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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队伍
建国初,爱国民主县政府没收了县国民政府官办企业,并转为公有制企业,当时有职工351人。1952年增至3299人。
1953年至1956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本县的工厂、企业一方面进行“对私改造”,一方面大力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五年间,建起了电厂、窑厂、酒厂、食品厂、碾米厂、轧花厂、煤厂、烟酒专卖公司、百货公司和新华书店等国营工商企业单位50余个;与此同时,学校、医院也有较大发展。到1957年,全县有职工5868人。
1958年“大跃进”,职工人数盲目增加,仅此一年,增加2889人,年增长率高达49%,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1959年、1960年、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城镇供应极度困难,迫使1962年、1963年两年全县精简下放职工1800人。1964年职工为7244人,仅比1957年职工增加23%。
1966年、1967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红卫兵”造反,职工队伍维持原状。1968年,精简职工下放劳动者达722人。1972年前后办“五小工业”;县新建了化肥厂、肉联厂和轮窑厂等几家较大工厂,从民兵、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和下放知青中选招了一批职工。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县职工由1966年的7396人增加到1976年的9751人,增加2355人,10年间,增长了31%。
1978年起,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各项事业发展很快,促进了职工队伍的增长。到1987年,全县有固定工18678人,合同工283人,临时工783人,总计19744人。
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由1979年的7106人增加到1987年的16816人,9年增长9710人,增长了1.3倍。
1987年,全县有个体劳动者9307人(如表20-3)。
表20-3霍邱县几个年份职工情况分项表

二、招工
1949年到1957年,主要招收城镇失业人员、高小毕业生、退伍军人进入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共招工736人。
1958年,工业部门大批增人,招收的工人对年龄、婚否均未作统一规定,各用工单位按照县批准的计划,推荐录用。是年职工增到8757人,比1957年增加2889人。招收的对象是城镇青年和农村社员,其中社员1200人;主要进入工厂、学校和县、区农、林、渔场工作。
1961年到1963年,国民经济“调整”,没有招收工人,同时精简职工1800余人。
1966年到1970年,招收社会青年935人,进入本县化肥厂、水泥厂、酒厂、水厂、轮窑厂、农机厂和其他县属大集体厂工作。此外,舒城麻纺厂招收本县青年40人。
1971年,将符合条件的临时工转正1226人。同时,调整招工政策,主要招收下放知青回城,1982年以后,招工考核文化课,由用工单位择优录用。1971年到1985年共招收知青4322人,主要进入县内工厂、企业工作;另有400余人到淮南、上海、合肥、安庆、六安等地工厂、企业工作。
按政策规定,职工退休后可安排符合条件的一名子女顶替,从1978年到1987年,共吸收2423人安排在父母退休前所在单位工作。
三、知青安置
本县初高中毕业生下放农村插队落户始于1964年,当时,城关镇尹太华等7名女青年报名到滕桥大队落户。
“文化大革命”中期,大批知识青年下放农村。1968年到1977年,本县共有下放知青6246人,其中上海来县1514人,四川来县1人,淮南、合肥、六安等地来县413人,本县下放4318人。
1968年,县成立“上山下乡”办公室,区、社设专职“五·七”干事。10年间,全县共用去下放经费200余万元。
1971年起,县通过企事业单位招工、大中专院校招生和应征入伍等途径,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方法,分批逐步安置下放知青。由于选拔录用权在县、区、公社、大队,大批知青为了招工招生,被迫送礼请客,建国后的“开后门”之风自此开始盛行。
197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颂发《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次年,县成立劳动就业领导组,采取措施,分期分批的把下放知青输送到上海、合肥、淮南、六安和本县城镇各行业中去。到1982年底,除下放知青与当地农民结婚的231人外,未婚青年6022人全部安置到城镇就业。剩下的231个农婚知青,有上海下放的61人,淮南下放的3人,合肥下放的1人,六安下放的1人,四川下放的1人,本县下放的164人。1983年到1986年8月,本县又安置乡镇集体职工66人、代课教师3人、民办教师47人,除此之外,尚有自谋职业的113人,无职业的2人。
四、待业安置及劳务输出
待业安置1949年到1977年,城镇无业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安排,多数通过升学、招工、参军解决就业。1978年以后停止知青下放工作,初高中毕业生就业成为突出问题。
1983年,县劳动服务公司自营集体工商企业以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如表20-4)。
与此同时,在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指导下,全县各系统分别新建了一批集体工商企业,基本安置了城镇待业青年(如表20-5)。
劳务输出1978年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开始变化,出现剩余劳力。1986年到1988年,全县自发到外地务工务商的达28554人。1987年到1988年,县有计划有组织的向上海国棉二厂输出劳动者528人。
表20-4霍邱县劳动服务公司几个年份集体工商企业的个数、待业人数发展表

