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五节 管 理
一、水利工程管理
县苏维埃政府土地委员会下设水利机构管理水利,乡、村苏维埃政府领导和组织农民兴建和管理水利工程。
立煌县政府第三科管水利,设专职督导员、水利员。水利设施归土地所有者,维修管理由使电者负责;水利纠纷由乡、保、甲负责调处。
1949~1954年,金寨县人民政府先后由建设科、农建科主管。1955年设水利科专管,1957年与农业局合并为农水局。1958年公社成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公社社长兼主任。1973年,区、社设小水库、机电灌管理小组,实行专人与群众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同年5月,以水电部门为主,抽调干部百余人,对全县已建水利工程进行以“五查四定”为内容的普查,即查工程建设和投资、查安全、查效益、查综合利用、查管理,定任务、定计划、定管理体制,定措施。历时3个月,基本摸清了水利工程情况和存在问题。
1976年6月成立县水利电力局。同年组织人员对已建的51座小型水库进行调洪验算,防洪标准达到5%的10座,达到6~9%的29座,达到10%的12座。当年除险加固小水库7座,修复水毁水库1座,共投资8万元。1979年,对已建成的小水库又进行一次普查,达到小(二)型水库标准的36座,其中25座为险病库。当年除险加固16座,投资12.42万元。1980年对下余9座险病库进行处理,完成投资8.4万元。1981年以来,维修、加固水库13座,修复电灌站2处,维修渠道8条、3.7公里;新建管理房10处,大山塘2座,恢复水毁堰坝5座,修复水轮泵站3处。完成投资27.88万元。
1981年后,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水利工程由区域经济集体单位经营管理改为由社员家庭与集体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建立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基础的管理使用责任制。1982年,开顺公社大兴寺大队的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是:大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共3处(水库1处、电灌站1座、排水大沟1条)由大队管。灌溉时,先召开受益户会议,讨论用水方案,然后由生产队负责把水分送到各户农田,机房设备维修费、电费、行管费按受益田亩负担;几个生产队共用的水利工程,划片管理,堰坝、大兴寺、粉坊3个队公用4口塘、1道堰,受益田86亩,以老沟为界划东西两片,每片推选1人,负责农田田水和塘堰关水放水,每季报酬为稻谷75公斤;生产队水利工程跟责任田走,光明生产队有1口小塘,蓄水400立方米,随责任田划给王、江两户管理使用。
二、电力管理
60年代,小水电站装机容量小,电力由建设单位自管自电。1977~1982年建江店、双河、南溪等5个变电所,架设35千伏输电线路50.5公里,发供电由变电所管理。
1983年成立金寨县电力公司,管理输变电所、供电所业务,核定生产指标、人员调配、安全用电及小水电发、供、用电。
1984年,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金寨县小水电站经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作如下管理: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多余部分输送系统调剂,为城乡企业和人民生活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以电养电”,收入不纳入地方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电站抽调人员和资金;实行站长负责制,连续两年亏损,站长自动辞职,由建设单位另行提名或招聘,并经主管部门任命。
三、水费管理
1983年起,所有水利工程由所在区公所、乡人民政府每年造册,以村、组为单位负责收交,专户存入银行,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工程岁修、设备更新、维修等,不得挪作它用。缴纳标准:联户使用的小型塘、堰、渠(坝)工程,用水按亩计算,标准由群众共同讨论决定;小型水库工程按受益面积缴纳,分基本水费、灌溉水费两种,不用水年每亩收基本水费0.5元,田水年按实际灌溉亩数,每亩收水费2元;机电灌站、水轮泵站,当年不用水的收基本水费,当年灌溉的按受益田每亩收费1元,燃料、电费由用水者自付;淠史杭灌区、史河改田、南干渠等自流灌区每亩收费2.5元。
四、水土资源管理
