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检 察
一、机构
民国29年(1940)立煌县法院成立时,省检察处调派专人暂代立煌县首席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
1950年,本县刑事公诉权由公安局行使。1955年5月12日设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编制6人,设秘书、审批起诉、侦察3个组,全面担负审批案件工作。7月29日,县成立审批委员会。1956年,检察院编制增至11人。
50年代末、60年代初,检察干部“精简下放”,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实行“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有一长即可)、“一员代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有一员在场即可审判)的办案方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构撤销。1970年,检察工作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承担。
1978年底恢复县检察院。1987年,全院配备干部38名,设办公室和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控诉申诉检察、监所检察等科。
二、刑事检察
检察院成立后,刑事检察严守时限,定期复查,做好侦察、审判监督工作。1955年5月,检察院第一次出庭支持公诉,审理方姓贪污一案。1955年5月~12月,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批案件29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89件,其他刑事案件106件。经审批委员会批准逮捕的158件(包括分院35件),退回补充侦察的92件,未批准逮捕的44件,继续审查的1件。1958年受理起诉案件394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1980年以后,注意从阅卷、提讯、核查等一系列办案环节中弄清情节,提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质量。
三、经济检察
本县的经济犯罪主要是贪污,且大部分发生在商业、财贸部门。1956年1月,自侦原墩塘乡助理员洪志林为首贪污移民经费1.2万元一案,起诉后由法院依法判处。1980年以后,林业部门的经济案件一度比较突出。1980~1987年,县检察院共办理各类经济案件174件,230人。
四、法纪检察
1978年6月~1987年底,共受理法纪检察案件61件,其中立案10件(起诉5件,免予起诉3件,不起诉2件),转有关部门处理51件。通过法纪检察,查处了一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
五、监所检察
民国年间,看守所由司法机关管理。民国35年(1946),立煌始建军法看守所。
1949年,金寨县设看守所。1955年11月,对监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管理人员看守制度不严,管教犯人轻重不分,武器管理不严等问题,进行了纠正。1978年底检察院恢复后,配有专职监所检察人员,制定监所的保密、学习、工作等制度以及公安、检察人员守则,使监所检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
民国29年(1940)立煌县法院成立时,省检察处调派专人暂代立煌县首席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
1950年,本县刑事公诉权由公安局行使。1955年5月12日设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编制6人,设秘书、审批起诉、侦察3个组,全面担负审批案件工作。7月29日,县成立审批委员会。1956年,检察院编制增至11人。
50年代末、60年代初,检察干部“精简下放”,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实行“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有一长即可)、“一员代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有一员在场即可审判)的办案方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构撤销。1970年,检察工作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承担。
1978年底恢复县检察院。1987年,全院配备干部38名,设办公室和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控诉申诉检察、监所检察等科。
二、刑事检察
检察院成立后,刑事检察严守时限,定期复查,做好侦察、审判监督工作。1955年5月,检察院第一次出庭支持公诉,审理方姓贪污一案。1955年5月~12月,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批案件29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89件,其他刑事案件106件。经审批委员会批准逮捕的158件(包括分院35件),退回补充侦察的92件,未批准逮捕的44件,继续审查的1件。1958年受理起诉案件394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1980年以后,注意从阅卷、提讯、核查等一系列办案环节中弄清情节,提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质量。
三、经济检察
本县的经济犯罪主要是贪污,且大部分发生在商业、财贸部门。1956年1月,自侦原墩塘乡助理员洪志林为首贪污移民经费1.2万元一案,起诉后由法院依法判处。1980年以后,林业部门的经济案件一度比较突出。1980~1987年,县检察院共办理各类经济案件174件,230人。
四、法纪检察
1978年6月~1987年底,共受理法纪检察案件61件,其中立案10件(起诉5件,免予起诉3件,不起诉2件),转有关部门处理51件。通过法纪检察,查处了一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
五、监所检察
民国年间,看守所由司法机关管理。民国35年(1946),立煌始建军法看守所。
1949年,金寨县设看守所。1955年11月,对监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管理人员看守制度不严,管教犯人轻重不分,武器管理不严等问题,进行了纠正。1978年底检察院恢复后,配有专职监所检察人员,制定监所的保密、学习、工作等制度以及公安、检察人员守则,使监所检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