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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油销售
民国时期,霍邱县粮食小部分在当地市场零售,大部分运销正阳关、怀远、蚌埠、临淮关等地,年销量在3.2万石以上。油料主要销往本省立煌(今金寨)和湖北山区。
新中国成立初,粮食市场自由贸易,国营粮食机构委托供销合作社和部分私商收购粮食,适时投放市场,稳定粮价。1953年底,霍邱执行粮油统销,按国家计划,统一价格定量供应。
一、农村供应
按统购统销政策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规定,对缺粮农户实行统销、借销、议销供应,供应范围包括因灾缺粮、人多地少缺粮、经济作物区、蔬菜队、渔业社,以及补助粮食、种子、饲料、民工补贴和奖售粮油等。
缺粮供应1954年,霍邱发生特大水灾,人民政府对灾民口粮按照“缺多多供应,缺少少供应,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政策,全县供应粮食1.22亿斤救济灾民。当年供应粮是1953年0.52亿斤的2.35倍。
1972年,核定叶集、姚李、宋店、新店、石店等29个人多地少的缺粮生产队,查实缺粮人口4001人,缺饲料大牲畜208头;29个队总征购任务14万斤,实际只完成5万斤。为此,国家向缺粮队供应粮食54万斤。
1964年,本着“有借有还、先还后交”的原则,全县各粮站开始在指标内借销粮食、种子。1984年停止。
经济作物区供应霍邱经济作物主要是棉、麻。棉产区分布在新店、石店、临淮等地;麻类主要分布在叶集湾区。口粮统销标准,根据交售产品数量,按省颁统一规定执行。
菜农口粮供应霍邱菜农主要分布在城关、河口、叶集等镇,口粮供应标准原每人每年360至440斤,后调至480至550斤。食油按城镇供应标准减半。
民工补助供应1950年,霍邱民工参加治淮工程,计供应土方粮食1595.8万斤。1973年,民工补助粮项目有:淠史杭工程30万斤,淮河庄台20万斤,地方水利建设50万斤,淮河清障工程75万斤,公路建筑4.8万斤。
种子供应1970年至1972年,国家以借销、兑换等形式向缺粮生产队补助种子粮,向余粮队调剂优良品种,三年计借销755.3万斤,兑换达12.02亿斤。
奖售粮供应1960年,开始对交售生猪、鲜蛋、畜产、皮革、油、棉、麻等农产品奖售粮食。1985年实行生猪定购、每头奖售原粮250斤,全县拨供2750万斤。
议销1963年至1967年,全县议销粮食1041万斤,后取消。1978年恢复粮食议销。1979年议销粮食60万斤。1987年议销粮食3096万斤,是1979年的51.6倍。
二、城镇粮食供应
建国初,城镇用粮多从市场或国营粮食公司购买。1953年底,霍邱执行粮食计划购销后,城镇用粮由国家粮食部门按人口计划供应。1955年8月,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由国家按统销价格核销。供应等级分体力劳动者、职工及脑力劳动者、一般居民3个等级,以及9个级差。供应量在实施中有所浮动。1959年起,每人每月节约1斤粮。次年,又改为节约1.5斤。1960年,压缩国库供应量,县以下社、营(生产大队)各业人员划归集体食堂统一安排,减少定量人口3.4万人,压缩供应量1076万斤。1961年,每人每月定量18市斤,粮食部门按“低标准,瓜菜代”的要求,加工小杂粮及饼类面粉,补充精粮。1962年,商品粮人口再次下放农村,以压缩供应量。1965年,农业生产好转,定量节约取消。1978年后,随着生产生活的提高,人民食物结构的变化,定量人口口粮年均剩余量占消费量的30%。
国家除对城镇人口进行三等九级定量供应外,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量外补助,主要有劳动补助、特需补助、会议补助、节日补助等。
各时期工商行业用粮均按国家制订标准,实行按单位,凭计划分月定点供应。
三、食油供应
实行粮油统销前,国家对食油销售不分对象。1953年后,农村按标准留足口油和种子,国家不予供应。常年缺油和因灾歉产地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供应或返销食油。1981年,对农村缺油户每人每月供应中价油1斤。1983年11月起,敞开供应议价油。
城镇人口油定量供应初期,每人每月8两(16两制)。1956年10月,改供5两(16两制)。1958年起,生产受挫,食油供需失调,供量逐年下压。1955年,供应总量89.8万斤。1958至1963年,分别为30万斤、15.22万斤、10.64万斤、9.03万斤、8.87万斤。
1964年5月,人均定量升至2两(10两制),12月提至3两。1965年8月提至4两,回民及素食僧尼从5两提至7两。1980年6月,每人每月定量标准提至5两。
1981月5月,对城镇定量人口(包括专业菜农),每月增供1斤中价食油,次年增至2斤。1982年对包括渔民、菜农在内的定量人口,每月增供1斤中价食油。1983年,中价油敞开供应。1984年中价油供应标准改为每人每月1斤,中价油改为每月1斤凭证供应。1987年,中价油停供(见表12-4、表12-5)。
