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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体制
(一)私营及个体商业
建国前霍邱商业主要是私商,有单纯从商的,也有地主兼工商业,工商业兼地主,甚至明官暗商,明商暗匪的。地方官绅和地主经营能力不及一般商民,但常常依仗权势,操纵市场。城关回民王氏开设的“王泰和”京货店、官豪孙庚山与人合股开办的“聚成”京货店、县商会会长谢雪舟开设的“永泰”杂货店、匪首岳歧山投资的“正大”盐粮行都是本县较有名的私营商店。其中“正大”盐粮行是垄断河口盐粮市场的主要粮行之一。自20年代起,县境开始出现煤油经销商。民国10年(1921),润河集人林厚如在三河尖兴办“祥泰”煤油公司,雇员20多人。为美孚石油公司经销煤油。民国17年(1928),李家圩地主李松泉在马店开办“同德堂”京货店,代销美孚、亚细亚两公司的煤油。河口集的煤油经销商还兼批外国香烟、食糖、棉布等商品。
霍邱私营京广杂货店一般都雇有掌柜、伙计和学徒。行栈雇员较多。河口集“扈泰昌”盐粮行,雇员达30多人,除直接经营外,间接经营性质的牙纪行遍布全县各大小集镇。
建国初,人民政府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商业实行扶持政策,对不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商业逐步予以取缔。1950年,全县有私营商户5929户,其中分布在城关、叶集、河口三镇的各种牙纪行326户,占三镇总商户2150户的15.2%。县政府制订措施,予以扶持、改造。利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1951年冬,城关、叶集、河口三镇部分商户自发组织42个联营店,参加联营的144户,是同行业(棉布、百货、杂货)的42%。联营商店按劳力、股金分配,留有一定的积累金,是本县社会主义集体商业的萌芽。至1953年,中间盘剥的牙纪行一律取缔或改为直接经营性商业。
1953年,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安排部分私营粮商为国营粮食部门代销粮食,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另一部分私营粮商转营他业。饮食业私商,以原料供应安排经营。1954年,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全县302家棉布商,其中157家被安排从事经销、代销业务,145家转营他业。1955年全县私商2838户,私营饮食业1343户,私营服务业267户。是年,对私商经营的纯商业性品种,分别采取联购、联销或联购、分销、代销的形式,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1956年1月,县成立“对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简称“私改”)领导组”,开始在城关镇实行私营商业的行业合营或合作化改造试点。1月20日,召开中共城关镇委员会所属各支部会议及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布置、发动;设立申请登记站。经六安地委批准,全县商业、饮食服务业、手工业等26个行业、696户、919名从业人员,分别在21日、23日两天实现向国营、集体性质过渡:其中棉布业、中西药业、理发业、浴池业、照相业共73户,过渡为城关镇供销社企业;屠宰业6户,过渡为县食品收购站企业;百货、修理、镶牙、铜锡、刻字、食品共170户,组成百货、修镶刻、食品3个合作商店;挂面、机面、洗染、粉坊、熟水共93户,组成5个合作小组。月底,完成试点。
同时,县委抽调干部73人,后增至305人,到各集镇包点,宣传、指挥,推进“私改”。2月10日,召开各区区长、各集镇“私改”干部会议,全县“私改”工作自此进入高潮,全面转入申请报名、审查批准阶段。至2月16日,除孟集外,全县批准改造的私商3878户。其中一步过渡吸收为国营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的117户,311人;另有3562户组成195个合作商店、组;83户转为替国营和供销合作社代销,116户转为经销。2月底,全县基本结束被批准改造私商的清产核资和人员安排事宜,建立了组织机构,进行了临时工资评定。接着组织批准改造的企业开展经营,有127个合作商店、42个合作小组、497人组成285个推销组,送货下乡。3月底,合作店(组)增至296个。
是年底,全县84个贸易集镇被纳入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商4991户,占总商户的92.5%,共有流动资金352970元。被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吸收为职工的私商108人,安排部分从业人员家中辅助劳力305人。除建立73个供应点外,平均每月有289人送货下乡,每人每天销售额5至10元,最高20元。同时组织开展了养猪、养鸡、养鸭、养鹅、捕鱼、开荒、积肥、种菜、挖药、养兔子、做杂工、搬运等18种副业生产。由于过分强调统一核算,集中经营,限制了私商原有的经营灵活性和辅助劳力的发挥。
1957年初,地区拨专款1.25万元,对没有被组织起来、生活贫苦、经营困难的小商贩,采取无偿救济、无息贷款形式予以补贴,鼓励生产自救。是年,建61个中心商店作批发门市部,有专职管理干部129人,负责为小商贩组织货源、安排资金、税收,并对其管理、教育、改造。向小商贩贷款4.1万元,受贷户占总户数的80%。对合作店、组的营业,以控制货源的方式进行安排,本着公共积累多的店少安排,公共积累少或没有积累的店多安排的原则,限制冒尖,照顾困难。并以税收、贷款、行业调整、人员安排作为辅助手段,使营业计划、工资收入基本保持平稳。
