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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救灾救济
一、灾害救济
霍邱是多灾县,有37个乡镇、116万亩土地易涝,占全县耕地总面积66.2%(内有35.8万亩属行洪区)。解放后,自1950年起,有11年发生水灾,成灾面积均在50%以上;其中1954年、1968年为特大洪水。霍邱旱灾机遇率6年一次。自1953年旱灾后,连遭1958年至1959年、1966年至1967年、1978年至1979年三次干旱,并出现旱涝皆有,先旱后蝗和风雹皆有的多灾年景。
解放前,生产水平低下,灾害降临,百姓无以为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有时也被迫开仓赈济,但一般赈济量极小。据县档案资料记载:民国37年(1948)大水,民大饥。叶集田畈村14户农民有13户断炊,其中5户外逃,1户卖妻,3户卖儿女。民国23年(1934),县府成立赈务查收委员会。民国32年(1943),县府增设社会科主办救济工作。民国20年(1931)特大洪水,沿准各堤溃荡无余,受灾群众25.2万人,死亡5800人。县国民政府赈款8.1万元;另赈济单衣2.7万套、麦种84石,折款6.72万元;菜种400石,折款3.2万元;耕牛保健费1.9万元。民国23年(1934)水灾,损失麦种115.4万石,受灾田亩10.2759万亩,灾民8572户,政府赈款5500元,赈粮1200石。民国26年(1937)淮水泛滥,受灾37个乡镇24.6万人,29.5万亩耕地,损失房屋1.5万间,牲畜2万头(只)。政府赈款1.3万元,赈粮1200石。民国29年(1940)水灾,倒房5万间,死伤牲畜2.5万头(只),淹没土地55万亩,灾民10万人,政府赈款3.6万元。民国31年(1942)大旱,赈款6.6万元。民国33年(1944)遭旱灾、蝗灾,赈款18万元。民国34年(1945)遭蝗灾,政府救济面粉1000袋。民国35年(1946)大水,淹没农田65.5万亩,损失折款49亿元,政府以工代赈面粉960吨,急救面粉200吨,旧衣80包,旧鞋40包,急救款2.72万元。民国36年(1947)秋大水,淹没土地112万多亩,倒房1.5万多间,淹死牲畜1000多头,损失粮食2490石。县国民政府下发100吨面粉,另拨复堤工赈面粉35吨。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一方面领导群众抗御自然灾害,一方面及时救济群众,帮助他们恢复生产。1950年春,县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60年,救灾委员会改为生产救灾领导小组。1984年11月,县增设生产救灾办公室。每遇灾害,救灾部门发动群众生产自救,节约渡荒,鼓励群众互助,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
1949年7月,沈小湖破堤,急救大米2.5万斤,抢种晚稻2.6万亩,秋种贷出麦种10万斤,帮助兑换良种36万斤。
1950年6月,连降大雨,淮淠河堤相继溃决,淹没农田63.4万亩,倒房6.4万间,淹死132人,受灾人口20万人;秋痢疾、霍乱流行。县委提出“生产不荒地,渡荒不饿死”(人)的口号。次年春季,共发放6次救济粮,总计164.5万斤。政府还组织灾民45116人复堤、榨油、砻稻、建仓、运输,共得工赈粮900万斤。水退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抢种晚稻作物,并贷出荞麦、豆种16.9万斤。秋种贷放麦种300万斤,发放救灾大米125.5万斤、稻谷72.6万斤、杂粮78万斤、建房费5000万元、食盐10.3万斤、煤5000吨,寒衣1.3万套、寒衣款9.3万元,使灾民顺利渡过灾荒。
1951年,全县有100万亩农作物遭受旱涝及病虫害袭击。县政府组织7.1万民工抗灾,得工赈粮4003万斤;并发放煤4300吨。同年春,县组织中西医297人,配合浙江省医疗队到周集、三河尖等重点灾区,免费为灾民12955人医治疾病。
1953年4月,叶集、三元、扈胡、洪集4区连遭风雹,共倒房18617间,砸伤25人,受损作物11.6万亩。接着霜灾,又受灾作物45.6万亩。6月发生蝗虫灾害,10万亩作物受害。8月,9区33乡40万亩作物再遭蝗灾。
1954年7月,山洪暴发,淹没农田147.2万亩,淹死24人,倒房14万间,砸死15人,伤35人,损失耕牛212条、驴635条、粮食524万斤。冬季又普降大雪,平地积雪3尺,冻死50人,倒房砸死1人,砸伤2人。全县组织1235名干部(包括地委派来干部150人)带船643只,筏199只,率民工13700人,日夜抢救被洪水围困在树上、草堆上的灾民,以及粮食、耕畜、衣、物。组织上岗灾民13.4万人,抢出粮食1632万斤。对晚秋、冬种作物无望的6万灾民,安排到非灾区的叶集、三元、扈胡、洪集4个区开荒生产,共开垦6434亩荒地,安种晚秋作物收粮13.15万斤。对姜家湖行洪区的灾民,采取“长期安置,有利生产”的做法。将该乡湖下958户4319名灾民转移到孟集、岔路2区5乡人少地多地带安家落户。发放房屋补助款26.3万余元,帮助灾民建房9.25间。调运晚秋种子150万斤,水退后抢种晚秋作物47万亩;开荒15.6万亩,种晚秋作物9.7万亩,计收粮600万斤。全县设立5个医疗所、40个医疗站,本县268名医务人员配合中央、省、地派来36名医生携带大批药品,免费治疗灾民1688万人次。此外,发放牛草款26.9万多元,并将灾区的13994条耕牛转移至非灾区代养;救济灾区煤2000吨。
1958年大旱,入夏至秋105天不雨,52万亩土地不能安种,167万亩作物受灾143万亩。县委、县人民委员会组织30万劳力抗旱,抽调8000名木工制作数万架水车支援抗旱。
1959年又大旱,107天不雨,167万亩作物严重减产,加之“五风”危害,成为建国以来产量最低的一年。