表12-4霍邱县几个年度城乡粮食销售情况表
单位:万斤
表12-5霍邱县几个年度食油销售情况表
单位:万斤
四、粮油销价
1953年后,粮油供应均以统销价为主。粮油统销价原以统购价为基础,加10%购销差价(正差),执行至1960年。1961年,粮油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10种粮价平均,第一次出现购销差价倒挂,国家年财政补贴730多万元。购销倒挂后,非农业口粮价格低于农业口粮价格。
1966年7月,再次提高统销购价16.34%,城镇口粮供价提至与购价相同。至1979年3月,粮食购销价格持平。供应价格提高后,对职工实行价格补贴,每人每月0.9元。每户以5人为限,达不到5人,以实有人数计算。自此,城乡供应口粮同价。
1979年,粮、油购价又一次提高,销价未动,第二次出现购销倒挂。1985年实行收购比例价后,多次调高购价,销价未变,购销差价拉大,国家财政每年需补贴霍邱300万元。
1981年供应的中价油每斤1.36元,1982年供应的照顾价油每斤1.15元。1983年敞开供应的照顾价油每斤1.06元。1984年复降为1.15元。
议价销售的粮油,一般就市论价。见表12-6(1)、(2)及表12-7。
表12-6(1)建国后霍邱县各时期粮食购销价格对照表
单位:粮:百斤款:元
表12-6(2)建国后霍邱县各时期粮食购销价格对照表
单位:粮:百斤款:元
表12-7霍邱县几个年度粮油供应价格表
单位:元/百斤
五、供应管理
1962年,霍邱粮油供应计划按月下达。计划外用粮,报批后凭证供应。至70年代后期先后进行三次城镇人口定量检查,仅城关、叶集、河口三镇就查出双重供应人口289人,每月多供应粮食7393斤;“黑人黑户”101人,多供应粮食2529斤;虚报冒领25人,多供粮717元;死亡和迁走未注销的44人,多供粮1102斤;累计查出每月不应供应而多供的粮食1.17万斤。此外虚报年龄和自行提高工种标准,每月多供应粮食2576斤。
1972年,更换粮油供应证,县、区、公社分别组成整顿粮油统销班子。查出不应供应的人口1788人(占非农业人口的4%)、每月多供应粮食772万斤;清理生产粮15万斤,粮票90.72万斤。
1985年4月,粮食、公安、工商、税务四系统配合,整顿粮食供应工作,查实霍邱非农业定量供应79889人,月定量供应粮223.52万斤,食油4.14万斤。查出不应供应291人,减少月定量供应粮4468斤、油146斤。工商行业用粮整顿后,收回粮食计划6.09万斤、食油计划0.58万斤。尚有凭证用粮行业367户、月计划用粮28.36万斤、食油1.77万斤。
新中国成立初,粮食市场自由贸易,国营粮食机构委托供销合作社和部分私商收购粮食,适时投放市场,稳定粮价。1953年底,霍邱执行粮油统销,按国家计划,统一价格定量供应。
一、农村供应
按统购统销政策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规定,对缺粮农户实行统销、借销、议销供应,供应范围包括因灾缺粮、人多地少缺粮、经济作物区、蔬菜队、渔业社,以及补助粮食、种子、饲料、民工补贴和奖售粮油等。
缺粮供应1954年,霍邱发生特大水灾,人民政府对灾民口粮按照“缺多多供应,缺少少供应,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政策,全县供应粮食1.22亿斤救济灾民。当年供应粮是1953年0.52亿斤的2.35倍。
1972年,核定叶集、姚李、宋店、新店、石店等29个人多地少的缺粮生产队,查实缺粮人口4001人,缺饲料大牲畜208头;29个队总征购任务14万斤,实际只完成5万斤。为此,国家向缺粮队供应粮食54万斤。
1964年,本着“有借有还、先还后交”的原则,全县各粮站开始在指标内借销粮食、种子。1984年停止。
经济作物区供应霍邱经济作物主要是棉、麻。棉产区分布在新店、石店、临淮等地;麻类主要分布在叶集湾区。口粮统销标准,根据交售产品数量,按省颁统一规定执行。
菜农口粮供应霍邱菜农主要分布在城关、河口、叶集等镇,口粮供应标准原每人每年360至440斤,后调至480至550斤。食油按城镇供应标准减半。
民工补助供应1950年,霍邱民工参加治淮工程,计供应土方粮食1595.8万斤。1973年,民工补助粮项目有:淠史杭工程30万斤,淮河庄台20万斤,地方水利建设50万斤,淮河清障工程75万斤,公路建筑4.8万斤。
种子供应1970年至1972年,国家以借销、兑换等形式向缺粮生产队补助种子粮,向余粮队调剂优良品种,三年计借销755.3万斤,兑换达12.02亿斤。
奖售粮供应1960年,开始对交售生猪、鲜蛋、畜产、皮革、油、棉、麻等农产品奖售粮食。1985年实行生猪定购、每头奖售原粮250斤,全县拨供2750万斤。
议销1963年至1967年,全县议销粮食1041万斤,后取消。1978年恢复粮食议销。1979年议销粮食60万斤。1987年议销粮食3096万斤,是1979年的51.6倍。
二、城镇粮食供应