表20-5霍邱县各系统几个年份集体工商企业发展状况表

五、劳动保护
民国年间,县内只有几家手工作坊,谈不上劳动保护,伤残工人绝大多数被老板解雇。
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本县县办工商企业的劳动保护提到议事日程。此后随着交通运输车辆的增多,建筑业的发展,农业机械的运用,机械人身事故时有发生。1958年以后,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已成为劳动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要防工伤事故,防尘防毒,防各种有害物质对职工健康的影响,而且对职工的病残、死葬都给予妥善安排。
安全生产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本县100多个公司、厂、站企业,初步建立了安全组织。当时,县化肥、建筑、肉联、电、酒、粮油加工等厂和百货、煤建、石油等公司,都成立安全委员会,印刷、轧花、机械、砖瓦等厂和有些公司也成立安全领导组,各工厂、企业的车间、班组配有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检查和事故的处理等事宜。
各级安全生产组织建立后,经常向职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职工按生产规程操作,对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工交部门于1981年以来举办6期安全生产学习班,培训近500人(次)。通过学习,各单位结合各自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建筑行业除实行大星期制度外,在各施工工地,贴出“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醒目标语;交通部门除要求驾驶员按规程行车外,城乡重要的路段、路口,设有安全标语牌和过街横幅标语,教育群众注意安全。
1966年到1976“文化大革命”年间,将工厂、企业已建立的各项安全措施错误地当成了“管、卡、压”。这一时期所发生的工伤事故都是本单位自行处理的,1978年,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保护的通知》精神,提出“生产、生活一齐抓”,并规定每年的3月和10月为安全检查月。到1987年,通过检查消除各种隐患40余处;同时对尘毒进行普查,发现水泥、石灰、纺织、粮油加工、化工、印刷等50多个企业2000多名职工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危害,其程度有超标80%以上,甚至几百倍的。已发现矽肺病1人,棉尘病1人。1981年,对全县30台锅炉进行检查、登记,对30余名司炉工进行6期200多人(次)的培训。
但由于设备陈旧,管理不善,有些工厂、企业也发生了意外事故。1981年建房倒塌死亡1人,伤2人;1982年轮胎压圈脱位死1人;1985年机械轧伤致死1人,乙炔发生器爆炸死1人;1986年,建房摔死1人。
劳动保护解放前,本县的手工作坊和商店设备简陋、劳动繁重,无劳动保护设施。
建国后,县境的手工作坊和商店生产水平低。当时,尚不能解决职工的温饱,哪能顾及职工的劳动保护。
50年代后期,本县已有电厂、机械厂、碾米厂、酒厂、烟酒专卖公司、百货公司以及合作社、联营商店等30余个单位。这些企业单位一般也只能配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部分工厂、公司建起公共食堂。职工的医疗、防暑降温、冬季取暖均按规定实行公费制。
60年代,全县全民所有制工厂企业发展到50余个,部分手工操作改为机械替代,企业发放的劳保用品,主要是手套、口罩、肥皂、毛巾、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墨镜等。有毒工种,象医院放射室医务人员、银行出纳员(点钞)及化肥厂职工等增发营养费。职工因公负伤致残,除按月领取原工资外,还按月享受工资10~30%的伤残补助费,至死亡为止。职工因公因病死亡,可享受200~300元的丧葬费和10~20个月工资金额的抚恤金等。
进入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朗,全县有全民所有制工厂、企业100多个。这一时期,绝大多数工厂、企业盖起了职工宿舍。肉联厂、化肥厂附设了幼儿班,人民旅社、酒厂、化肥厂、肉厂、第一医院附设了职工浴池,建筑公司、农机厂等10余个单位附设了医疗室、阅览室,职工独生子女按月可领取8~12元的补助费。因副食品价格上涨,职工还按月领取5元的补助,按有关规定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往返车船费报销,原工资照发(如表20-6)。
表20-6霍邱县几个年份全民所有制职工劳保福利费用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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