变信贷资金的“敞口”供应,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对市场调节的产品实行“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贷”的原则,银行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对全县44个工、商企业,按“完成国家计划好,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遵守信用好”的要求,全面摸底排队。对一类企业,按其需要,大力支持,优先供应。对二类企业,既帮助挖潜,又给予造当贷款支持。对三类企业适当限制,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费用,如改进无效果,即停止新的贷款,并扣收原贷款。1982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全县共接收国营工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拨资金)2870万元,其中军工系统2367.4万元。
(二)商业贷款民国期间,银行主要发放商业贷款,安徽地方银行霍山办事处在民国33、34两年放出商业贷款法币12506万元,收回10915万元。由于资金短缺,只放出少量短期贴现贷款。解放后,在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质押贷款办法对私营商业发放短期贷款。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紧缩对私营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国、合商业,以壮大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后,商业信贷实行“逐步下推,直接贷放,就地监督,逐级负责”的管理办法,执行贷款按计划,有目的,有商品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1956年,推行《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分商品流转放款,临时放款和特种放款3种。1958年起,放松了信贷资金的管理,没有坚持国家流动资金使用原则,一部分贷款被非商品占用。中央关于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下达后,商业部、外贸部、总行颁发了《商业贷款办法》,凡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按季编制借款计划,报同级银行,并逐级上报批准,坚持“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县银行认真执行“六条”决定,核实资金,清理不合理占用。1962年,国、合商业不合理资金占用597.1万元,当年处理收回179.1万元,待处理损失资金418万元,上报总行批准核销。1963年底,商业贷款余额531.8万元,并实现了贷款确有物资保证的要求。“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制度遭到破坏,信贷人员调离,贷款增加,并被不合理占用,市场商品供应紧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增加了对国、合商业贷款,恢复了对私营工商业贷款,发挥了信贷在经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
(三)农业贷款民国期间办理五种贷款。救济贷款由农民银行通过预备社发放。贷款对象主要是地主、豪绅。到民国22年底,余额422万元未收回。合作贷款由合作社向农民银行承借,转贷给社员。参加合作社要有独立财产,因而都是中产以上的人,佃农不能入社,不得贷款。到29年底,余额8.1万元未收回。茶叶贷款27——36年,农民银行安庆办事处,省财政厅茶贷审核委员会,建设厅茶审会、农贷科和皖西茶叶调整处5家,共放出茶叶贷款285万元。战贷及普贷28——31年,农民借贷所放出77.2万元,32——34年,农民银行立煌办事处放出237万元。农仓贷款由农民银行芜湖分行发放,37年到解放前,共放出贷款1500万元。这5项贷款,都被地主、豪绅和地方官僚占用,贫苦农民无法借到。
解放后,国家发放大量农业贷款帮助农民兴修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农村商品经济和兴办乡镇企业,对改变山区贫困面貌起了促进作用。为使农民尽快得到种子等生产资料,避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解放初期曾贷放实物。1951年,为推动人民币下乡,贷款改付现金,支持农民发展生产。贷款重点是重灾区和土改区的贫雇农,着重提供购买口粮、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的款项。1952年,为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指示,贷款优先扶植组织起来的互助组,适当照顾单干农民,提供兴修水利,购买新式农具、改良种子的款项。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累计发放农业贷款84.6万元(新人民币)。1953年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贷款以推动互助合作稳步发展为主。1954年,本县遭受历史上罕见的大水灾,银行放出救灾贷款19.8万元,帮助农民战胜灾害,重建家园。1955——1956年,放出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7.05万元,给18579户贫农、下中农用作交纳入社股份的基金,以提高贫农社内的经济地位,增强贫农和中农的团结。贷款对象也由农民转向农业社集体,以弥补生产及设备费的不足。贷款前后采取审查农业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和确定贷款额度,贷放和物资供应,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三个相结合的办法,认真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1958年开始的大办人民公社,大办钢铁运动及“高指标”、“共产风”的盛行,加上自然灾害影响,农业大幅度减产。农业贷款出现“敞口供应,盲目支持,不问效果”的失误,3年净投放41.4万元。后国务院批准,豁免本县1961年底以前旧农贷44.2万元,其中社队35.45万元,社员8.75万元。1964年,核销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8.96万元。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发放农业贷款,贯彻执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生产需要,群众欢迎”的原则。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出现了农贷管理偏松,社队要多少,银行给多少的情况,社队贷款给社员分配和兴建无效益水利工程等,造成国家支援越多,社员负担越重,贷款到期也收不回的现象。1966——1978年,累计放出农贷948万元,放大于收184万元,大量农贷款资金沉淀。1981年,清理核销1978年前农业贷款65.7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1年起,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考核农贷资金以差额为主,保证“存差”不减少,“贷差”,不突破,多存多放,多收多放,贷款灵活调剂,对集体和个人都给以支持。贷款支持粮食生产的同时,支持经济作物生产,发展农、林、牧、副、渔业和发展农、工、商业并举。在实际贷款时,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支持市场需要量大,经济效益好的产品生产。贷款项目逐渐增多,农贷余额逐年增长,1979——1985年,全县共放出农业贷款4018万元,超过前30年的总和。1985年底,农贷余额986万元,比1978年增长3.7倍。
