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体制
一、财政体制
民国8年(1919),豫皖两省财政设公款经营处,县级财政支出由省政府核发,县为省管地方款项代征代办。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行国家、地方收支划分标准,地方财政分省、县两级,县财政收入为田赋及各项附加。
民国18年后,苏维埃政府提出“取消国民政府的厘金及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累进税”,皖西北特(道)区设财政局,县设财政分局,区配财政经济特派员,乡代征代办。
建县初,县财政靠附加收入,不敷支出,由豫鄂皖三省“剿共”总部及省政府补助。民国24年,县财政征收多半是招商承包,逐层中饱私囊,年收入减少,仰赖上级政府补助平衡。民国27年,安徽省政府迁入县境,立煌县为“安全县”,实行战时财政体制。民国29年,国民政府将财政收支改为国家和地方两大系统,划分省、县、区、乡财政,实行乡(镇)、保经费筹集办法及保民负担经费新标准。民国31年,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县与乡镇并为地方自治财政系统。民国32年又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直至解放。
1950年起,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后建立县级财政。1954年省对县实行工商税分税目全额和比例上交。1955年起,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建立特种资金表。
1958、1959、1961年省对县财政收入交留比例作过调整。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1974~1975年,实行按收入总额固定分成20%和任务超收分成20%。1976~1977年,实行切块分成和超收留存55%。
1978年省财政厅在本县进行财政试点,以1977年财政决算总收入为基数,采取收支挂钩、增收分成,取消固定分成、切块分成和超收分成的办法;同时对青山、古碑、燕子河3个区和白大、大岗2个公社进行超收分成试点。
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收定支、差额定补、一年一定。1984年10月,建立乡镇基层财政。1985年全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本县为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实行逐年递减补助的包干办法,给予递增率以外的超收全部留县的照顾。
二、税制
民国初年为分税制,豫皖两省明令国家税为17种,地方税22种。民国3年(1914)改为解交制,取消国家和地方的分税,赋税收入归省直接管理,由地方逐级向上定额解交,不久改为中央专款。民国12年12月恢复国家税、地方税,取消中央专款,并按性质将税收分为直接税、间接税和行为税。但各地军阀拥兵自重,截留税收,中央财政无着,后复改用解交制。民国16年国民政府将原属国税的田赋、契税、牙税划归各省。县地方财政的收入依靠征收各税附加和自立杂捐,岁入不足,由省补助。
民国27年,立煌县作为“安全县”,整理财务,废除分税制,设县税务局,经征省、县税收,代征国税,开征住户捐、房捐,客栈执照、牙行牌照税等。民国29年,县财政收入有:土地税15%和比额盈余部分;印花税的30%,营业税的20%(后增至30%),土地改良物税和屠宰税的全部。民国31年,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收支体系,代征国税又移交给中央税务机关;县和乡、镇并入自治财政系统,确定屠宰税、营业牌照税、房捐、筵席税、娱乐税、使用牌照税6种自治税种,增设特产捐。民国33年增设地价税,呈请中央批准田赋、契税欠数归地方,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兵役税及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均半数归地方。民国38年复改为中央、省、县分税制。
新中国的税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征收,纳入财政,参与中央、省、县统一分成,其分成比例随财政体制变更而调整。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中央将电力税收的70%收作固定收入,其余30%参与省、县分成。1987年起中央将电力税收的70%全部划作县级收入,参与分成。
民国8年(1919),豫皖两省财政设公款经营处,县级财政支出由省政府核发,县为省管地方款项代征代办。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行国家、地方收支划分标准,地方财政分省、县两级,县财政收入为田赋及各项附加。
民国18年后,苏维埃政府提出“取消国民政府的厘金及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累进税”,皖西北特(道)区设财政局,县设财政分局,区配财政经济特派员,乡代征代办。
建县初,县财政靠附加收入,不敷支出,由豫鄂皖三省“剿共”总部及省政府补助。民国24年,县财政征收多半是招商承包,逐层中饱私囊,年收入减少,仰赖上级政府补助平衡。民国27年,安徽省政府迁入县境,立煌县为“安全县”,实行战时财政体制。民国29年,国民政府将财政收支改为国家和地方两大系统,划分省、县、区、乡财政,实行乡(镇)、保经费筹集办法及保民负担经费新标准。民国31年,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县与乡镇并为地方自治财政系统。民国32年又改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直至解放。
1950年起,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后建立县级财政。1954年省对县实行工商税分税目全额和比例上交。1955年起,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建立特种资金表。
1958、1959、1961年省对县财政收入交留比例作过调整。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1974~1975年,实行按收入总额固定分成20%和任务超收分成20%。1976~1977年,实行切块分成和超收留存55%。
1978年省财政厅在本县进行财政试点,以1977年财政决算总收入为基数,采取收支挂钩、增收分成,取消固定分成、切块分成和超收分成的办法;同时对青山、古碑、燕子河3个区和白大、大岗2个公社进行超收分成试点。
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收定支、差额定补、一年一定。1984年10月,建立乡镇基层财政。1985年全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本县为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实行逐年递减补助的包干办法,给予递增率以外的超收全部留县的照顾。
二、税制
民国初年为分税制,豫皖两省明令国家税为17种,地方税22种。民国3年(1914)改为解交制,取消国家和地方的分税,赋税收入归省直接管理,由地方逐级向上定额解交,不久改为中央专款。民国12年12月恢复国家税、地方税,取消中央专款,并按性质将税收分为直接税、间接税和行为税。但各地军阀拥兵自重,截留税收,中央财政无着,后复改用解交制。民国16年国民政府将原属国税的田赋、契税、牙税划归各省。县地方财政的收入依靠征收各税附加和自立杂捐,岁入不足,由省补助。
民国27年,立煌县作为“安全县”,整理财务,废除分税制,设县税务局,经征省、县税收,代征国税,开征住户捐、房捐,客栈执照、牙行牌照税等。民国29年,县财政收入有:土地税15%和比额盈余部分;印花税的30%,营业税的20%(后增至30%),土地改良物税和屠宰税的全部。民国31年,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收支体系,代征国税又移交给中央税务机关;县和乡、镇并入自治财政系统,确定屠宰税、营业牌照税、房捐、筵席税、娱乐税、使用牌照税6种自治税种,增设特产捐。民国33年增设地价税,呈请中央批准田赋、契税欠数归地方,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兵役税及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均半数归地方。民国38年复改为中央、省、县分税制。
新中国的税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征收,纳入财政,参与中央、省、县统一分成,其分成比例随财政体制变更而调整。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中央将电力税收的70%收作固定收入,其余30%参与省、县分成。1987年起中央将电力税收的70%全部划作县级收入,参与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