1957年,据对256个合作商店的统计,营业额7503023元;67个合作小组(含代销户)营业额1769453元;公私合营商店1个,营业额35392元。合作小组人均年收入210.2元,最高收入700元,最低120元;公私合营商店人均年收入386元,最高600元,最低300元。合作商店采取死分活值的工资形式,工资上限城镇35元,农村30元;下限城镇22元,农村20元。
是年,有281个合作商店(组)组织送货下乡,平均每天490人,每人每天销售额10至20元左右。此外,还组织参加水利兴修、积肥、送肥、抗旱抢种等义务劳动。
是年清产核资中,一度出现追逼现象。全县共追征非经营资产折金额3080元,9月底全部退还。此外,据36个400人以上的集镇统计,由于盲目调整网点,共减少门市部636个、固定和流动摊点72个。比原网点减少22.72%。另据42个合作商店统计,赊销款达1万余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40%以上,收回甚微。
1958年,基本取缔私营商贩。1961年6月,中共霍邱县委财贸部《关于农村商业问题的调查报告》指出:“小商贩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1957年河口镇串乡肩挑贩卖为生的小商贩共有50多户,他们经营特点是逢集赶集,闭集下乡。他们对河口镇周围20余华里内的地理人情、风俗习惯都很了解,与社员之间有深厚的主顾关系,深受社员欢迎。人民公社化后,他们被统一组织起来,有的留在店内,有的固定代购代销,有的被组织起来打鱼、捞虾、脱土坯、种菜园”。1962年,零星私商恢复经营,仍实行城镇归国营商业、农村归供销合作商业的对口管理。
1978年后,国家肯定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补充,个体商业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此后,个体商业得到很大发展。1981年,个体商业网点与国营、供销合作商业网点的比例为1∶1.95,1987年增至国营和集体商业网点总数的5.6倍,个体商户遍布全县城乡(见表11-5)。
(二)国营商业
民国19年(1930)6月,叶集、河口集、大顾店等地苏维埃政府设立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公社”,经营粮食、食盐和日用工业品,平抑市场物价,打击投机商人。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成立霍邱酿酒专卖处。1950年2月,省百货、粮食、土产、盐业、纺织等公司在城关、叶集分别设立办事处和营业所(组),小规模地开展农副产品购销和商品批发业务。1952年,为活跃、占领市场,县人民政府扩大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1954年,国营商业经营由批发扩大到零售。10月,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分工:国营商业领导城市市场,供销合作商业领导农村市场。1956年3月,县工商科划开,单独设立商业科,作为国营商业行政管理机构,配备6名专职干部。
表11-5霍邱县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情况表
单位:户、人

1957年7月,县百货公司、石煤建材公司、商业科3家合并,成立县商业局,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内设计划、人事、秘书、业务、商政、财务6股;下设百货、石油煤建2个经理部、1个零售商店;辖8个区分销处,63个营业组。商业局负责工业品购销调存业务,按计划安排各种经济类型单位的经营业务;同时归口管理城镇市场和城镇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组)。
1958年4月,县供销合作社、食品公司、合作店(组)并入商业局。1959年,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商品分类管理。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国营和合作商业分设,各专业公司相继恢复,分销处交供销社。10月,县专卖公司(由原酿酒专卖处改设)改为县糖业烟酒公司,隶属关系由工业局划归商业局。专业公司恢复后,各自独立核算,具体业务受县商业局和上级公司双重领导;并归口管理合作商店(组)。
1965年10月,县盐业经营处改为批发部,“人”、“财”、“物”三权属淮南市公司。
1969年1月,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等16个单位合并,成立“霍邱县革命委员会供销管理站”,1970年3月撤销。是年,国营和合作商业第二次合并。1976年4月分开,原国营商业下伸机构除食品公司外,统交供销合作社。同时,撤销商业局外贸股,设立外贸公司。
1978年8月,恢复糖业烟酒公司,业务从百货公司划出。为加强酒类专卖管理,设立霍邱县专卖事业管理局,与糖业烟酒公司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79年,石油煤炭经营划开,建立石油公司,隶属商业局;建立煤炭公司,隶属物资局。1980年,盐业蔬菜划开经营,县财政对蔬菜经营给予补贴。
1982年,根据“商业分工,城乡统管”的原则,国营专业公司下设机构,扩大工业品下乡。