1960年春荒严重,当年发放救济款160万元,供应粮40万斤。县组织巡回医疗队37个,医务人员197人,配合省、地派来的54名医务人员为灾民治病近万人次。
1965年秋,全县31万亩农作物遭受蝗灾,县出动两架灭蝗飞机,仅6天时间,消灭了境内的蝗虫。
1966年夏,125万亩农作物遭旱灾125万亩,接着20万亩又遭蝗患。梅山水库供水47538万立方米,本县沟塘蓄水18700万立方米,使135.4万亩水稻减少损失。
1968年7月,淮河流域普降大雨,东西两湖蓄洪,农田受灾面积96万亩,蓄洪区房屋荡然无存。水灾发生前,县革命委员会已做出安置计划,动员灾区人民早做转移准备。接收安置任务的非灾区、公社,专人负责,动员机关、群众让出房屋,安置灾民。沿途设茶水站、医疗站。先将灾民转移到附近高地或牢固的堤段,待蓄洪后再陆续转移上岗。周集区灾民由石店、扈胡、叶集3区安置,城郊区灾民由长集、洪集2区安置。抢险转移时,采取“先远后近、先低后高、先人后畜、先粮后物、先老弱妇幼、后青壮年”的原则。医疗单位随灾民移动,兽医随耕牛上岗。在洪水围困期间,省革委派民航飞机沿淮堤空投食物,县革命委员会组织轮船运送食品。洪水退后,县革委会发放木材2500立方、毛竹2万根,帮助灾民建房。灾区14526条耕牛转至非灾区代养,其中到六安县的1904条,到寿县的854条,到河南省固始县的350条。本县叶集区1483条、姚李区2400条,长集区3381条,扈胡区3337条,其他817条。共发放牛草款57.2万多元。
1978年至1979年连续两年大旱农田受灾234万亩,成灾161万亩,北京市组成援皖抗旱打井队,在江淮八县一市对地下水进行全面勘探。本县由北京市地质局、省地质局、北京市通县水利局打井队3个单位派出技术员,组成7个机组、2个抽水组,在8个区64个公社打井1489眼。省拨款80万元,每眼井补助400无,解决了人畜用水难问题。
1985年旱涝双灾,全县农田受灾76万亩、成灾51万亩。为改变行洪区和低洼区年年淹、年年倒、年年修、年年救的状况,县委、县人民政府会同区乡干部实地勘察,统一规划。决定居民点迁移高地、抬高庄基,采用砖基砖墙砖柱,提高避灾抗灾能力。全县选址庄台10处,山乡村备料,群众出工,县拨建房补助费18.4万元,建房597间。
建国后,遭自然灾害,除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外,还有社会互助和生产自救。1953年,风雹霜蝗灾害发生后,仅城关、新店、三元、洪集、叶集5区就互济大米14.5万斤。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机关干部每人从每月28斤口粮中捐献4斤粮食救灾。1963年遭受水灾和麦锈病害,机关干部和城镇市民共捐献粮食24.4万斤、食品22.4万斤、款1.2万元,粮食部门支援饲料44万斤、碎米细糠副食品93万斤;群众互济互助粮食100万多斤。1983年,六安地区直属机关和安徽省军区共向本县革命老区和灾区捐款5467元、粮食4.9万斤。1986年,姚李、叶集2区部分乡遭受山洪袭击,定远县捐献大米20万斤、款2万元,淮南市生救办公室捐款3.2万元、单棉衣4219件,省军区支援旧衣3313件,本县县直机关捐款1万元、粮票4000斤,扈胡区直单位捐款6100元。
1954年、1955年两年大灾,县组织灾民15万余人从事编织、捕捞、作坊等44种副业生产,夏收前共盈利421.2万元。1956年,生产自给的灾民达90%以上的19376户、95563人,占灾民总人数的23%:生产自给的32687户、145521人,占灾民总数的35%。生产自给达21.5%的18814户、78530人,占灾民总数的19.2%。1979年组织灾民从事各种手工业合作生产,或家庭手工业。农副渔业生产,县区乡供销社主动向灾区提供生产资料,推销产品。
1984年到1987年,全县共用56.63万元有偿救济款、36.61万元银行贷款、3.24万元群众集资办起芙蓉山石料场、叶集水泥构件厂、洪集砖瓦厂、高塘乡砖瓦厂、岔路乡窑厂、张井乡采石厂、王岗柳编厂、老街养鱼场、孟集冷冻厂、左王水泥预制厂、薛集窑厂、宋店砖瓦厂、曹墩乡窑厂、冯瓴窑厂、冯瓴面粉厂、沈台乡沙石公司,参加人数1118人,其中贫困户务工1038人。1986年产值223.21万元,付出工资和奖金总计83万元,归还扶持款9.4万元,提留救灾扶持资金1.74万元。张井乡采石场于1985年4月筹建,5月投产。该场贫困户务工120人,资金总额2.1万元,其中有偿救灾款2万元。1986年产值12.2万元,付出工资奖金11.74万元,归还救灾扶持基金4000元,纳税976元,提留再生产资金796元,产品远销河南省各地。孟集冷冻厂,由县扶持镇办,1985年筹备,贫困户务工70人,经营家禽水产,当年产值12万元,利润2万元。王岗乡历年受涝灾,因地制宜栽压杞柳,投入救灾有偿扶持款作资金,成立柳编厂,参加务工贫困者250人。1985年产值15万元。1986年25万元,付工资、奖金12.1万元。
建国后,救灾款粮的发放,存在一些弊端:在发放救灾款物中有的地方出现了贪污挪用、徇私舞弊、平均分配等问题。违法案件多数受到法律的严惩。1950年冬,汪集乡乡长魏习俭用救灾粮在饭店大吃大喝,影响极坏,被开除公职。1978年,范桥公社前进大队6个干部私分救灾粮3700斤、救灾款590元、救灾煤4100斤,流入外大队,赠送社直单位供应粮7255斤。此6名干部分别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职处分。1983年,姜家湖乡将10万余元救灾款挪用于建学校、补发民办教师、村干部工资,除责令追回外,在全县通报批评。1986年,水上乡一民政干事和朱港、三流乡个别村干部,假名立据,骗领有偿扶持款近千元,民政干事被判刑,其他村干部受到党员除名或留党察看处分。
