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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县人口生产是早婚(婚龄在18虚龄左右)、早育(生育一般在20虚龄左右)、多生。“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民国16年(1927)以前无记载。民国17年(1928)全县人口360905人,民国36年(1947)447125人,20年净增长人口86220人,年均增长4311人,年均增长率10.67‰。
新中国成立初至1976年,除“三年困难时期”,总体上社会安定,生活提高,医疗改善,又受“人多了,一切奇迹可出现”的思想影响,生育失去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加快。从1950年到1956年,7年自然净增82877人,年均自然增长11840人,年均自然增长率16.29‰。1957年秋,开始计划生育宣传,免费供应避孕套、子宫帽等避孕工具及药物,在人们的自愿下进行节育。人口增长,初步得到控制。
1961年,一度实行奖励生育,使补偿性生育来势迅猛。1962年出生率达61.82‰,自然增长率达53.40‰。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1963年8月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刚刚起步,又逢“文化大革命”,10年来计划生育工作无形停顿。1962年到1976年共增长人口452894人,年均增长30133人,年均增长率30.00‰。
1976年后,健全计划生育机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各项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有计划发展。1978年出生率为15.67‰,增长率11.75‰。
1978年以后,人口出生和增长逐年下降。1985年自然增长率为7.74‰。以后,六七十年代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人口增长率又有回升。1987年生育率为16.32‰,自然增长率12.29‰。
一、机构
1963年8月,在县委内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王松山任组长。“文化大革命”初解体。1970年9月10日,霍邱县成立除害灭病领导组,同时领导计划生育工作。
1972年,县正式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卫生局合署办公。1979年与卫生局分开,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县委副书记或副县长分管1984年,复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7年,成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为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单位。从1972年起,各区(镇)、乡均建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区、乡计划生育工作。
二、宣传
1971年5月,县革委组成了一个15人的计划生育宣传队,到各区(镇)、乡(镇)进行了两个月的巡回宣传。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论,批判封建残余思想,介绍科学避孕常识,培训宣传骨干和技术骨干。宣传工作结束,受教育人数达16万余人,培训干部198人。各区镇复以这批骨干为基础,组成11个宣传队,到群众中进行宣传。
1982年春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在全县有线广播大会上作动员,由县直机关1800人组成的宣传队分乘宣传车到县内各地宣传,印刷宣传材料20期,张贴标语1869幅,受教育人数98万余人。
1983年后,县委、县人民政府每年春秋两季,均要在全县开展两次计划生育“突击月活动”,落实节育措施,布置任务,培训技术骨干,指导、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等,收到良好效果。
三、政策
鼓励晚婚晚育,变“多密早”为“晚稀少”,变“劣生劣育”为“优生优育”。
1973年3月3日,县革命委员会下达了当年“四五”期间生育计划和指标,要求各地把指标落实到社队和个人。在生育数量上号召“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两胎之间,间隔4—5年。要求城镇未婚青年把婚龄推迟到男28周岁、女25周岁,农村未婚青年把婚龄推迟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生育计划做到自报公议,领导批准,会议公布。对生二胎的实行上环,不允许再生;对生三胎的实行绝育手术,杜绝再生。
鼓励一对未妇只生一个孩子。1983年,取消人口计划生育指标,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一孩化的夫妇颁发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其他优待和物质奖励。
特殊情况照顾生第二胎。1981年,县委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规定”决定:凡是第一个孩子病残的,经过申请、鉴定、批准,方允许生第二胎。1985年县委制定的《霍邱县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了生第二胎的九个条件(略)。
对施行节育手术者给予优待。霍邱县对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根据落实不同手术给予天数不等的休假期,休假中的工资照发,农村社员给予误工补贴,并给予营养费。