(四)社队企业贷款本县社队(乡、镇)企业贷款,从1958年全民集资办工业时开始办理。当时发出的社办工业贷款列在农业贷款总额内,未设专项科目。1979年,为执行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很大的发展”的指示,加强了社队企业信贷工作,从农业贷款中划出一部份资金作为支持社队企业的专项贷款,专款专用。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乡镇企业由小到大,迅速发展,银行贷款亦随之逐年增加。到1985年底,贷款余额达313万元,较1982年增加4.67倍。加上引进外资和扶贫贴息贷款,总额1257.3万元。当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1.058亿元,超过前30年总和的26.7倍,实现利润829万元,上交税金384万元。此外,还发放扶贫贴息、小水电、林业等专项贷款。
历年农贷放出、收回及年末余额表
1950—1985年贷款余额统计表
三农村信用合作杜信贷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组织农民信用合作社,和高利贷作经济斗争,缩小高利贷者剥削阵地”的指示,1953年1月,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先在下符桥区大河厂乡试办信用合作社,取得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到1954年底,全县有信用社4个,信用组15个,参加农户1611户,吸收股金2513元,吸收存款21357元,放出贷款22228元。1955年,根据总行提出的“继续巩固提高,扩大现有社,积极迅速发展新社”的方针,在全县扩大和发展信用社,到1957年底,乡乡有了信用社,全县有信用社38个,信用部49个,参加农户42096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9、6%,吸收股金达100314元。1958年,信用社“三权”(人权、财权、资金使用权)下放给公社,公社设信用社,大队设信用部,银行失去领导管理权,给信用社的业务发展造成了损失。196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决定》改为公社设信用部,大队设信用分部。1964年,信用社的“三权”收归县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信用社在县革委会一元化领导下,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实质上,信用社的“三权”又放给社、队,工作徘徊不前,10年储蓄存款只增长15.7%。197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机构,信用社资金应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人员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待遇同银行基本一致。1980年,农行复建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存多贷,多收多贷的方针后,存放业务有较大发展。
信用社历年存、放款余额表
四基建拨款和贷款
本县是革命老区,又是贫困县。解放后,中央、省和地区在财力上大力支持,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大,拨款任务重。建设银行配合各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按照拨款制度规定和工程进展需要拨款并监督使用。
(一)大型工程投资两大水库投资佛子岭水库大坝1952年1月初动工兴建,1954年10月建成,总投资7755万元(含建水电站)。1981年,为加固加高大坝(坝顶加高1.5米)和扩建溢洪道,又投资1182万元。磨子潭水库大坝1956年9月动工兴建,1958年6月建成。总投资4396万元。淠源渠投资一条新开挖的渠道,是县内一项大型水利建设,工程量大,建筑项目多,1959年动工,1982年建成,总投资483万元。国防工业投资1965年起,国防工业系统先后在诸佛庵等地兴建了9个工厂和1个医院(为这些厂、院服务的东风水厂未建成)。国家总投资8427万元,增加固定资产总值7380万元,占总投资的87%。建设银行参与了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和工程质量的检查,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供应资金,缩短了建设周期,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工程质量,节约了资金。地质勘探投资1979——1985年的7年间,国家给驻县的省313地质工程队地质勘探拨款838.3万元。
(二)中、小型工程投资和兴修公路投资到1985年底,中央和省投资637万元,加上地、县投资,全县建成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公路54条,全长556公里,比解放前增加26.8倍。其中长20公里以上的公路有霍(山)英(山)路(境内长66.7公里)、六(安)佛(子岭)路(境内长38.3公里)、霍(山)晓(天)路(境内长41公里)、三(板桥)下(五显)路(境内长18公里),县内的鹿(吐石铺)俞(家畈)路(长42.1公里)、磨(子潭)马(家河)路(长43公里)、陡(沙河)太(阳)路(长28公里)。兴修中小型水库和小水电站投资解放后,县内投资兴修中小型水库60座,总蓄水量1935万立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地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库和水电站主要有烂泥坳水库和一、二、三级3个水电站,石家河乡水口水库和水电站,上土市乡千工堰水库和水电站,总投资428万元。
(三)其它项目投资到1985年底,在发展交通、邮电、农、林、水、气象、商业服务、文教、卫生、体育、城镇建设等事业中,总投资18871万元,其中工交15831万元,农、林、水1360万元,商业服务604万元,文、教、卫435万元,城建及其它641万元。
五信托
本县1981年开办信托业务。1984年,工商行成立信托部后,通过查帐建帐,信托工作才有起色。
1984、1985年存、放业务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