另外,1950年发放救济粮2225吨,现金60.8万元,救灾煤5000吨;1951年发放救济粮1835吨、现金31.1万元、救灾煤4300吨;1952年发放救济浪205吨、现金76.1万元、救灾煤9353万斤;1954年发放救济粮2620吨、现金185.7万元、救灾煤2000吨;1956年发救灾煤3100吨;1967年发放救灾现金1072万元、救灾煤400吨,1968年发放救济现金340万元、救灾木材2500立方米;1969年发救灾木材480立方米;1970年发放救灾现金48.4万元、救灾木材100立方米;1971年发放救灾木材60立方米;1972年发救灾木材25立方米;1975年发救灾煤12000吨,木材1404立方米;1976年发救灾煤500吨;1977年发救灾煤1000吨;1978年发救灾煤12470吨,木材50立方米;1979年发救灾煤6000吨,木材130立方米;1980年发救灾煤11020吨,木材870立方米;1981年发救灾煤2000吨,木材6立方米;1982年救灾煤12315吨,木材700立方米;1983年救灾煤7477吨,木材590立方米;1984年救灾煤3770吨,木材1215立方米(见表19-1)。
表19-1建国后历年受灾面积发放粮、款统计表
二、社会救济
城镇农村社会救济民国21年(1932),本县在河口设难民收容所,河口红十字会协力办粥场。对残老幼孺难民施粥。国民政府投放赈款5.5万元。
民国22年(1933),省国民政府赈济本县“部分”区域款1万元,河口设难民招待所,施粥救济。同年7月,县国民政府赈济贫困户麦粉2万斤。
民国27年(1938)年关大雪,300多名乞丐跪在孔庙大殿门前,啼饥号寒,县政府被迫赈款200元。
民国28年(1939),县政府在南护城河对岸盖草棚50间作难民收容所,向难民施粥,领粥者300多人。
民国31年(1942),寄居收容所的河南籍灾民200多人蔓延天花,城关医生马效龙等为之施诊,田公辅等药店施药,并出面募捐,购苇席数百条做墙蔽风。县红十字会有些年份春秋两季,沿街走巷免费为贫苦儿童种牛痘,预防天花。对患病者施诊药,对街头死人施棺埋葬。每年盛夏沿街设点施茶水。同年,县红十字会办育才小学1所,县佛教会办佛教小学,免费供贫苦儿童学习。
民国36年(1947),省善后救济分署下发赈济老弱残疾者面粉31.5吨、豆粉31.5吨,城关、潘集、三元、河口、高塘、汪集、王截流、三河尖8个收容所为之设粥场救济。但由于社会制度腐败,仅靠这些“慈善团体”的有限“恩赐”、“施舍”,不可能解救广大工农群众的疾苦。城乡绝大多数贫苦群众仍靠糠菜、乞讨和借高利贷度日。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农村无劳力或丧失劳动能力、老弱寡残疾等困难户,每年进行临时救济。除赈济粮款外,还发放棉衣、单衣,减征公粮。对困难户的救济一直采用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方法。
1949年春,为迅速恢复生产,医治战争创伤,政府发放救济粮45万斤,发动群众互助粮28.7万斤,支持1万户贫苦农民恢复生产。
1951年土地改革时,从没收地主的1037万余斤粮食中,支出273万多斤分给89509个社会救济对象,人均300斤。1956年起,农村救济被列为财政固定支出。以队为单位安排困难户做合适的农副业生产,使他们充分发挥特长优势,变无劳力为有劳力。年终分配时,不足部分,予以补助,由公益金部分付给。1957年,县23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享受补助劳动日的4775户、6857人,补助劳动日24.15万个,计款18.4万元,另外还有国家补助。
1958年人民公社化,国家对农村贫困户救济2.47万元。1960年农村有困难户4.13万户、11.047万人。国家救济41.68万元,供应粮120万斤、寒衣款25.7万元、医疗费7.6万元、年关救济款1.5万元。
1961年,全县有困难户19428户、70395人,其中孤老3583人,孤儿4717人,残疾人1776人,劳力长期患病的11148人,人口多、劳力少的45135户,发生不幸事故的4036人,国家拨救济款37.54万元。在承包土地时,尽量照顾好田近田,帮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生产。城关公社对308个贫困户、856人补助劳动日2.068万个,支持仔猪57头、母猪21头。当年,全县设56个孤儿院,收养2054个孤儿,分散给机关、学校、团体代养的2661人;国家拨孤儿救济款2.9万元、布票2.9万尺、棉絮2970斤,解决了4717个孤儿的生活问题。1962年,孤儿多数被亲友领养,少数交队供养,孤儿院撤销。
“文化大革命”时期,搞“穷过渡”,部分救济款被“造反派”占用。
1977年发放社会救济款12万元,1978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8.3万元。
1985年,全县各单位共同努力,筹集民政生救款276.1万元,教育部门免收扶贫户子女上学的学杂费0.72万元,卫生部门免收扶贫对象的治病门诊挂号费、治疗手续费、注射费0.61万元(如表19-2)。
表19-2县财政固定支出社会救济款对农村救涝对照表
单位:元
新中国建立后城镇社会救济主要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生活无来源者,给予临时救济。同时,因地制宜,组织他们从事各种手工业生产,以及商品代销工作,1950年至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发放大批粮款。1950年起对城镇救济列为财政固定支出项目。
1962年起,对城镇残老孤幼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享受定补的144户、176人,定补款9874元。1963年定补款9874元。1966年定补款9874元。1977年增至177户、214人,定补款1.51万元。1981年461户、496人,定补款6.83万元。1986年定补款8.72万元,临时救济款3.29万元(如表19-3)。
表19-31950年至1958年城镇社会救济统计表