《霍邱县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和十三条,作了奖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摘要):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晚婚的初产者,产假延长30天;产假期中领取独生证者,产假再延长20天,并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5元,女6元,农民和城镇居民参照执行;对独生子女在住房、宅基、入学、入托等方面,同样条件下给予优先;其他节育休假,上环2天,男扎7天,女扎21天,第一次人工流产14天,第一次引产30天,手术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不含二次手术);计划生育工作有功者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三条规定(摘要):拒不实行节育者,干部、职工停职停薪直到接受手术,农民和城镇居民参照执行;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干部、职工扣发工资,农民、城镇居民罚款,做了补救措施后退还;超生者,扣发工资并征收社会抚育费,同时给予处分。农民、城镇居民一次性征收抚育费;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超生者,追回独生证及一切费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弄虚作假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对辱骂计生干部和医务人员者,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计划生育干部和技术队伍
1979年3月,根据省委“尽快妥善地选配好专职人员”的规定,本县于7月份经各区和计生办推荐,选招68名合同专职干部为正式职工,以后又经考核、选拔,现已有各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97人。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由县卫生部门承担,采取派出去、请进来、召开计划生育技术现场表演会,县内举办“四项手术”(结扎、上环、引产、人流)培训班等方式,培训了一批技术人员。1970年,全县只有12名外科医生可做结扎手术,16名妇产科医生可以开展“上环”、“人流”、“引产”手术。
1979年,县医院外科医师孙九龄撰写的《谈农村经腹输卵管结扎术》一文,是培训计划生育技术干部的重要参考资料,对技术干部的技术提高,起了一定作用。1982年,已有84名医生可以单独进行“结扎”手术,123名医生、保健员可以进行“人流”和“上、取环”手术,26名医生可以进行“引产”手术。1987年,90%以上的乡卫生院都可以做结扎、上环、人流手术,各区卫生院可做“四项手术”。
1984年,孙九龄撰写了《640例腹式输卵管结扎术并发症调查体会》一文,对防止结扎后遗症、并发症起了较大作用。该文在省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宣读,受到好评。
本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使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率大大提高,从1977年的57.54%,提高到72.32%;一孩率从1977年的26.26%提高到67.19%;多胎率从1977年的2.45%下降到4.75%。参见表2-10。
表2-101977~1987年霍邱县育龄妇女生育情况统计表
新中国成立初至1976年,除“三年困难时期”,总体上社会安定,生活提高,医疗改善,又受“人多了,一切奇迹可出现”的思想影响,生育失去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加快。从1950年到1956年,7年自然净增82877人,年均自然增长11840人,年均自然增长率16.29‰。1957年秋,开始计划生育宣传,免费供应避孕套、子宫帽等避孕工具及药物,在人们的自愿下进行节育。人口增长,初步得到控制。
1961年,一度实行奖励生育,使补偿性生育来势迅猛。1962年出生率达61.82‰,自然增长率达53.40‰。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1963年8月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刚刚起步,又逢“文化大革命”,10年来计划生育工作无形停顿。1962年到1976年共增长人口452894人,年均增长30133人,年均增长率30.00‰。
1976年后,健全计划生育机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各项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有计划发展。1978年出生率为15.67‰,增长率11.75‰。
1978年以后,人口出生和增长逐年下降。1985年自然增长率为7.74‰。以后,六七十年代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人口增长率又有回升。1987年生育率为16.32‰,自然增长率12.29‰。
一、机构
1963年8月,在县委内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王松山任组长。“文化大革命”初解体。1970年9月10日,霍邱县成立除害灭病领导组,同时领导计划生育工作。
1972年,县正式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卫生局合署办公。1979年与卫生局分开,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县委副书记或副县长分管1984年,复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7年,成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为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单位。从1972年起,各区(镇)、乡均建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区、乡计划生育工作。
二、宣传
