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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机构
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行使办案职权。1950年9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司法科撤销。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下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1985年2月,梅山镇设司法办公室,11月,江店、古碑、斑竹园3区设司法办公室。年底,全县司法队伍发展到41人。1987年,全县7区1镇均设司法办公室,共有人员57人。
二、公证
1956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室,当年办理公证78件。1957年“反右”开始后,公证业务不能正常进行。1962年全部停止活动。1980年设县公证处,全面开展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1982年,公证处在双河区开展兴修农田水利合同公证试点,使工程质量明显提高。1983年随着经济活动不断增加,公证处聘请乡、镇公证联络员29人,当年办理公证312件。1984年,公证处参与造林承包合同公证,当年办理公证1243件。1987年,办理公证达2018件。
三、人民调解
1980年前,民事调解工作隶属于县人民法院。50年代初,县、乡、村均建立调解组织。1957年,有乡级调解委员会(一度称调处委员会)148个,村调解小组2395个,共有调解人员4790人,当年调处轻微刑事案件717件,民间纠纷11275起。1981年起,人民调解工作划属县司法局。1982年底,全县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全面建立调解组织,社设调解领导组,大队设调解委员会,生产队设调解小组或调解员,推选兼职调解人员。1987年,全县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564起,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84人。
四、法律顾问
1956年7月,县人民法院设法律顾问处,有律师1名,当年共解答询问18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件,出庭辩护3件。1957年,出庭辩护率达到84%,解答法律咨询82件。当年11月,法律顾问处撤销。
1980年12月重新设立县法律顾问处,配备专职律师,接受有关部门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开展刑事辩护等项业务。至1987年底,先后为40个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共办理刑事辩护232件,非诉讼调解45件,解答法律咨询913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37件,接待人民来访1628人次,处理人民来信94件,举办法律宣传讲座68次。
五、法制宣传
新中国成立以来,县司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制裁犯罪行为,打击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的指示精神,及时开展对重要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宣传。司法局成立后,制定“法制宣传开路,全面开展工作”的工作方针。1981年9月份创办《法制宣传》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后,1981年12月县成立法制宣传领导组,县委召开学习宣传新宪法动员大会。司法局设有宣传橱窗,铅印2000份《新宪法宣传要点》。1983年,为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两打”斗争,重点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两打”的决定。1984年5月,在县、区、乡干部和中、小学教师中聘请65名法制宣传员,建立基层法制宣传队伍。12月,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编印宣传材料2.4万份,宣传简报1400份,出动宣传车3辆,举办专题广播10天,制宣传牌100幅,上法制课530场次,受教育群众达33万人次。1985年,全县的法制宣传重点是向全县公民普及法律常识,县制定《五年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发行《法律常识读本》1万册,为五年普法工作做好准备。1986~1987年以干部和青少年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1987年全县共上法制课1948场次,受教育21948人次,其中县处级干部30人,县直机关干部1111人,区、乡干部1042人。举办普法专题广播讲座1998次,电影映前宣传2105场,出动宣传车14次,出墙报、黑板报3698期。此外,中小学还编演法制宣传文艺节目,编印各种普法教育材料和法制宣传刊物23369册(份)。
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行使办案职权。1950年9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司法科撤销。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下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1985年2月,梅山镇设司法办公室,11月,江店、古碑、斑竹园3区设司法办公室。年底,全县司法队伍发展到41人。1987年,全县7区1镇均设司法办公室,共有人员57人。
二、公证
1956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室,当年办理公证78件。1957年“反右”开始后,公证业务不能正常进行。1962年全部停止活动。1980年设县公证处,全面开展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1982年,公证处在双河区开展兴修农田水利合同公证试点,使工程质量明显提高。1983年随着经济活动不断增加,公证处聘请乡、镇公证联络员29人,当年办理公证312件。1984年,公证处参与造林承包合同公证,当年办理公证1243件。1987年,办理公证达2018件。
三、人民调解
1980年前,民事调解工作隶属于县人民法院。50年代初,县、乡、村均建立调解组织。1957年,有乡级调解委员会(一度称调处委员会)148个,村调解小组2395个,共有调解人员4790人,当年调处轻微刑事案件717件,民间纠纷11275起。1981年起,人民调解工作划属县司法局。1982年底,全县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全面建立调解组织,社设调解领导组,大队设调解委员会,生产队设调解小组或调解员,推选兼职调解人员。1987年,全县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564起,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84人。
四、法律顾问
1956年7月,县人民法院设法律顾问处,有律师1名,当年共解答询问18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件,出庭辩护3件。1957年,出庭辩护率达到84%,解答法律咨询82件。当年11月,法律顾问处撤销。
1980年12月重新设立县法律顾问处,配备专职律师,接受有关部门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开展刑事辩护等项业务。至1987年底,先后为40个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共办理刑事辩护232件,非诉讼调解45件,解答法律咨询913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37件,接待人民来访1628人次,处理人民来信94件,举办法律宣传讲座68次。
五、法制宣传
新中国成立以来,县司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制裁犯罪行为,打击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破坏活动的指示精神,及时开展对重要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宣传。司法局成立后,制定“法制宣传开路,全面开展工作”的工作方针。1981年9月份创办《法制宣传》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后,1981年12月县成立法制宣传领导组,县委召开学习宣传新宪法动员大会。司法局设有宣传橱窗,铅印2000份《新宪法宣传要点》。1983年,为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两打”斗争,重点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两打”的决定。1984年5月,在县、区、乡干部和中、小学教师中聘请65名法制宣传员,建立基层法制宣传队伍。12月,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编印宣传材料2.4万份,宣传简报1400份,出动宣传车3辆,举办专题广播10天,制宣传牌100幅,上法制课530场次,受教育群众达33万人次。1985年,全县的法制宣传重点是向全县公民普及法律常识,县制定《五年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发行《法律常识读本》1万册,为五年普法工作做好准备。1986~1987年以干部和青少年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1987年全县共上法制课1948场次,受教育21948人次,其中县处级干部30人,县直机关干部1111人,区、乡干部1042人。举办普法专题广播讲座1998次,电影映前宣传2105场,出动宣传车14次,出墙报、黑板报3698期。此外,中小学还编演法制宣传文艺节目,编印各种普法教育材料和法制宣传刊物23369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