单位:元
精简职工救济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国家在国民经济调整中,采取了压缩城市人口数量、精简职工队伍的措施。本县精简了2013名职工,把他们安置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6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凡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享受本人工资的40%的救济:一是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简退职的;二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单位工作。办过精简退职手续,领过一次性退职金的;三是本人在精简退职时和现在(指要求40%救济时)都是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而又无依无靠的。首批95名退职职工均享受原工资的40%救济,他们的医疗费用凭单据报销三分之二;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文化大革命”期间,这项工作一度中断。1975年恢复,又有32人被批准享受救济。1985年,有43人享受救济。到1986年止,全县享受40%救济的170人,年救济款5.462万元。1987年,县财政为精简的职工付出三分之二的医药费1.428万元。对虽不符合救济条件但生活存在困难的退职人员,也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家住城镇的12~15元,家住农村的8元。1983年,有533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补助款6.84万元。1986年在定期定量补助基础上,每人月增5元。
对国民党投诚、宽释人员救济人民政府对宽大释放的原在押的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予以定期定量救济。1976年,本县接收宽释回乡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17人,其中10人安置工作,7人每人每月给予20元定期定量救济。1977年,接收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员19人,1978年每人每月给予12元生活补助。1978年接收回乡2人,其中城镇1人,每月给予17元生活补助;乡村1人,每月给予12元补助。对起义投诚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部分回乡生产后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者,由统战部门发证认定,民政部门普查登记,财政拨款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从1987年起,全县共有44人享受定补,最高的每月37元,最低的25元。
宗教职业者救济解放后,本县绝大多数宗教人士走出庵观寺庙,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82年,有2个尼姑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给予15元定补。1986年,全县有36个僧尼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给予32元生活补助。
外来灾民的收容遣送和移民安置解放以前,外地来县谋生的灾民无人过问,让其自生自灭。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一盘棋精神,对所有入境灾民均给予收容和安置。50年代,安置的多系散兵游勇、流浪灾民。60年代系遭受三年灾害和不安于集体生产人员。70年代多为受“十年动乱”危害而生活困难者。
本县专门成立收容遣送站,设4个集中点,对被收容人员安排基本生活和劳动,通知原籍政府领回或遣送回乡。对个别嫌疑者交公安部门审查处理,对个别残老呆痴者收容福利院教养。1950年流入散兵游勇575人,发给路费775元,劝令回乡生产。过境灾民35人,予以临时救济,资助路费款285元。流浪儿童54人,收容7人进本县残老孤儿教养所,其余遣送回乡。1950年至1959年,全县共发放外流人员救济款1.98万元;同时接收由蚌埠遣送回的灾民1446人。1959年,外地流入本县人口11701人,遣送回乡8834人。本县流出的2757人,领回2540人。1962年,收容外流人员1207人,经动员回乡1152人,遣送回乡的47人,安置在农村落户3户8人,每人发给安家费100元。1964年,收容外流人员9547人,动员还乡的7813人;其中河南省流入最多,计2064人;本省阜阳地区流入,计3820人,遣送回乡1734人。
1968年至1974年,全县共收容外流人员1899人;其中遣送回乡的1461人,劝其返乡的432人,收容孤老进福利院的6人。
表19-41967年至1987年社会救济费支出综合表单位:元
1977年,从四川流入本县75人,其中混杂拐骗妇女的人贩子。1978年6月,统计全县流入4239人,其中男1279人,女2960人。仅有130人、180亩土地的城郊区新店乡茶庵村沿湾队竟流入32人。本县会同四川省有关部门,除已在本县建立台法婚姻的人口外,其他人口均于1979年遣返原籍,本县资助路费3.5万元。
另外,1950年春,本县接收泗洪县移民2924人,准予安家落户,从地主宅园中解决房屋、土地、生产工具,每人发给生活大米140斤。1959年,接受中央交给的移民支边任务,7月10日,全县动员青壮年1300人支援新疆建设(见表19-4)。
