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贷款
一、工业贷款
新中国成立以来,县银行发放工业贷款为全县工业提供了80%以上的流动资金、60%的设备和技术改造资金,促进各系统的工业企业由手工操作逐步走向半机械化、机械化生产,形成了冶金、电力、机械、建材、森工、酿酒、造纸、印刷、纺织、丝绸、服装、五金、食品、塑料、家具等初具规模的工业体系。
1950~1952年,累计放出工业贷款11.92万元,主要用于扶持铁木农具、篾业、陶器、纸棚、锅棚、副食品等手工业作坊,增加了小农具、小食品、铁锅、雨伞、皮纸、土布、黄丝等产品的产量,引导制作迷信品等行业转产改向。
1953~1957年,累计放出449.01万元,其中国营森林工业402.96万元,地方国营工厂8.21万元,手工业37.84万元。先后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铁锅生产部,共贷款28.5万元,提供近74%的流动资金,支持购储原料、发展生产,巩固了集体生产组织;对340户个体手工业者共贷款7.2万元,帮助其淡制旺销,以满足市场需要。1956年起,贷款支持森林工业,帮助完成采伐、加工、调运计划。1957年,对新建的酒厂、碾米厂、印刷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促其生产的发展。
1958~1959年,累计放出工业贷款2641.6万元,主要用于大办钢铁,建立铁厂、小高炉、低炭钢炉和农村“五小工厂”。这两年的贷款大量沉淀,部分资金造成浪费,后来清理出不合理占用资金267.1万元。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贷款收缩。1963~1965年,县银行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从整理贷款入手,清收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贷款大幅度下降,大量回笼货币,消除“大跃进”遗留的后患,促进工业的恢复发展。1966~1975年,信贷规章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管理松弛,资金呆滞,效益较差。
1976~1978年,在放好新贷的同时,整理旧贷,清理沉欠资金,完成压缩任务。1979~
〔表16—4〕
若干年份工业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1987年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以集体为主、以中小为主、以轻纺为主、以内涵为主的工业发展方向和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开拓农工商生产经营一条龙”的指导思想,取得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好的经济效益。1985~1987年,累计放出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优惠贷款1332万元,其中用于新建罐头厂、苎麻厂、丝绸服装厂、花岗石厂、书画纸厂、第四缫丝厂和生产结晶硅的冶炼厂656万元;用于扩建、增添设备和技术改造的第二缫丝厂、第一丝织厂、梅山纸厂、梅山酒厂、白塔畈轮窑厂、县公路管理站水泥构件预制厂666万元。这些厂将形成新的生产力,初步实现茧、丝、绸生产一条龙,原麻、麻纺生产一条龙,果品、食用菌与罐头食品、饮料生产一条龙,野生造纸原料与造纸生产一条龙。
此外,1982和1983年,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先后办理机电产品报废损失,分别冲减银行贷款9.23万元和6.24万元。
二、商业贷款
1950年后,县人民银行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商店合法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迅速发展,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购销业务,取得社会主义经济的绝对优势。
1950~1952年,选择对市场供应起主要作用的棉布、日用杂货、百货行业,办理质押贷款;对能够便利农民出售产品、贩运山货出山的行商,办理押汇贷款。1951年底起举办供销贷款,促进县、区供销社迅速发展。对实行贸易金库制的国营商业公司,不直接办理贷款。三年累计放出商业贷款83.06万元。
1953~1957年,累计放出9470.75万元。1953年起,配合市场管理,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放宽和收缩贷款额度、调高与调低利率相结合的办法,利用私商的积极性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对其投机性、盲目性加以限制。1955年,对经销小组、合作商店、经销店及小商贩,给予贷款支持。1956年,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与县人民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有4家公私合营商店、64家合作商店、20个合作小组,和几家个体小商贩。继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实行粮食、油菜籽、茶叶三项农产品预购,累计放出农产品采购贷款760.05万元,农产品预购定金134.13万元,支持粮食和采购部门完成各年度预购、收购计划。为支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扩大货源,组织收购,累计放出供销贷款1304.8万元。