1984年起,按县政府有关水土保持、停垦还林的规定,实行以下管理:25度以上的山地严禁开垦:25度以下的荒坡地,需开垦种植的必须事先申请,经乡政府批准,并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梅、响两库正常蓄水线以上1公里范围内15度以上的山坡、马鬃岭自然保护区等,立即停垦,实行封山育林。梅、响库区15度以下坡地需种植的,亦应办理报批手续;自留山中的荒山,3年不全部造林者每亩罚“荒废金”4元,第四年仍不造林者,生产队有权收回另行承包。
〔表6—8〕
历年水利、小水电投入资金统计表
附金寨、固始两县长江河水利纠纷述略
长江河有26公里为金寨与固始县界河。河道弯曲,宽70~250米,自然比降1/150~1/350,汛期河象变化无常,危害两岸。1925~1930年因河水冲刷,长江河出口段南移700米,本县居民徐氏兄弟住宅沦为河床。1935~1950年河床继续南移,至1968年,境内铁冲、全军、徐冲3个公社十几公里河堤曾多处崩溃,沿河土地部分变成卵石河滩,小南京村河嘴、高营、金沟3个生产队就有50余亩。60年代初,为保护农田,铁冲、全军、徐冲公社曾多次动员农民修复、加固河堤北岸固始县陈淋公社长岗、土门大队为引长江河水灌溉,筑拦河坝、建引水闸、筑建护岸堤,和挑流实体冲打南岸工程。金寨县徐冲公社龙湾、徐冲大队采取加固除险措施,北岸工程受到威胁。1964年,金寨、固始两县人民政府及水利部门派员实地观察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均未履行,且大搞护岸工程。1973年4月,金寨、固始、霍邱三县组织人员从平阳至河嘴进行实地检查,对危害对方安全的挑流建筑物要求限期拆除,签署了《固、金两县关于长江河水利问题处理意见的协议纪要》(简称《纪要》)。6月,六安、信阳两专区,金寨、固始、霍邱三县派员,联合检查《纪要》执行情况,重申《纪要》的正确性,要求金、固两县人民政府督促执行。由于无政府主义思潮和以邻为壑思想的干扰,固始、金寨双方社队又建筑新的挑流工程,致使矛盾激化。
1985年12月5日,金寨县徐冲乡小南京村在河嘴段筑堤防洪,固始县陈淋乡大竹村人阻止,发生冲突,小南京村多人受伤;7日晚,再次发生冲突,打伤徐冲乡30多人。事后,双方均电报国务院、水电部。水电部责成治淮委员会派员处理。淮委第二次派杨孝信处长、陈惠民工程师等三人,在金寨主持召开双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调处,历时三天。由于双方对执行1973年协议书有分歧意见,又互不相让,纠纷未能解决。
县苏维埃政府土地委员会下设水利机构管理水利,乡、村苏维埃政府领导和组织农民兴建和管理水利工程。
立煌县政府第三科管水利,设专职督导员、水利员。水利设施归土地所有者,维修管理由使电者负责;水利纠纷由乡、保、甲负责调处。
1949~1954年,金寨县人民政府先后由建设科、农建科主管。1955年设水利科专管,1957年与农业局合并为农水局。1958年公社成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公社社长兼主任。1973年,区、社设小水库、机电灌管理小组,实行专人与群众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同年5月,以水电部门为主,抽调干部百余人,对全县已建水利工程进行以“五查四定”为内容的普查,即查工程建设和投资、查安全、查效益、查综合利用、查管理,定任务、定计划、定管理体制,定措施。历时3个月,基本摸清了水利工程情况和存在问题。
1976年6月成立县水利电力局。同年组织人员对已建的51座小型水库进行调洪验算,防洪标准达到5%的10座,达到6~9%的29座,达到10%的12座。当年除险加固小水库7座,修复水毁水库1座,共投资8万元。1979年,对已建成的小水库又进行一次普查,达到小(二)型水库标准的36座,其中25座为险病库。当年除险加固16座,投资12.42万元。1980年对下余9座险病库进行处理,完成投资8.4万元。1981年以来,维修、加固水库13座,修复电灌站2处,维修渠道8条、3.7公里;新建管理房10处,大山塘2座,恢复水毁堰坝5座,修复水轮泵站3处。完成投资27.88万元。
1981年后,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水利工程由区域经济集体单位经营管理改为由社员家庭与集体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建立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基础的管理使用责任制。1982年,开顺公社大兴寺大队的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是:大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共3处(水库1处、电灌站1座、排水大沟1条)由大队管。灌溉时,先召开受益户会议,讨论用水方案,然后由生产队负责把水分送到各户农田,机房设备维修费、电费、行管费按受益田亩负担;几个生产队共用的水利工程,划片管理,堰坝、大兴寺、粉坊3个队公用4口塘、1道堰,受益田86亩,以老沟为界划东西两片,每片推选1人,负责农田田水和塘堰关水放水,每季报酬为稻谷75公斤;生产队水利工程跟责任田走,光明生产队有1口小塘,蓄水400立方米,随责任田划给王、江两户管理使用。