建国初,城镇用粮多从市场或国营粮食公司购买。1953年底,霍邱执行粮食计划购销后,城镇用粮由国家粮食部门按人口计划供应。1955年8月,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由国家按统销价格核销。供应等级分体力劳动者、职工及脑力劳动者、一般居民3个等级,以及9个级差。供应量在实施中有所浮动。1959年起,每人每月节约1斤粮。次年,又改为节约1.5斤。1960年,压缩国库供应量,县以下社、营(生产大队)各业人员划归集体食堂统一安排,减少定量人口3.4万人,压缩供应量1076万斤。1961年,每人每月定量18市斤,粮食部门按“低标准,瓜菜代”的要求,加工小杂粮及饼类面粉,补充精粮。1962年,商品粮人口再次下放农村,以压缩供应量。1965年,农业生产好转,定量节约取消。1978年后,随着生产生活的提高,人民食物结构的变化,定量人口口粮年均剩余量占消费量的30%。
国家除对城镇人口进行三等九级定量供应外,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量外补助,主要有劳动补助、特需补助、会议补助、节日补助等。
各时期工商行业用粮均按国家制订标准,实行按单位,凭计划分月定点供应。
三、食油供应
实行粮油统销前,国家对食油销售不分对象。1953年后,农村按标准留足口油和种子,国家不予供应。常年缺油和因灾歉产地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供应或返销食油。1981年,对农村缺油户每人每月供应中价油1斤。1983年11月起,敞开供应议价油。
城镇人口油定量供应初期,每人每月8两(16两制)。1956年10月,改供5两(16两制)。1958年起,生产受挫,食油供需失调,供量逐年下压。1955年,供应总量89.8万斤。1958至1963年,分别为30万斤、15.22万斤、10.64万斤、9.03万斤、8.87万斤。
1964年5月,人均定量升至2两(10两制),12月提至3两。1965年8月提至4两,回民及素食僧尼从5两提至7两。1980年6月,每人每月定量标准提至5两。
1981月5月,对城镇定量人口(包括专业菜农),每月增供1斤中价食油,次年增至2斤。1982年对包括渔民、菜农在内的定量人口,每月增供1斤中价食油。1983年,中价油敞开供应。1984年中价油供应标准改为每人每月1斤,中价油改为每月1斤凭证供应。1987年,中价油停供(见表12-4、表12-5)。
表12-4霍邱县几个年度城乡粮食销售情况表
单位:万斤
表12-5霍邱县几个年度食油销售情况表
单位:万斤
四、粮油销价
1953年后,粮油供应均以统销价为主。粮油统销价原以统购价为基础,加10%购销差价(正差),执行至1960年。1961年,粮油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10种粮价平均,第一次出现购销差价倒挂,国家年财政补贴730多万元。购销倒挂后,非农业口粮价格低于农业口粮价格。
1966年7月,再次提高统销购价16.34%,城镇口粮供价提至与购价相同。至1979年3月,粮食购销价格持平。供应价格提高后,对职工实行价格补贴,每人每月0.9元。每户以5人为限,达不到5人,以实有人数计算。自此,城乡供应口粮同价。
1979年,粮、油购价又一次提高,销价未动,第二次出现购销倒挂。1985年实行收购比例价后,多次调高购价,销价未变,购销差价拉大,国家财政每年需补贴霍邱300万元。
1981年供应的中价油每斤1.36元,1982年供应的照顾价油每斤1.15元。1983年敞开供应的照顾价油每斤1.06元。1984年复降为1.15元。
议价销售的粮油,一般就市论价。见表12-6(1)、(2)及表12-7。
表12-6(1)建国后霍邱县各时期粮食购销价格对照表
单位:粮:百斤款:元
表12-6(2)建国后霍邱县各时期粮食购销价格对照表
单位:粮:百斤款:元
表12-7霍邱县几个年度粮油供应价格表
单位:元/百斤
五、供应管理
1962年,霍邱粮油供应计划按月下达。计划外用粮,报批后凭证供应。至70年代后期先后进行三次城镇人口定量检查,仅城关、叶集、河口三镇就查出双重供应人口289人,每月多供应粮食7393斤;“黑人黑户”101人,多供应粮食2529斤;虚报冒领25人,多供粮717元;死亡和迁走未注销的44人,多供粮1102斤;累计查出每月不应供应而多供的粮食1.17万斤。此外虚报年龄和自行提高工种标准,每月多供应粮食2576斤。
1972年,更换粮油供应证,县、区、公社分别组成整顿粮油统销班子。查出不应供应的人口1788人(占非农业人口的4%)、每月多供应粮食772万斤;清理生产粮15万斤,粮票90.72万斤。
1985年4月,粮食、公安、工商、税务四系统配合,整顿粮食供应工作,查实霍邱非农业定量供应79889人,月定量供应粮223.52万斤,食油4.14万斤。查出不应供应291人,减少月定量供应粮4468斤、油146斤。工商行业用粮整顿后,收回粮食计划6.09万斤、食油计划0.58万斤。尚有凭证用粮行业367户、月计划用粮28.36万斤、食油1.77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