霍邱是多灾县,有37个乡镇、116万亩土地易涝,占全县耕地总面积66.2%(内有35.8万亩属行洪区)。解放后,自1950年起,有11年发生水灾,成灾面积均在50%以上;其中1954年、1968年为特大洪水。霍邱旱灾机遇率6年一次。自1953年旱灾后,连遭1958年至1959年、1966年至1967年、1978年至1979年三次干旱,并出现旱涝皆有,先旱后蝗和风雹皆有的多灾年景。
解放前,生产水平低下,灾害降临,百姓无以为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有时也被迫开仓赈济,但一般赈济量极小。据县档案资料记载:民国37年(1948)大水,民大饥。叶集田畈村14户农民有13户断炊,其中5户外逃,1户卖妻,3户卖儿女。民国23年(1934),县府成立赈务查收委员会。民国32年(1943),县府增设社会科主办救济工作。民国20年(1931)特大洪水,沿准各堤溃荡无余,受灾群众25.2万人,死亡5800人。县国民政府赈款8.1万元;另赈济单衣2.7万套、麦种84石,折款6.72万元;菜种400石,折款3.2万元;耕牛保健费1.9万元。民国23年(1934)水灾,损失麦种115.4万石,受灾田亩10.2759万亩,灾民8572户,政府赈款5500元,赈粮1200石。民国26年(1937)淮水泛滥,受灾37个乡镇24.6万人,29.5万亩耕地,损失房屋1.5万间,牲畜2万头(只)。政府赈款1.3万元,赈粮1200石。民国29年(1940)水灾,倒房5万间,死伤牲畜2.5万头(只),淹没土地55万亩,灾民10万人,政府赈款3.6万元。民国31年(1942)大旱,赈款6.6万元。民国33年(1944)遭旱灾、蝗灾,赈款18万元。民国34年(1945)遭蝗灾,政府救济面粉1000袋。民国35年(1946)大水,淹没农田65.5万亩,损失折款49亿元,政府以工代赈面粉960吨,急救面粉200吨,旧衣80包,旧鞋40包,急救款2.72万元。民国36年(1947)秋大水,淹没土地112万多亩,倒房1.5万多间,淹死牲畜1000多头,损失粮食2490石。县国民政府下发100吨面粉,另拨复堤工赈面粉35吨。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一方面领导群众抗御自然灾害,一方面及时救济群众,帮助他们恢复生产。1950年春,县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60年,救灾委员会改为生产救灾领导小组。1984年11月,县增设生产救灾办公室。每遇灾害,救灾部门发动群众生产自救,节约渡荒,鼓励群众互助,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
1949年7月,沈小湖破堤,急救大米2.5万斤,抢种晚稻2.6万亩,秋种贷出麦种10万斤,帮助兑换良种36万斤。
1950年6月,连降大雨,淮淠河堤相继溃决,淹没农田63.4万亩,倒房6.4万间,淹死132人,受灾人口20万人;秋痢疾、霍乱流行。县委提出“生产不荒地,渡荒不饿死”(人)的口号。次年春季,共发放6次救济粮,总计164.5万斤。政府还组织灾民45116人复堤、榨油、砻稻、建仓、运输,共得工赈粮900万斤。水退后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抢种晚稻作物,并贷出荞麦、豆种16.9万斤。秋种贷放麦种300万斤,发放救灾大米125.5万斤、稻谷72.6万斤、杂粮78万斤、建房费5000万元、食盐10.3万斤、煤5000吨,寒衣1.3万套、寒衣款9.3万元,使灾民顺利渡过灾荒。
1951年,全县有100万亩农作物遭受旱涝及病虫害袭击。县政府组织7.1万民工抗灾,得工赈粮4003万斤;并发放煤4300吨。同年春,县组织中西医297人,配合浙江省医疗队到周集、三河尖等重点灾区,免费为灾民12955人医治疾病。
1953年4月,叶集、三元、扈胡、洪集4区连遭风雹,共倒房18617间,砸伤25人,受损作物11.6万亩。接着霜灾,又受灾作物45.6万亩。6月发生蝗虫灾害,10万亩作物受害。8月,9区33乡40万亩作物再遭蝗灾。
1954年7月,山洪暴发,淹没农田147.2万亩,淹死24人,倒房14万间,砸死15人,伤35人,损失耕牛212条、驴635条、粮食524万斤。冬季又普降大雪,平地积雪3尺,冻死50人,倒房砸死1人,砸伤2人。全县组织1235名干部(包括地委派来干部150人)带船643只,筏199只,率民工13700人,日夜抢救被洪水围困在树上、草堆上的灾民,以及粮食、耕畜、衣、物。组织上岗灾民13.4万人,抢出粮食1632万斤。对晚秋、冬种作物无望的6万灾民,安排到非灾区的叶集、三元、扈胡、洪集4个区开荒生产,共开垦6434亩荒地,安种晚秋作物收粮13.15万斤。对姜家湖行洪区的灾民,采取“长期安置,有利生产”的做法。将该乡湖下958户4319名灾民转移到孟集、岔路2区5乡人少地多地带安家落户。发放房屋补助款26.3万余元,帮助灾民建房9.25间。调运晚秋种子150万斤,水退后抢种晚秋作物47万亩;开荒15.6万亩,种晚秋作物9.7万亩,计收粮600万斤。全县设立5个医疗所、40个医疗站,本县268名医务人员配合中央、省、地派来36名医生携带大批药品,免费治疗灾民1688万人次。此外,发放牛草款26.9万多元,并将灾区的13994条耕牛转移至非灾区代养;救济灾区煤2000吨。
1958年大旱,入夏至秋105天不雨,52万亩土地不能安种,167万亩作物受灾143万亩。县委、县人民委员会组织30万劳力抗旱,抽调8000名木工制作数万架水车支援抗旱。
1959年又大旱,107天不雨,167万亩作物严重减产,加之“五风”危害,成为建国以来产量最低的一年。
1960年春荒严重,当年发放救济款160万元,供应粮40万斤。县组织巡回医疗队37个,医务人员197人,配合省、地派来的54名医务人员为灾民治病近万人次。