1958~1959年,累计放出11962.9万元,其中有一部分贷款用于无计划收购,很多商品损坏或无法外销,损失巨大。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商贷压缩,收大于放。1962~1964年,经过清理,申报省、地商业主管部门,下达本县商业退、拨、补款项,银行相应收回同额贷款共198.8万元。1963~1965年,控制贷款与加速商品流转相结合,避免了资金的积压和浪费。1966~1975年,由于管理放松,导致信贷资金呆滞。
1976~1978年,县银行在支持商业部门做好物资供应的同时.积极清收各种长期被占压的贷款。根据国务院有关对贫困山区人民发放棉絮、棉布赊销贷款的指示,1985年5月县供销社对全县农民赊销棉絮,银行贷款517.5万元;同期国营商业系统向全县农民赊销棉布531万米,纯棉服装20734件,银行贷款1061.83万元。1987年底余额为6587万元,其中国营商业占32.3%,粮食商业占20.4%,供销商业占39.5%,其它商业占7.8%,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195O~1987年,县级各银行共投放商业贷款60052.78万元,提供了城乡物资交流资金,支持山区土特产品的收购和工业品下乡,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表16—5〕
若干年份商业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三、农业贷款
国家银行贷款民国20~21年(1931~1932),境内苏区银行为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解决种子、农具、肥料资金困难,办理低息贷款,月息8‰,还贷款支持合作社收购土产,通过经济公社把允许出境的农副产品运到国民党统治区出售换回银元,并用苏维埃银行收兑的国民党统治区纸币买回苏区需要的食物、布匹、药品等。
民国26~27年,中国农民银行六安办事处对本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麻埠信用联社先后贷款22.1万元,利率为月息8~10‰。民国28年,安徽地方银行代理贸易委员会及省政府放给本县茶商贷款39.76万元。省建设厅合作贷款整理处于民国28~29年放给本县合作贷款149.21万元,收回96.1万元;省建设厅第五科及其所属县农贷处通过区乡保甲组织发放农贷,其中水利、茶叶贷款均以社团为贷放对象,至民国32年6月全县贷款余额68.28万元,其中各行局旧贷3.54万元,抗战开始后新贷64.74万元(全系战贷)。中国农民银行立煌办事处于民国29年增放给本县36个合作社贷款8.03万元。上述合作贷款月息8~10‰,工商贷款月息20~30‰。
各种农贷不直接放给农民,而是经过乡镇保甲长、士绅、商业团体间接转贷,致被挪扣而转化为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生产的少,劳动生产者沾惠极少。
50年代初,县人民银行建立初期,农业贷款用于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帮助农民解决种子、农具、口粮、食盐等困难。1950年5月,县人民银行以贷实方式按平价贷放食盐6万公斤,稻谷12.5万公斤。1950~1952年,共投放农贷41万元。1952年底余额26.7万元。
1953~1957年,县人民银行共投放308.8万元,其中:农田基本建设的长期贷款占13.2%,生产周转费短期贷款占37.5%,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占49.3%。其间,1955年7月~1956年7月,放出贫农合作基金贷款65.51万元,为23350户贫下中农解决入社底垫资金的困难,户均贷款28元。1956年贷放“极贫户贷款”10.5万元,共贷放4576户,占总农产的5.8%,户均贷款23元。1957年秋季丰收后,群众感谢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扶持,踊跃归还到期贷款,有的还写诗歌颂党的领导。1957年底余额92.4万元。
1958~1959年,县人民银行放出贷款100.8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于社队当年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费用,一部分用于“四个大办’(大办钢铁、大办交通、大办水利、大办养猪场),造成部分资金损失。在经济困难时,农贷减少,共放出139.36万元,连前累计5年放出 240.16万元。其间,1960年初为支援春耕生产,银行贷款主要解决当年社队生产费用,社员口粮和家庭副业由信用社放贷。1962年底余额79.97万元。1963~1965年,共投放98.14万元,其间于1964年1月1日起,原长期无息贷款改为生产设备贷款,利率月息1.8‰,期限为3~5年。这三年间,清理了1961年以前的旧贷,核实债务关系,共收回旧贷96.6万元。1965年底余额81.51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占25.0%,生产费用贷款占36.8%,社员贷款占16.6%,支持信用社贷款占21.6%。
