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六节 保险
一、承保
民国20~21年(1931~1932),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制定有《社会保险暂行条例》,并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为:抽取新建厂开业前全部资本的4%作社会保险费;从厂主、手工业老板、富农以及苏维埃生产机关的经济中抽纳1%,提取工人工资中的适当比例为保险费;苏维埃政府从工会费余款、工会特殊募捐等款项中抽取充作保险基金。该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保管,区的社会保险局和乡的社会保险办事处均无权保管,任何机关不得移作他用;保险局的机关经费及人员薪金,亦不得在此项列支。社会保险基金用于疾病津贴、死亡抚恤、残废津贴、老年抚恤、孕妇津贴。上述条例因战争环境未能完全实施。
民国27年安徽地方银行与中央信托局保险部订立代理合约,在立煌办理安徽境内的货运保险等业务,至民国32年底投保各种保险10.12亿元。
民国32年,立煌邮局受邮政储金汇业局委托,在立煌筹办人寿保险。
1951~1959年,本县城乡先后开办多种保险业务,此后中断。1982年恢复,保险种类和承包范围逐步扩大。
1951年4月,仅对银行押汇贷款的在途物资保险。1951年6月,对国营企业的物资、设备、房屋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后扩大到基层供销社和城镇合作商店。1952年春,扩大到社会一般货物运输保险,由于县境史河、西淠河排筏运输量大,年均保险费收入8000余元。1952年秋,一度在流波、白大两区开办耕牛保险,承保耕牛3500头。1954年开办简易人身保险,在梅山安装队、搬运站两单位聘请代理员,承保266户、保费343元。同年秋,在城镇街道开办公民财产火灾保险,承保91户,保费176元。1957年8月,梅山、江店两地举办生猪三包保险(包阉割、包治疗、包防疫),承保11690头。以上各种保险业务于1959年4月15日全面结束,并妥善处理了遗留问题。
1982年7月恢复保险业务,当年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1983年新增家庭财产保险。]984年开办船舶保险、货运保险、人身意外保险。1985年5月,六安地区保险公司在南溪区试办生猪保险。同年12月,在槐树湾、全军两乡进行农村家庭财产调查,试行保险与扶贫相结合,323户特别困难户、12户疾病五保户、191户五保户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每户投保额1000元,全部保费1360元,由县民政部门支付,为扶贫保险摸索经验。年底,开办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实行低费率,每人保额1000元,保费1.5元,受到师生欢迎。1986年7月,县保险公司与林业局达成林木保险协议。国营、集体林场均参加林木定额保险,每亩成本定额60元(疏林每亩30元),出险范围包括林木火灾、洪灾、泥石流、风灾、雪灾、冰雹、岩崩诸险种。保险责任范围是:单保火险,每亩收保费1角;每增加一个保险种类,增收保费
〔表16—7〕
1982~1987年承保与理赔统计表
一角。1986年,本县列为全省17个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县,1987年,全县已有10.44万户参加,占总农产的76%,提前超额完成任务,受到省保险公司的表扬和奖励。同年收人身保险保费34.5万元,其中县城简易人身保险承保面达80%;农村承保1242人,收保费2.93万元。
开展保险业务以来,从思想、组织和制度上落实防灾、防损工作,宣传投保与承保双方共同防灾、防损,配合公安、交通、工商、街道居民委员会制订预防措施和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防灾卡和防灾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二、理赔
为使保险工作更好地为生产服务,提高保险信誉,以各类赔付条款为依据,及时地做好理赔工作。1952~1959年春,共出险172起,赔款7.42万元,其中赔款超过万元的重大灾损事故3起。梅山镇河东市场全为草屋,1958年1月8日发生火灾,街市烧尽,属于赔付范围内的7个机关、商店,76户居民,赔款3.09万元。1982年以来,执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兑现赔付政策。1987年7月6日,双河、南溪、江店三区及梅山镇的部分乡村,遭到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引起山洪暴发,冲断河堤公路,毁坏山地水田,死亡9人(其中属保险责任的3人),财产损失约9000万元。县保险公司分四个组到重灾区察勘灾情,当年查实结案共赔付51万元,其中家庭财产险赔款是保费的3.1倍,农业保险赔款是保费的2.2倍。江店区有308户,倒塌房屋503间,赔款6.57万元:双河区291户,倒塌房屋5381间,赔款8.42万元;南溪区120户,倒塌房屋216间,赔款2.51万元。同年7月,梅山酒厂因暴雨损失严重,县保险公司按照赔款条例,及时赔付23.9万元,使该厂及时恢复生产。
1983年理赔37件,1985年320件,1986年723件,1987年1294件。
对被保险人未履行良善义务,未遵守有关规定,未接受安全防灾的意见,保险部门则拒绝赔偿。1986年3月8日,县汽车队一辆东风牌汽车翻坠七邻湾桥下,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县保险公司向20余名干群深入调查,是一个没有驾驶执照的农民私自潜入车内偷开汽车造成事故,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拒绝赔付。