1965年秋,全县31万亩农作物遭受蝗灾,县出动两架灭蝗飞机,仅6天时间,消灭了境内的蝗虫。
1966年夏,125万亩农作物遭旱灾125万亩,接着20万亩又遭蝗患。梅山水库供水47538万立方米,本县沟塘蓄水18700万立方米,使135.4万亩水稻减少损失。
1968年7月,淮河流域普降大雨,东西两湖蓄洪,农田受灾面积96万亩,蓄洪区房屋荡然无存。水灾发生前,县革命委员会已做出安置计划,动员灾区人民早做转移准备。接收安置任务的非灾区、公社,专人负责,动员机关、群众让出房屋,安置灾民。沿途设茶水站、医疗站。先将灾民转移到附近高地或牢固的堤段,待蓄洪后再陆续转移上岗。周集区灾民由石店、扈胡、叶集3区安置,城郊区灾民由长集、洪集2区安置。抢险转移时,采取“先远后近、先低后高、先人后畜、先粮后物、先老弱妇幼、后青壮年”的原则。医疗单位随灾民移动,兽医随耕牛上岗。在洪水围困期间,省革委派民航飞机沿淮堤空投食物,县革命委员会组织轮船运送食品。洪水退后,县革委会发放木材2500立方、毛竹2万根,帮助灾民建房。灾区14526条耕牛转至非灾区代养,其中到六安县的1904条,到寿县的854条,到河南省固始县的350条。本县叶集区1483条、姚李区2400条,长集区3381条,扈胡区3337条,其他817条。共发放牛草款57.2万多元。
1978年至1979年连续两年大旱农田受灾234万亩,成灾161万亩,北京市组成援皖抗旱打井队,在江淮八县一市对地下水进行全面勘探。本县由北京市地质局、省地质局、北京市通县水利局打井队3个单位派出技术员,组成7个机组、2个抽水组,在8个区64个公社打井1489眼。省拨款80万元,每眼井补助400无,解决了人畜用水难问题。
1985年旱涝双灾,全县农田受灾76万亩、成灾51万亩。为改变行洪区和低洼区年年淹、年年倒、年年修、年年救的状况,县委、县人民政府会同区乡干部实地勘察,统一规划。决定居民点迁移高地、抬高庄基,采用砖基砖墙砖柱,提高避灾抗灾能力。全县选址庄台10处,山乡村备料,群众出工,县拨建房补助费18.4万元,建房597间。
建国后,遭自然灾害,除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外,还有社会互助和生产自救。1953年,风雹霜蝗灾害发生后,仅城关、新店、三元、洪集、叶集5区就互济大米14.5万斤。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机关干部每人从每月28斤口粮中捐献4斤粮食救灾。1963年遭受水灾和麦锈病害,机关干部和城镇市民共捐献粮食24.4万斤、食品22.4万斤、款1.2万元,粮食部门支援饲料44万斤、碎米细糠副食品93万斤;群众互济互助粮食100万多斤。1983年,六安地区直属机关和安徽省军区共向本县革命老区和灾区捐款5467元、粮食4.9万斤。1986年,姚李、叶集2区部分乡遭受山洪袭击,定远县捐献大米20万斤、款2万元,淮南市生救办公室捐款3.2万元、单棉衣4219件,省军区支援旧衣3313件,本县县直机关捐款1万元、粮票4000斤,扈胡区直单位捐款6100元。
1954年、1955年两年大灾,县组织灾民15万余人从事编织、捕捞、作坊等44种副业生产,夏收前共盈利421.2万元。1956年,生产自给的灾民达90%以上的19376户、95563人,占灾民总人数的23%:生产自给的32687户、145521人,占灾民总数的35%。生产自给达21.5%的18814户、78530人,占灾民总数的19.2%。1979年组织灾民从事各种手工业合作生产,或家庭手工业。农副渔业生产,县区乡供销社主动向灾区提供生产资料,推销产品。
1984年到1987年,全县共用56.63万元有偿救济款、36.61万元银行贷款、3.24万元群众集资办起芙蓉山石料场、叶集水泥构件厂、洪集砖瓦厂、高塘乡砖瓦厂、岔路乡窑厂、张井乡采石厂、王岗柳编厂、老街养鱼场、孟集冷冻厂、左王水泥预制厂、薛集窑厂、宋店砖瓦厂、曹墩乡窑厂、冯瓴窑厂、冯瓴面粉厂、沈台乡沙石公司,参加人数1118人,其中贫困户务工1038人。1986年产值223.21万元,付出工资和奖金总计83万元,归还扶持款9.4万元,提留救灾扶持资金1.74万元。张井乡采石场于1985年4月筹建,5月投产。该场贫困户务工120人,资金总额2.1万元,其中有偿救灾款2万元。1986年产值12.2万元,付出工资奖金11.74万元,归还救灾扶持基金4000元,纳税976元,提留再生产资金796元,产品远销河南省各地。孟集冷冻厂,由县扶持镇办,1985年筹备,贫困户务工70人,经营家禽水产,当年产值12万元,利润2万元。王岗乡历年受涝灾,因地制宜栽压杞柳,投入救灾有偿扶持款作资金,成立柳编厂,参加务工贫困者250人。1985年产值15万元。1986年25万元,付工资、奖金12.1万元。
建国后,救灾款粮的发放,存在一些弊端:在发放救灾款物中有的地方出现了贪污挪用、徇私舞弊、平均分配等问题。违法案件多数受到法律的严惩。1950年冬,汪集乡乡长魏习俭用救灾粮在饭店大吃大喝,影响极坏,被开除公职。1978年,范桥公社前进大队6个干部私分救灾粮3700斤、救灾款590元、救灾煤4100斤,流入外大队,赠送社直单位供应粮7255斤。此6名干部分别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职处分。1983年,姜家湖乡将10万余元救灾款挪用于建学校、补发民办教师、村干部工资,除责令追回外,在全县通报批评。1986年,水上乡一民政干事和朱港、三流乡个别村干部,假名立据,骗领有偿扶持款近千元,民政干事被判刑,其他村干部受到党员除名或留党察看处分。