1966~1975年,共投放355.95万元,主要是采购农副产品、支付预购订金和统筹安排各项支农资金,解决各年度、各季度农业生产资金。其间,1973年安排15.33万元为出口商品生产贷款。1975年底余额56.19万元,其中社队生产设备贷款占69.1%,社队生产费用贷款占18.5%,灾区口粮贷款占12.4%。
1976~1978年,共投放农贷379.35万元,1978年底余额213.61万元,其中一般农贷占68.1%,社队企业贷款占31.9%。
1979年起,农贷发放由单纯支持自给性粮食生产转向促进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支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巩固与完善。1980年,农行依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山区建设方针,以及“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至1987年,9年共放各种农贷11205.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1979~1981年,支持粮食生产的贷款占农贷总额40%以上。县内林区缺粮,林农(以林业经济为主的农民)每人年均购粮30元以上,为解决以往林农砍树买粮的问题,1980~1982年共发放购买口粮贷款330万元,保证了林农的口粮,促进了护山保林工作,同时放出副业贷款452.6万元,支持林区兴办副业厂(场)站,发展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二)1979~1985年,共放出蚕桑贷款370.84万元,占多种经营贷款总额的37.52%;茶叶贷款311.52万元,占31.52%;麻类贷款171万元,占17.3%。1983年茶、桑两项贷款由县财政补贴利息,全县蚕茧产量连续10余年均有很大增长。(三)1982~1985年,共投放“两户一体”贷款807万元,支持他们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以及编织、劳务、运输、建筑等方面。(四)1979~1985年,共投放乡镇企业贷款892.89万元,重点支持了一、二类企业的发展。(五)全县有41万亩荒山、荒水、荒滩可开发利用,1984年放出贷款271万元,连同库区支农资金73万元,扶持62个贫困村、3567户贫困户。(六)1979年起举办小水电专项贷款,至1987年累计贷款81万元,在7个区共建小水电站43个,装机62台、功率4649千瓦,年发电319.51万千瓦小时,供应1268个生产队、343个企业、22504户生产照明用电,灌溉农田4695亩。1987年底余额3457.7万元。其中国营农业贷款53万元,占1.5%;承包产的一般农业贷款916.4万元,占26.5%;乡镇企业贷款793.2万元,占22.9%;农村集体贷款168.9万元,占4.9%;扶贫贴息贷款967.3万元,占28.0%;开发性贷款244.5万元,占7.1%;支持信用社贷款314.4万元,占9.1%。
信用社贷款1953年,低级信用互助组居间调剂资金,高级信用互助组以存定贷、存贷相平。1954年贷款业务扩大,分为农业,副业、生活3种。1956年信用社只贷放社员个人贷款,1957年起开始对社队发放短期性生产费用贷款。1966年,省人民银行同意,资金有余的信用社可发放设备性贷款,月息4.2‰。1979年以后,贷款领域扩大,除国营企业外,农村集体、个体经营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服务、文化、卫生各业所需生产设备和生产费用,均可发放贷款。
1954~1957年累计放贷257.1万元,1957年底余额145.3万元。这些贷款对扶持贫下中农、打击高利贷、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山区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958~1960年累计放贷867.9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于“大食堂”和“四个大办”方面的垫款,造成资金沉淀。1960年底余额243.5万元。此后多年处于徘徊状态。1961~1965年,共投放353.7万元,1965年底余额104.6万元。1966~1976年,累计放贷518.1万元,1976年底余额64.2万元。
1977~1978年,累计放贷410.8万元,1978年底余额164.8万元。1979年以后,信用社贷款主要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和开发性农业经济实体、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综合经营,从过去的“春借秋还冬不贷”,改变为按农业生产规律常贷常收。1979~1987年,9年累计放贷11146.3万元,1987年底余额2157.6万元。这些贷款,支持发展蚕桑、养牛、茶叶、杉树、毛竹、木耳、油茶、板栗、生漆、猕猴桃、中药材等项生产,促进农业生产内部结构的调整;在林区普遍贷放口粮贷款、副业贷款,解决林农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达到以短养长,护山保林的目的;积极扶持社会主义农业商品性生产;发放扶贫贷款,帮助一些困难户脱贫致富。1981~1987年,信用社还有计划地代理银行放出扶贫贷款458万余元。