1983年3月,全县国营商业有40个核算单位,131个门点,采取联购、联销、联利、费用包干的形式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商业局与专业公司、公司与核算单位分解指标、签订合同。是年6月,全县国营商业以1982年利润为基数,自7月起实行利改税。
1984年2月,烟草专卖业务从糖业烟酒公司划出,设立烟草专卖管理局和烟草公司,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1985年4月,全面推行经理负责制。5月,县饮食服务公司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年底,全县有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单位17个389人,占国家经营机构总数的5%,占总从业人数的10%。
(三)供销合作商业
民国28年(1939),安徽省抗日民众总动员委员会第二十八工作团为解决活动经费,在众兴集创办“军民合作社”,经理房松庭,店员3人,该社经营日用杂货、粮行、线行、豆腐坊等,次年春关闭。
民国31年(1942),安徽省国民政府在霍邱设合作指导处,县长黄宾一兼处长,是年,在县城、叶集组建消费合作社。市民以现金入股,公助以货物充股,经营杂货、百货、布匹等。民国35年(1946)底解体。
1950年7月,成立“霍邱县供销合作社”,为经济实体。初成立时,分别从东北大批调进玉米,从蚌埠调进食盐投放市场,平抑物价。扩大影响后内设推销股,专营农副土特产品;设供应股,专营工业品、日用杂品和生产资料供应。是年8至12月,全县先后建立区中心社6个、乡基层社18个,有资金7125万余元(老人民币),当年销售总额达20038万元(老人民币)。1951年10月,区中心社增至13个,乡基层社增至29个,县社在周集设办事处。基层社资金总额增至1.25亿元(老人民币)。年底以区建社,乡基层社改为分销店,是年销售总额63926万元(老人民币)。
1952年,供销合作社改名“霍邱县合作总社”,负责区中心社的管理和全县合作社系统商品购销计划的安排调配工作。全县21个基层社,设在集镇的20个,设在农村的1个(西湖供销社),资金总额增至20038万元(老人民币)。1953年1月17日,召开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改名“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6月,推销、供应两股改为经理部。全县基层社合并为15个区供销社。1954年,归口管理农村合作店(组)和领导农村市场。1955年复改为“霍邱县供销合作社”。1956年合并为9个基层供销社。1956年2月划出农产品收购业务,成立农产品采购局,下设28个采购站。3月,撤销20个站,保留8个。1956年5月,根据省社要求,商业网点下伸,在农业社建立供销部。全县62个高级社共建立60个供销部;其中由分销店升格的39个,门市部升格的6个,新建的15个。
1957年3月,县农产品采购局并入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孟集、石店、叶集、三元、河口新店、周集、岔路农产品采购站分别并入当地供销社,县社成立农产品供销经理部,1958年,国营和合作商业合并,基层社改名商业科。1961年10月恢复。是年再次明确以区建社,成立新的理事会、监事会。全县先后成立87个站务委员会,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261个社员小组,参与基层社务评议。1966年,全县各基层社先后成立“革命委员会”,原有的民主管理制度破坏殆尽。1970年3月再次合并,1976年4月再次分开。1977年,国务院确定供销社为全民所有制商业。
1983年,恢复“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新确定为集体所有制性质。供销社系统进行体制改革,恢复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区、镇基层社改为县社办事处。县联社和12个办事处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录用2名入股农民任供销站长。同时,实行经营承包,开展联营业务。
(四)集体商业
合作商店(组)1955年开始,组织私营商户走合作化道路,当年全县共组织合作商店(组)51个。1956年底,“私改”基本完成后,全县组织公私合营企业1个,有6名从业人员;另外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合作商店296个,有3078名从业人员;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216个,有2009名从业人员。1957年初,为扶持新生的社会主义集体企业,对合作店(组)中的特别困难户予以救济、补助。是年,据323个合作店(组)统计,营业额达9272476元;1个公私合营商店,营业额35392元。合作店(组)全部实行城镇归国营商业、农村归供销合作社的对口管理。1958年,升级过渡,全县合作店、组并入国营商业。1962年调整划出,尚有126个合作店(组)和1个公私合营商店。
1983年后,合作商店(组)按自然门点划小核算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按章纳税,并交当地政府管理。
知青商店1979年,根据“各(部门)自(己)解决”、“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排知青就业、的原则,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扶持本单位待业青年开办各种知青商店。资金来源一是单位自筹,二是上级发给适当扶持资金。知青商店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1987年底,知青商店全部转为大集体企业。