另外,1950年发放救济粮2225吨,现金60.8万元,救灾煤5000吨;1951年发放救济粮1835吨、现金31.1万元、救灾煤4300吨;1952年发放救济浪205吨、现金76.1万元、救灾煤9353万斤;1954年发放救济粮2620吨、现金185.7万元、救灾煤2000吨;1956年发救灾煤3100吨;1967年发放救灾现金1072万元、救灾煤400吨,1968年发放救济现金340万元、救灾木材2500立方米;1969年发救灾木材480立方米;1970年发放救灾现金48.4万元、救灾木材100立方米;1971年发放救灾木材60立方米;1972年发救灾木材25立方米;1975年发救灾煤12000吨,木材1404立方米;1976年发救灾煤500吨;1977年发救灾煤1000吨;1978年发救灾煤12470吨,木材50立方米;1979年发救灾煤6000吨,木材130立方米;1980年发救灾煤11020吨,木材870立方米;1981年发救灾煤2000吨,木材6立方米;1982年救灾煤12315吨,木材700立方米;1983年救灾煤7477吨,木材590立方米;1984年救灾煤3770吨,木材1215立方米(见表19-1)。
表19-1建国后历年受灾面积发放粮、款统计表
二、社会救济
城镇农村社会救济民国21年(1932),本县在河口设难民收容所,河口红十字会协力办粥场。对残老幼孺难民施粥。国民政府投放赈款5.5万元。
民国22年(1933),省国民政府赈济本县“部分”区域款1万元,河口设难民招待所,施粥救济。同年7月,县国民政府赈济贫困户麦粉2万斤。
民国27年(1938)年关大雪,300多名乞丐跪在孔庙大殿门前,啼饥号寒,县政府被迫赈款200元。
民国28年(1939),县政府在南护城河对岸盖草棚50间作难民收容所,向难民施粥,领粥者300多人。
民国31年(1942),寄居收容所的河南籍灾民200多人蔓延天花,城关医生马效龙等为之施诊,田公辅等药店施药,并出面募捐,购苇席数百条做墙蔽风。县红十字会有些年份春秋两季,沿街走巷免费为贫苦儿童种牛痘,预防天花。对患病者施诊药,对街头死人施棺埋葬。每年盛夏沿街设点施茶水。同年,县红十字会办育才小学1所,县佛教会办佛教小学,免费供贫苦儿童学习。
民国36年(1947),省善后救济分署下发赈济老弱残疾者面粉31.5吨、豆粉31.5吨,城关、潘集、三元、河口、高塘、汪集、王截流、三河尖8个收容所为之设粥场救济。但由于社会制度腐败,仅靠这些“慈善团体”的有限“恩赐”、“施舍”,不可能解救广大工农群众的疾苦。城乡绝大多数贫苦群众仍靠糠菜、乞讨和借高利贷度日。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农村无劳力或丧失劳动能力、老弱寡残疾等困难户,每年进行临时救济。除赈济粮款外,还发放棉衣、单衣,减征公粮。对困难户的救济一直采用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方法。
1949年春,为迅速恢复生产,医治战争创伤,政府发放救济粮45万斤,发动群众互助粮28.7万斤,支持1万户贫苦农民恢复生产。
1951年土地改革时,从没收地主的1037万余斤粮食中,支出273万多斤分给89509个社会救济对象,人均300斤。1956年起,农村救济被列为财政固定支出。以队为单位安排困难户做合适的农副业生产,使他们充分发挥特长优势,变无劳力为有劳力。年终分配时,不足部分,予以补助,由公益金部分付给。1957年,县23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享受补助劳动日的4775户、6857人,补助劳动日24.15万个,计款18.4万元,另外还有国家补助。
1958年人民公社化,国家对农村贫困户救济2.47万元。1960年农村有困难户4.13万户、11.047万人。国家救济41.68万元,供应粮120万斤、寒衣款25.7万元、医疗费7.6万元、年关救济款1.5万元。
1961年,全县有困难户19428户、70395人,其中孤老3583人,孤儿4717人,残疾人1776人,劳力长期患病的11148人,人口多、劳力少的45135户,发生不幸事故的4036人,国家拨救济款37.54万元。在承包土地时,尽量照顾好田近田,帮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生产。城关公社对308个贫困户、856人补助劳动日2.068万个,支持仔猪57头、母猪21头。当年,全县设56个孤儿院,收养2054个孤儿,分散给机关、学校、团体代养的2661人;国家拨孤儿救济款2.9万元、布票2.9万尺、棉絮2970斤,解决了4717个孤儿的生活问题。1962年,孤儿多数被亲友领养,少数交队供养,孤儿院撤销。
“文化大革命”时期,搞“穷过渡”,部分救济款被“造反派”占用。
1977年发放社会救济款12万元,1978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8.3万元。
1985年,全县各单位共同努力,筹集民政生救款276.1万元,教育部门免收扶贫户子女上学的学杂费0.72万元,卫生部门免收扶贫对象的治病门诊挂号费、治疗手续费、注射费0.61万元(如表19-2)。
表19-2县财政固定支出社会救济款对农村救涝对照表
单位:元
新中国建立后城镇社会救济主要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生活无来源者,给予临时救济。同时,因地制宜,组织他们从事各种手工业生产,以及商品代销工作,1950年至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发放大批粮款。1950年起对城镇救济列为财政固定支出项目。
1962年起,对城镇残老孤幼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享受定补的144户、176人,定补款9874元。1963年定补款9874元。1966年定补款9874元。1977年增至177户、214人,定补款1.51万元。1981年461户、496人,定补款6.83万元。1986年定补款8.72万元,临时救济款3.29万元(如表19-3)。
表19-31950年至1958年城镇社会救济统计表
单位:元