农贷清理与豁免对农业贷款先后进行过四次清理豁免。
1955年,省核定本县农贷减免指标1.7万元。经过清理,对144个乡、1155户贫农免收各项贷款本息1.85万元,占减免指标109%。
1962年,经省人民银行核准,对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贷款的11412户社员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6.37万元,占当年3月底尚未收回该项贷款余额的99.71%。
1964年,清理“大跃进”期间“四个大办”项目中不应由社队和社员负担的贷款,1965年10月清理结束,1971年全面复查后,经省人民银行批准,豁免银行贷款36.63万元,占未收回旧贷款总额的98.7%。同时豁免信用合作社贷款75.89万元,占未收回旧贷总额的95.23%,所免贷款由信用合作社的公积金中弥补22.79万元,由人民银行弥补53.1万元。
附一信托业务
1984年7月和11月,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先后设立信托部,开办信托存款、委托投资、代理收付、代理清欠、信用签证、信托贷款、设备租赁、代理保管、承兑汇票、金融咨询、委托贷款、财产信托、代理监督和票据贴现业务。
1984~1985年,县工商银行信托部吸收存款483.5万元,放贷274.2万元,实现利润4.4万元。县农业银行信托部吸收存款337.07万元,放贷76.32万元,实现利润2.64万元。1987年底,各专业行信托存款余额1139.1万元,信托贷款余额627.9万元。
附二横向资金市场
1987年5月,金寨、麻城、商城三县、市人民银行确定建立鄂豫皖边区县级横向资金市场,并先后在麻城、商城、梅山三次开市,共融通资金成交额15620万元。各县(市)专业银行系统内、外亦时有成交。
附三金融信息
1981年以来,随着山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各行建立金融信息组织,落实了人员,形成了网络,印发多种信息资料与省内外交流。1987年1月,全县金融系统成立调研、信息联络组。同年,县人民银行被省行定为重点联系行,同鄂、豫、沪三省市70多家金融机构交流信息,并被评为本省重点联系行优胜单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县银行发放工业贷款为全县工业提供了80%以上的流动资金、60%的设备和技术改造资金,促进各系统的工业企业由手工操作逐步走向半机械化、机械化生产,形成了冶金、电力、机械、建材、森工、酿酒、造纸、印刷、纺织、丝绸、服装、五金、食品、塑料、家具等初具规模的工业体系。
1950~1952年,累计放出工业贷款11.92万元,主要用于扶持铁木农具、篾业、陶器、纸棚、锅棚、副食品等手工业作坊,增加了小农具、小食品、铁锅、雨伞、皮纸、土布、黄丝等产品的产量,引导制作迷信品等行业转产改向。
1953~1957年,累计放出449.01万元,其中国营森林工业402.96万元,地方国营工厂8.21万元,手工业37.84万元。先后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铁锅生产部,共贷款28.5万元,提供近74%的流动资金,支持购储原料、发展生产,巩固了集体生产组织;对340户个体手工业者共贷款7.2万元,帮助其淡制旺销,以满足市场需要。1956年起,贷款支持森林工业,帮助完成采伐、加工、调运计划。1957年,对新建的酒厂、碾米厂、印刷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促其生产的发展。
1958~1959年,累计放出工业贷款2641.6万元,主要用于大办钢铁,建立铁厂、小高炉、低炭钢炉和农村“五小工厂”。这两年的贷款大量沉淀,部分资金造成浪费,后来清理出不合理占用资金267.1万元。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贷款收缩。1963~1965年,县银行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从整理贷款入手,清收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贷款大幅度下降,大量回笼货币,消除“大跃进”遗留的后患,促进工业的恢复发展。1966~1975年,信贷规章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管理松弛,资金呆滞,效益较差。
1976~1978年,在放好新贷的同时,整理旧贷,清理沉欠资金,完成压缩任务。1979~
〔表16—4〕