二、电力管理
60年代,小水电站装机容量小,电力由建设单位自管自电。1977~1982年建江店、双河、南溪等5个变电所,架设35千伏输电线路50.5公里,发供电由变电所管理。
1983年成立金寨县电力公司,管理输变电所、供电所业务,核定生产指标、人员调配、安全用电及小水电发、供、用电。
1984年,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金寨县小水电站经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作如下管理: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多余部分输送系统调剂,为城乡企业和人民生活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以电养电”,收入不纳入地方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电站抽调人员和资金;实行站长负责制,连续两年亏损,站长自动辞职,由建设单位另行提名或招聘,并经主管部门任命。
三、水费管理
1983年起,所有水利工程由所在区公所、乡人民政府每年造册,以村、组为单位负责收交,专户存入银行,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工程岁修、设备更新、维修等,不得挪作它用。缴纳标准:联户使用的小型塘、堰、渠(坝)工程,用水按亩计算,标准由群众共同讨论决定;小型水库工程按受益面积缴纳,分基本水费、灌溉水费两种,不用水年每亩收基本水费0.5元,田水年按实际灌溉亩数,每亩收水费2元;机电灌站、水轮泵站,当年不用水的收基本水费,当年灌溉的按受益田每亩收费1元,燃料、电费由用水者自付;淠史杭灌区、史河改田、南干渠等自流灌区每亩收费2.5元。
四、水土资源管理
1984年起,按县政府有关水土保持、停垦还林的规定,实行以下管理:25度以上的山地严禁开垦:25度以下的荒坡地,需开垦种植的必须事先申请,经乡政府批准,并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梅、响两库正常蓄水线以上1公里范围内15度以上的山坡、马鬃岭自然保护区等,立即停垦,实行封山育林。梅、响库区15度以下坡地需种植的,亦应办理报批手续;自留山中的荒山,3年不全部造林者每亩罚“荒废金”4元,第四年仍不造林者,生产队有权收回另行承包。
〔表6—8〕
历年水利、小水电投入资金统计表
附金寨、固始两县长江河水利纠纷述略
长江河有26公里为金寨与固始县界河。河道弯曲,宽70~250米,自然比降1/150~1/350,汛期河象变化无常,危害两岸。1925~1930年因河水冲刷,长江河出口段南移700米,本县居民徐氏兄弟住宅沦为河床。1935~1950年河床继续南移,至1968年,境内铁冲、全军、徐冲3个公社十几公里河堤曾多处崩溃,沿河土地部分变成卵石河滩,小南京村河嘴、高营、金沟3个生产队就有50余亩。60年代初,为保护农田,铁冲、全军、徐冲公社曾多次动员农民修复、加固河堤北岸固始县陈淋公社长岗、土门大队为引长江河水灌溉,筑拦河坝、建引水闸、筑建护岸堤,和挑流实体冲打南岸工程。金寨县徐冲公社龙湾、徐冲大队采取加固除险措施,北岸工程受到威胁。1964年,金寨、固始两县人民政府及水利部门派员实地观察并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均未履行,且大搞护岸工程。1973年4月,金寨、固始、霍邱三县组织人员从平阳至河嘴进行实地检查,对危害对方安全的挑流建筑物要求限期拆除,签署了《固、金两县关于长江河水利问题处理意见的协议纪要》(简称《纪要》)。6月,六安、信阳两专区,金寨、固始、霍邱三县派员,联合检查《纪要》执行情况,重申《纪要》的正确性,要求金、固两县人民政府督促执行。由于无政府主义思潮和以邻为壑思想的干扰,固始、金寨双方社队又建筑新的挑流工程,致使矛盾激化。
1985年12月5日,金寨县徐冲乡小南京村在河嘴段筑堤防洪,固始县陈淋乡大竹村人阻止,发生冲突,小南京村多人受伤;7日晚,再次发生冲突,打伤徐冲乡30多人。事后,双方均电报国务院、水电部。水电部责成治淮委员会派员处理。淮委第二次派杨孝信处长、陈惠民工程师等三人,在金寨主持召开双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调处,历时三天。由于双方对执行1973年协议书有分歧意见,又互不相让,纠纷未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