二、管理
建国初,国营商业实行贸易金库和物资调拨制度,同上级公司是报帐制关系,商品由上级公司调拨安排,行政、人事受当地党政部门领导。1950年,县供销社成立时,资金来源一是没收地主资财;二是税务局开设合作商店的利润;三是社员股金;四是上级拨给的扶持款。当时县社本身为经济实体,内设的推销、供应两股实行统一核算,县社统负盈亏。基层社成立后,县社同基层社实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
1953年,国营专业公司相继成立,开始实行经济核算制度。1955年3月起,供销社拨出部分资金,货源,在农村建立代购代销店。规定不准到外地进货,不准赶集设摊,不准自产自销,不准由生产队筹资扩大业务。经营品种由供销社根据季节变化作适当调整。
1957年,基层供销社资金上缴由县社统一核算。1958年,国营和合作商业合并,实行商业局统一核算制度。是年,全县商业系统大炼钢铁,亏损(经1959年核实)12万多元。同年,大办工业,占用商业流动资金18万余元,产值甚微。11月,全县商业系统实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划小核算单位,以门市部、柜组核算。
本时期,商品进货计划受行政干预,不从实际出发,提出不论生的、死的、天上飞的、地上跑的都可以购进,对地方工业品全部包销,导致商品大量积压,冷背残滞商品胀库。
1961年,经县委批准,对8种商品实行高价经营,其价格比平价高4至6倍。7月,对20多种日用品、副食品实行按计划凭票证供应。1962年,国营合作社分设,合作店(组)同时划出,实行城乡分别归口领导。合作商店统一经营,单独核算,共负盈亏。合作小组分散经营,各负盈亏。对以前上缴的公积金不退还;股金,部分退还。自是年元月起,合作商店恢复按营业总额5~7%提取公益金,按工资总额1~5%提取奖励金。此后,商业局、县供销社成为行政管理机构。供销社系统实行县专业公司与基层社分级核算。
1963年7月,历时四年的“三清”(清理库存、清理资金、清理帐目)工作结束,国营商业核实上报削价、报废商品438.8万元,地区商业局批准239.7万元,占上报比例额的54.6%。本月18日,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双方在资金周转、商品分配、销售方式、高价商品、网点设置及商品储运等方面的关系。
1966年,国营商业撤并机构,精简人员,县水产公司并入食品公司为水产股;糖业烟酒公司并入百货公司。此后至70年代末,国营商业经营管理上没有大的变化。
1968至1970年,县供销社与公社供销社实行两个帐本,分别核算的办法。1976年恢复分级核算,实行利润上缴。
1979年,县饮食服务公司试行基本工资加超额奖励的经营承包责任制。1980年5月,国营商业开展企业整顿,饮食、照相、理发三行业实行定额管理、责任到组(人)、工资浮动、联利计酬的承包责任制。1981年,全县商业系统开展清仓查库,处理残次滞销商品。
1983年3月,全县国营商业企业40个核算单位、13个门点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除饮食服务业实行定额管理责任到组(人)外,其他行业实行联购、联销、联利、费用包干。是年起,供销社系统职工由统配制改为合同招聘制。同时,划小核算单位,实行承包经营,1985年,全面推行经理负责制。各专业公司采取组织考核与职工投信任票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充实企业领导班子。5月,县饮食服务公司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自负盈亏,分自然门点,遵章纳税,独立核算。但由于改革中偏重了奖金刺激,导致经营和服务中出现“不给钱不干事;给少钱干少事”的现象。
附:供销社股金及分红
股金1950年,供销社在全县吸收社员9165人,筹集股金7125万元(老人民币),每股1万元(老人民币)。
1951年底,社员增至52925人,占全县人口的26.3%,股金总额达240664万元(老人民币)。1954年,又发展新社员2200人,增加股金4400万元(老人民币)。
1964年,全县清出24243股,股金6484万元。当年扩增新股485326股,股金新增9705620元。
表11-6霍邱县50年代各类商业商品零售额统计表单位:千元

表11-7霍邱县几个年度各类商业机构及人员情况表单位:个、人

表11-8霍邱县几个年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一览表
单位:万元

1983年,供销社体制改革时,清理老股2197户,2455股,股金4438元。同时扩股19.3万户,24.3万股,股金485326元,入股农户占总农户数的74.3%。1983年新老245455股,社员股金总额48.95万元。
分红1950年,社员发给购货证,凭证在合作社购买商品,享受优待,不分红。
1954年第一次分红,计95500股,分红利477500元。规定分红总额不得超过全年盈余的20%,社员分红不得超过实缴股金50%,股多多分,股少少分;入社早多分,入社迟少分;没有盈余的不分。1964年,孟集区供销社每股分红2元,周集供销社每股分红3元。
1978年10月,对全县社员股金清理核对,查出原股金43184206元,红利33506260元;股息21698654元,红利16410304元;下余21483772元,红利17086896元。
1983年,清出老股4438元,补发红利3897元。见表11-6、表11-7、表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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