若干年份工业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1987年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以集体为主、以中小为主、以轻纺为主、以内涵为主的工业发展方向和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开拓农工商生产经营一条龙”的指导思想,取得了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好的经济效益。1985~1987年,累计放出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优惠贷款1332万元,其中用于新建罐头厂、苎麻厂、丝绸服装厂、花岗石厂、书画纸厂、第四缫丝厂和生产结晶硅的冶炼厂656万元;用于扩建、增添设备和技术改造的第二缫丝厂、第一丝织厂、梅山纸厂、梅山酒厂、白塔畈轮窑厂、县公路管理站水泥构件预制厂666万元。这些厂将形成新的生产力,初步实现茧、丝、绸生产一条龙,原麻、麻纺生产一条龙,果品、食用菌与罐头食品、饮料生产一条龙,野生造纸原料与造纸生产一条龙。
此外,1982和1983年,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先后办理机电产品报废损失,分别冲减银行贷款9.23万元和6.24万元。
二、商业贷款
1950年后,县人民银行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商店合法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迅速发展,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购销业务,取得社会主义经济的绝对优势。
1950~1952年,选择对市场供应起主要作用的棉布、日用杂货、百货行业,办理质押贷款;对能够便利农民出售产品、贩运山货出山的行商,办理押汇贷款。1951年底起举办供销贷款,促进县、区供销社迅速发展。对实行贸易金库制的国营商业公司,不直接办理贷款。三年累计放出商业贷款83.06万元。
1953~1957年,累计放出9470.75万元。1953年起,配合市场管理,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放宽和收缩贷款额度、调高与调低利率相结合的办法,利用私商的积极性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对其投机性、盲目性加以限制。1955年,对经销小组、合作商店、经销店及小商贩,给予贷款支持。1956年,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与县人民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有4家公私合营商店、64家合作商店、20个合作小组,和几家个体小商贩。继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实行粮食、油菜籽、茶叶三项农产品预购,累计放出农产品采购贷款760.05万元,农产品预购定金134.13万元,支持粮食和采购部门完成各年度预购、收购计划。为支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扩大货源,组织收购,累计放出供销贷款1304.8万元。
1958~1959年,累计放出11962.9万元,其中有一部分贷款用于无计划收购,很多商品损坏或无法外销,损失巨大。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商贷压缩,收大于放。1962~1964年,经过清理,申报省、地商业主管部门,下达本县商业退、拨、补款项,银行相应收回同额贷款共198.8万元。1963~1965年,控制贷款与加速商品流转相结合,避免了资金的积压和浪费。1966~1975年,由于管理放松,导致信贷资金呆滞。
1976~1978年,县银行在支持商业部门做好物资供应的同时.积极清收各种长期被占压的贷款。根据国务院有关对贫困山区人民发放棉絮、棉布赊销贷款的指示,1985年5月县供销社对全县农民赊销棉絮,银行贷款517.5万元;同期国营商业系统向全县农民赊销棉布531万米,纯棉服装20734件,银行贷款1061.83万元。1987年底余额为6587万元,其中国营商业占32.3%,粮食商业占20.4%,供销商业占39.5%,其它商业占7.8%,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195O~1987年,县级各银行共投放商业贷款60052.78万元,提供了城乡物资交流资金,支持山区土特产品的收购和工业品下乡,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表16—5〕
若干年份商业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三、农业贷款
国家银行贷款民国20~21年(1931~1932),境内苏区银行为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解决种子、农具、肥料资金困难,办理低息贷款,月息8‰,还贷款支持合作社收购土产,通过经济公社把允许出境的农副产品运到国民党统治区出售换回银元,并用苏维埃银行收兑的国民党统治区纸币买回苏区需要的食物、布匹、药品等。
