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检察
一机构
解放前,本县检察工作无考。解放初期设县人民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管。1955年6月16日,成立“霍山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9月,设检察委员会,同时发展检察通讯员16名。1958年,精简机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办公,部分工作人员下放支援农业生产。1961年,检察院恢复,设审批,秘书两个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管,检察职能由军管组取代,大部分检察人员调出和下放农村。1969年3月,霍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和公检法军管组合并,下设秘书、侦破、审讯、治安4组;批捕、起诉由审讯组负责。1973年5月,军管组撤销,恢复公安局,批捕、起诉工作由公安局办理。1979年4月,重建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及刑事、法纪两科和办公室,1981年10月增设森林检察科,1982年增设经济检察科,1984年增设监所检察科,原办公室改为秘书科。全院有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等36人。
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名单
二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1955年前由公安机关办理。县检察院成立初期也只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对反革命人犯的审查批捕仍由公安机关办理。1956年起才承担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1956——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49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23人,不批准逮捕31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5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查批捕职能由军管组取代。1979年检察院重建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830人件,经审查批准逮捕796人,不批准逮捕30人,退回补充侦查4人。
(二)起诉1955年检察院组建后,即负责审查起诉。1964年,贯彻“矛盾不上交,发动群众就地改造犯罪分子”的方针。“文革”期间,实行“群众专政”,审查起诉工作等到冲击,起诉率较低。1955——1965年,共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856件,免于起诉11件,不予起诉24件。1979——1985年,共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63件,免于起诉21件,不予起诉10件。
(三)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组建后,1956年规定检察院支持公诉工作。1958年,因实行公、检、法“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停止。1961年下半年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再受冲击。历来出庭支持公诉,只有规定而无施行。真正实行出庭支持公诉,是从1980年元月《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开始的,并逐步规范化。1984年后,实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趋向正常。
1955——1985年依法逮捕、判决案件统计表
单位:人、件
三法纪、经济检察
1956——1966年,法纪、经济检察工作归侦破组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随检察院撤销而停顿。1956——1966年,共受理经济、法纪案件195件,侦查起诉175件,免于起诉19件。1979——1985年,共受理经济、法纪案件47件,侦查起诉44件。
部分年度经济、法纪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四监所检察
1966年前,未设监所检察机构,公安局和法院配合对监所实行监督。1959年,国家实行特赦时,组织在押人犯学习中共八届八中全会文件,号召在押人犯坦白认罪,检举揭发,共收到在押人犯的坦白交待和检举材料180多份。经查对,破获反革命案件1起,刑事案件8起,查清残余反革命分子20人,缴获机枪1挺,步枪2支。1984年,县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配专人常驻看守所,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收押、管教等实行法律监督。
解放前,本县检察工作无考。解放初期设县人民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管。1955年6月16日,成立“霍山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9月,设检察委员会,同时发展检察通讯员16名。1958年,精简机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办公,部分工作人员下放支援农业生产。1961年,检察院恢复,设审批,秘书两个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管,检察职能由军管组取代,大部分检察人员调出和下放农村。1969年3月,霍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和公检法军管组合并,下设秘书、侦破、审讯、治安4组;批捕、起诉由审讯组负责。1973年5月,军管组撤销,恢复公安局,批捕、起诉工作由公安局办理。1979年4月,重建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及刑事、法纪两科和办公室,1981年10月增设森林检察科,1982年增设经济检察科,1984年增设监所检察科,原办公室改为秘书科。全院有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等36人。
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名单
二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1955年前由公安机关办理。县检察院成立初期也只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对反革命人犯的审查批捕仍由公安机关办理。1956年起才承担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1956——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49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23人,不批准逮捕31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5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查批捕职能由军管组取代。1979年检察院重建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830人件,经审查批准逮捕796人,不批准逮捕30人,退回补充侦查4人。
(二)起诉1955年检察院组建后,即负责审查起诉。1964年,贯彻“矛盾不上交,发动群众就地改造犯罪分子”的方针。“文革”期间,实行“群众专政”,审查起诉工作等到冲击,起诉率较低。1955——1965年,共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856件,免于起诉11件,不予起诉24件。1979——1985年,共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63件,免于起诉21件,不予起诉10件。
(三)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组建后,1956年规定检察院支持公诉工作。1958年,因实行公、检、法“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停止。1961年下半年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再受冲击。历来出庭支持公诉,只有规定而无施行。真正实行出庭支持公诉,是从1980年元月《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开始的,并逐步规范化。1984年后,实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趋向正常。
1955——1985年依法逮捕、判决案件统计表
单位:人、件
三法纪、经济检察
1956——1966年,法纪、经济检察工作归侦破组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随检察院撤销而停顿。1956——1966年,共受理经济、法纪案件195件,侦查起诉175件,免于起诉19件。1979——1985年,共受理经济、法纪案件47件,侦查起诉44件。
部分年度经济、法纪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四监所检察
1966年前,未设监所检察机构,公安局和法院配合对监所实行监督。1959年,国家实行特赦时,组织在押人犯学习中共八届八中全会文件,号召在押人犯坦白认罪,检举揭发,共收到在押人犯的坦白交待和检举材料180多份。经查对,破获反革命案件1起,刑事案件8起,查清残余反革命分子20人,缴获机枪1挺,步枪2支。1984年,县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配专人常驻看守所,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收押、管教等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