民国20~21年(1931~1932),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制定有《社会保险暂行条例》,并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为:抽取新建厂开业前全部资本的4%作社会保险费;从厂主、手工业老板、富农以及苏维埃生产机关的经济中抽纳1%,提取工人工资中的适当比例为保险费;苏维埃政府从工会费余款、工会特殊募捐等款项中抽取充作保险基金。该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保管,区的社会保险局和乡的社会保险办事处均无权保管,任何机关不得移作他用;保险局的机关经费及人员薪金,亦不得在此项列支。社会保险基金用于疾病津贴、死亡抚恤、残废津贴、老年抚恤、孕妇津贴。上述条例因战争环境未能完全实施。
民国27年安徽地方银行与中央信托局保险部订立代理合约,在立煌办理安徽境内的货运保险等业务,至民国32年底投保各种保险10.12亿元。
民国32年,立煌邮局受邮政储金汇业局委托,在立煌筹办人寿保险。
1951~1959年,本县城乡先后开办多种保险业务,此后中断。1982年恢复,保险种类和承包范围逐步扩大。
1951年4月,仅对银行押汇贷款的在途物资保险。1951年6月,对国营企业的物资、设备、房屋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后扩大到基层供销社和城镇合作商店。1952年春,扩大到社会一般货物运输保险,由于县境史河、西淠河排筏运输量大,年均保险费收入8000余元。1952年秋,一度在流波、白大两区开办耕牛保险,承保耕牛3500头。1954年开办简易人身保险,在梅山安装队、搬运站两单位聘请代理员,承保266户、保费343元。同年秋,在城镇街道开办公民财产火灾保险,承保91户,保费176元。1957年8月,梅山、江店两地举办生猪三包保险(包阉割、包治疗、包防疫),承保11690头。以上各种保险业务于1959年4月15日全面结束,并妥善处理了遗留问题。
1982年7月恢复保险业务,当年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1983年新增家庭财产保险。]984年开办船舶保险、货运保险、人身意外保险。1985年5月,六安地区保险公司在南溪区试办生猪保险。同年12月,在槐树湾、全军两乡进行农村家庭财产调查,试行保险与扶贫相结合,323户特别困难户、12户疾病五保户、191户五保户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每户投保额1000元,全部保费1360元,由县民政部门支付,为扶贫保险摸索经验。年底,开办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实行低费率,每人保额1000元,保费1.5元,受到师生欢迎。1986年7月,县保险公司与林业局达成林木保险协议。国营、集体林场均参加林木定额保险,每亩成本定额60元(疏林每亩30元),出险范围包括林木火灾、洪灾、泥石流、风灾、雪灾、冰雹、岩崩诸险种。保险责任范围是:单保火险,每亩收保费1角;每增加一个保险种类,增收保费
〔表16—7〕
1982~1987年承保与理赔统计表
一角。1986年,本县列为全省17个农村房屋统一保险县,1987年,全县已有10.44万户参加,占总农产的76%,提前超额完成任务,受到省保险公司的表扬和奖励。同年收人身保险保费34.5万元,其中县城简易人身保险承保面达80%;农村承保1242人,收保费2.93万元。
开展保险业务以来,从思想、组织和制度上落实防灾、防损工作,宣传投保与承保双方共同防灾、防损,配合公安、交通、工商、街道居民委员会制订预防措施和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防灾卡和防灾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二、理赔
为使保险工作更好地为生产服务,提高保险信誉,以各类赔付条款为依据,及时地做好理赔工作。1952~1959年春,共出险172起,赔款7.42万元,其中赔款超过万元的重大灾损事故3起。梅山镇河东市场全为草屋,1958年1月8日发生火灾,街市烧尽,属于赔付范围内的7个机关、商店,76户居民,赔款3.09万元。1982年以来,执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兑现赔付政策。1987年7月6日,双河、南溪、江店三区及梅山镇的部分乡村,遭到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引起山洪暴发,冲断河堤公路,毁坏山地水田,死亡9人(其中属保险责任的3人),财产损失约9000万元。县保险公司分四个组到重灾区察勘灾情,当年查实结案共赔付51万元,其中家庭财产险赔款是保费的3.1倍,农业保险赔款是保费的2.2倍。江店区有308户,倒塌房屋503间,赔款6.57万元:双河区291户,倒塌房屋5381间,赔款8.42万元;南溪区120户,倒塌房屋216间,赔款2.51万元。同年7月,梅山酒厂因暴雨损失严重,县保险公司按照赔款条例,及时赔付23.9万元,使该厂及时恢复生产。
1983年理赔37件,1985年320件,1986年723件,1987年1294件。
对被保险人未履行良善义务,未遵守有关规定,未接受安全防灾的意见,保险部门则拒绝赔偿。1986年3月8日,县汽车队一辆东风牌汽车翻坠七邻湾桥下,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县保险公司向20余名干群深入调查,是一个没有驾驶执照的农民私自潜入车内偷开汽车造成事故,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