民国26~27年,中国农民银行六安办事处对本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麻埠信用联社先后贷款22.1万元,利率为月息8~10‰。民国28年,安徽地方银行代理贸易委员会及省政府放给本县茶商贷款39.76万元。省建设厅合作贷款整理处于民国28~29年放给本县合作贷款149.21万元,收回96.1万元;省建设厅第五科及其所属县农贷处通过区乡保甲组织发放农贷,其中水利、茶叶贷款均以社团为贷放对象,至民国32年6月全县贷款余额68.28万元,其中各行局旧贷3.54万元,抗战开始后新贷64.74万元(全系战贷)。中国农民银行立煌办事处于民国29年增放给本县36个合作社贷款8.03万元。上述合作贷款月息8~10‰,工商贷款月息20~30‰。
各种农贷不直接放给农民,而是经过乡镇保甲长、士绅、商业团体间接转贷,致被挪扣而转化为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生产的少,劳动生产者沾惠极少。
50年代初,县人民银行建立初期,农业贷款用于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帮助农民解决种子、农具、口粮、食盐等困难。1950年5月,县人民银行以贷实方式按平价贷放食盐6万公斤,稻谷12.5万公斤。1950~1952年,共投放农贷41万元。1952年底余额26.7万元。
1953~1957年,县人民银行共投放308.8万元,其中:农田基本建设的长期贷款占13.2%,生产周转费短期贷款占37.5%,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占49.3%。其间,1955年7月~1956年7月,放出贫农合作基金贷款65.51万元,为23350户贫下中农解决入社底垫资金的困难,户均贷款28元。1956年贷放“极贫户贷款”10.5万元,共贷放4576户,占总农产的5.8%,户均贷款23元。1957年秋季丰收后,群众感谢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扶持,踊跃归还到期贷款,有的还写诗歌颂党的领导。1957年底余额92.4万元。
1958~1959年,县人民银行放出贷款100.8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于社队当年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费用,一部分用于“四个大办’(大办钢铁、大办交通、大办水利、大办养猪场),造成部分资金损失。在经济困难时,农贷减少,共放出139.36万元,连前累计5年放出 240.16万元。其间,1960年初为支援春耕生产,银行贷款主要解决当年社队生产费用,社员口粮和家庭副业由信用社放贷。1962年底余额79.97万元。1963~1965年,共投放98.14万元,其间于1964年1月1日起,原长期无息贷款改为生产设备贷款,利率月息1.8‰,期限为3~5年。这三年间,清理了1961年以前的旧贷,核实债务关系,共收回旧贷96.6万元。1965年底余额81.51万元,其中生产设备贷款占25.0%,生产费用贷款占36.8%,社员贷款占16.6%,支持信用社贷款占21.6%。
1966~1975年,共投放355.95万元,主要是采购农副产品、支付预购订金和统筹安排各项支农资金,解决各年度、各季度农业生产资金。其间,1973年安排15.33万元为出口商品生产贷款。1975年底余额56.19万元,其中社队生产设备贷款占69.1%,社队生产费用贷款占18.5%,灾区口粮贷款占12.4%。
1976~1978年,共投放农贷379.35万元,1978年底余额213.61万元,其中一般农贷占68.1%,社队企业贷款占31.9%。
1979年起,农贷发放由单纯支持自给性粮食生产转向促进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支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巩固与完善。1980年,农行依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山区建设方针,以及“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至1987年,9年共放各种农贷11205.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1979~1981年,支持粮食生产的贷款占农贷总额40%以上。县内林区缺粮,林农(以林业经济为主的农民)每人年均购粮30元以上,为解决以往林农砍树买粮的问题,1980~1982年共发放购买口粮贷款330万元,保证了林农的口粮,促进了护山保林工作,同时放出副业贷款452.6万元,支持林区兴办副业厂(场)站,发展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二)1979~1985年,共放出蚕桑贷款370.84万元,占多种经营贷款总额的37.52%;茶叶贷款311.52万元,占31.52%;麻类贷款171万元,占17.3%。1983年茶、桑两项贷款由县财政补贴利息,全县蚕茧产量连续10余年均有很大增长。(三)1982~1985年,共投放“两户一体”贷款807万元,支持他们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以及编织、劳务、运输、建筑等方面。(四)1979~1985年,共投放乡镇企业贷款892.89万元,重点支持了一、二类企业的发展。(五)全县有41万亩荒山、荒水、荒滩可开发利用,1984年放出贷款271万元,连同库区支农资金73万元,扶持62个贫困村、3567户贫困户。(六)1979年起举办小水电专项贷款,至1987年累计贷款81万元,在7个区共建小水电站43个,装机62台、功率4649千瓦,年发电319.51万千瓦小时,供应1268个生产队、343个企业、22504户生产照明用电,灌溉农田4695亩。1987年底余额3457.7万元。其中国营农业贷款53万元,占1.5%;承包产的一般农业贷款916.4万元,占26.5%;乡镇企业贷款793.2万元,占22.9%;农村集体贷款168.9万元,占4.9%;扶贫贴息贷款967.3万元,占28.0%;开发性贷款244.5万元,占7.1%;支持信用社贷款314.4万元,占9.1%。