精简职工救济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国家在国民经济调整中,采取了压缩城市人口数量、精简职工队伍的措施。本县精简了2013名职工,把他们安置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6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凡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享受本人工资的40%的救济:一是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简退职的;二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单位工作。办过精简退职手续,领过一次性退职金的;三是本人在精简退职时和现在(指要求40%救济时)都是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而又无依无靠的。首批95名退职职工均享受原工资的40%救济,他们的医疗费用凭单据报销三分之二;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文化大革命”期间,这项工作一度中断。1975年恢复,又有32人被批准享受救济。1985年,有43人享受救济。到1986年止,全县享受40%救济的170人,年救济款5.462万元。1987年,县财政为精简的职工付出三分之二的医药费1.428万元。对虽不符合救济条件但生活存在困难的退职人员,也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家住城镇的12~15元,家住农村的8元。1983年,有533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年补助款6.84万元。1986年在定期定量补助基础上,每人月增5元。
对国民党投诚、宽释人员救济人民政府对宽大释放的原在押的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予以定期定量救济。1976年,本县接收宽释回乡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17人,其中10人安置工作,7人每人每月给予20元定期定量救济。1977年,接收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员19人,1978年每人每月给予12元生活补助。1978年接收回乡2人,其中城镇1人,每月给予17元生活补助;乡村1人,每月给予12元补助。对起义投诚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部分回乡生产后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者,由统战部门发证认定,民政部门普查登记,财政拨款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从1987年起,全县共有44人享受定补,最高的每月37元,最低的25元。
宗教职业者救济解放后,本县绝大多数宗教人士走出庵观寺庙,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82年,有2个尼姑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给予15元定补。1986年,全县有36个僧尼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给予32元生活补助。
外来灾民的收容遣送和移民安置解放以前,外地来县谋生的灾民无人过问,让其自生自灭。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一盘棋精神,对所有入境灾民均给予收容和安置。50年代,安置的多系散兵游勇、流浪灾民。60年代系遭受三年灾害和不安于集体生产人员。70年代多为受“十年动乱”危害而生活困难者。
本县专门成立收容遣送站,设4个集中点,对被收容人员安排基本生活和劳动,通知原籍政府领回或遣送回乡。对个别嫌疑者交公安部门审查处理,对个别残老呆痴者收容福利院教养。1950年流入散兵游勇575人,发给路费775元,劝令回乡生产。过境灾民35人,予以临时救济,资助路费款285元。流浪儿童54人,收容7人进本县残老孤儿教养所,其余遣送回乡。1950年至1959年,全县共发放外流人员救济款1.98万元;同时接收由蚌埠遣送回的灾民1446人。1959年,外地流入本县人口11701人,遣送回乡8834人。本县流出的2757人,领回2540人。1962年,收容外流人员1207人,经动员回乡1152人,遣送回乡的47人,安置在农村落户3户8人,每人发给安家费100元。1964年,收容外流人员9547人,动员还乡的7813人;其中河南省流入最多,计2064人;本省阜阳地区流入,计3820人,遣送回乡1734人。
1968年至1974年,全县共收容外流人员1899人;其中遣送回乡的1461人,劝其返乡的432人,收容孤老进福利院的6人。
表19-41967年至1987年社会救济费支出综合表单位:元
1977年,从四川流入本县75人,其中混杂拐骗妇女的人贩子。1978年6月,统计全县流入4239人,其中男1279人,女2960人。仅有130人、180亩土地的城郊区新店乡茶庵村沿湾队竟流入32人。本县会同四川省有关部门,除已在本县建立台法婚姻的人口外,其他人口均于1979年遣返原籍,本县资助路费3.5万元。
另外,1950年春,本县接收泗洪县移民2924人,准予安家落户,从地主宅园中解决房屋、土地、生产工具,每人发给生活大米140斤。1959年,接受中央交给的移民支边任务,7月10日,全县动员青壮年1300人支援新疆建设(见表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