1971年5月,县革委组成了一个15人的计划生育宣传队,到各区(镇)、乡(镇)进行了两个月的巡回宣传。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论,批判封建残余思想,介绍科学避孕常识,培训宣传骨干和技术骨干。宣传工作结束,受教育人数达16万余人,培训干部198人。各区镇复以这批骨干为基础,组成11个宣传队,到群众中进行宣传。
1982年春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县委、县政府负责人在全县有线广播大会上作动员,由县直机关1800人组成的宣传队分乘宣传车到县内各地宣传,印刷宣传材料20期,张贴标语1869幅,受教育人数98万余人。
1983年后,县委、县人民政府每年春秋两季,均要在全县开展两次计划生育“突击月活动”,落实节育措施,布置任务,培训技术骨干,指导、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等,收到良好效果。
三、政策
鼓励晚婚晚育,变“多密早”为“晚稀少”,变“劣生劣育”为“优生优育”。
1973年3月3日,县革命委员会下达了当年“四五”期间生育计划和指标,要求各地把指标落实到社队和个人。在生育数量上号召“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两胎之间,间隔4—5年。要求城镇未婚青年把婚龄推迟到男28周岁、女25周岁,农村未婚青年把婚龄推迟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生育计划做到自报公议,领导批准,会议公布。对生二胎的实行上环,不允许再生;对生三胎的实行绝育手术,杜绝再生。
鼓励一对未妇只生一个孩子。1983年,取消人口计划生育指标,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一孩化的夫妇颁发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其他优待和物质奖励。
特殊情况照顾生第二胎。1981年,县委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规定”决定:凡是第一个孩子病残的,经过申请、鉴定、批准,方允许生第二胎。1985年县委制定的《霍邱县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了生第二胎的九个条件(略)。
对施行节育手术者给予优待。霍邱县对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根据落实不同手术给予天数不等的休假期,休假中的工资照发,农村社员给予误工补贴,并给予营养费。
《霍邱县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和十三条,作了奖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摘要):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晚婚的初产者,产假延长30天;产假期中领取独生证者,产假再延长20天,并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5元,女6元,农民和城镇居民参照执行;对独生子女在住房、宅基、入学、入托等方面,同样条件下给予优先;其他节育休假,上环2天,男扎7天,女扎21天,第一次人工流产14天,第一次引产30天,手术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不含二次手术);计划生育工作有功者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三条规定(摘要):拒不实行节育者,干部、职工停职停薪直到接受手术,农民和城镇居民参照执行;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干部、职工扣发工资,农民、城镇居民罚款,做了补救措施后退还;超生者,扣发工资并征收社会抚育费,同时给予处分。农民、城镇居民一次性征收抚育费;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超生者,追回独生证及一切费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弄虚作假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对辱骂计生干部和医务人员者,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计划生育干部和技术队伍
1979年3月,根据省委“尽快妥善地选配好专职人员”的规定,本县于7月份经各区和计生办推荐,选招68名合同专职干部为正式职工,以后又经考核、选拔,现已有各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97人。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由县卫生部门承担,采取派出去、请进来、召开计划生育技术现场表演会,县内举办“四项手术”(结扎、上环、引产、人流)培训班等方式,培训了一批技术人员。1970年,全县只有12名外科医生可做结扎手术,16名妇产科医生可以开展“上环”、“人流”、“引产”手术。
1979年,县医院外科医师孙九龄撰写的《谈农村经腹输卵管结扎术》一文,是培训计划生育技术干部的重要参考资料,对技术干部的技术提高,起了一定作用。1982年,已有84名医生可以单独进行“结扎”手术,123名医生、保健员可以进行“人流”和“上、取环”手术,26名医生可以进行“引产”手术。1987年,90%以上的乡卫生院都可以做结扎、上环、人流手术,各区卫生院可做“四项手术”。
1984年,孙九龄撰写了《640例腹式输卵管结扎术并发症调查体会》一文,对防止结扎后遗症、并发症起了较大作用。该文在省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宣读,受到好评。
本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使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率大大提高,从1977年的57.54%,提高到72.32%;一孩率从1977年的26.26%提高到67.19%;多胎率从1977年的2.45%下降到4.75%。参见表2-10。
表2-101977~1987年霍邱县育龄妇女生育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