信用社贷款1953年,低级信用互助组居间调剂资金,高级信用互助组以存定贷、存贷相平。1954年贷款业务扩大,分为农业,副业、生活3种。1956年信用社只贷放社员个人贷款,1957年起开始对社队发放短期性生产费用贷款。1966年,省人民银行同意,资金有余的信用社可发放设备性贷款,月息4.2‰。1979年以后,贷款领域扩大,除国营企业外,农村集体、个体经营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服务、文化、卫生各业所需生产设备和生产费用,均可发放贷款。
1954~1957年累计放贷257.1万元,1957年底余额145.3万元。这些贷款对扶持贫下中农、打击高利贷、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山区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958~1960年累计放贷867.9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于“大食堂”和“四个大办”方面的垫款,造成资金沉淀。1960年底余额243.5万元。此后多年处于徘徊状态。1961~1965年,共投放353.7万元,1965年底余额104.6万元。1966~1976年,累计放贷518.1万元,1976年底余额64.2万元。
1977~1978年,累计放贷410.8万元,1978年底余额164.8万元。1979年以后,信用社贷款主要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和开发性农业经济实体、农林牧副渔和农工商综合经营,从过去的“春借秋还冬不贷”,改变为按农业生产规律常贷常收。1979~1987年,9年累计放贷11146.3万元,1987年底余额2157.6万元。这些贷款,支持发展蚕桑、养牛、茶叶、杉树、毛竹、木耳、油茶、板栗、生漆、猕猴桃、中药材等项生产,促进农业生产内部结构的调整;在林区普遍贷放口粮贷款、副业贷款,解决林农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达到以短养长,护山保林的目的;积极扶持社会主义农业商品性生产;发放扶贫贷款,帮助一些困难户脱贫致富。1981~1987年,信用社还有计划地代理银行放出扶贫贷款458万余元。
农贷清理与豁免对农业贷款先后进行过四次清理豁免。
1955年,省核定本县农贷减免指标1.7万元。经过清理,对144个乡、1155户贫农免收各项贷款本息1.85万元,占减免指标109%。
1962年,经省人民银行核准,对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贷款的11412户社员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6.37万元,占当年3月底尚未收回该项贷款余额的99.71%。
1964年,清理“大跃进”期间“四个大办”项目中不应由社队和社员负担的贷款,1965年10月清理结束,1971年全面复查后,经省人民银行批准,豁免银行贷款36.63万元,占未收回旧贷款总额的98.7%。同时豁免信用合作社贷款75.89万元,占未收回旧贷总额的95.23%,所免贷款由信用合作社的公积金中弥补22.79万元,由人民银行弥补53.1万元。
附一信托业务
1984年7月和11月,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先后设立信托部,开办信托存款、委托投资、代理收付、代理清欠、信用签证、信托贷款、设备租赁、代理保管、承兑汇票、金融咨询、委托贷款、财产信托、代理监督和票据贴现业务。
1984~1985年,县工商银行信托部吸收存款483.5万元,放贷274.2万元,实现利润4.4万元。县农业银行信托部吸收存款337.07万元,放贷76.32万元,实现利润2.64万元。1987年底,各专业行信托存款余额1139.1万元,信托贷款余额627.9万元。
附二横向资金市场
1987年5月,金寨、麻城、商城三县、市人民银行确定建立鄂豫皖边区县级横向资金市场,并先后在麻城、商城、梅山三次开市,共融通资金成交额15620万元。各县(市)专业银行系统内、外亦时有成交。
附三金融信息
1981年以来,随着山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各行建立金融信息组织,落实了人员,形成了网络,印发多种信息资料与省内外交流。1987年1月,全县金融系统成立调研、信息联络组。同年,县人民银行被省行定为重点联系行,同鄂、豫、沪三省市70多家金融机构交流信息,并被评为本省重点联系行优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