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工资
一、清代编俸
清代官吏俸禄,按九品正、从衔级,实行年俸制,发银两,按阴历计,闰年加发十二分之一,即所谓“编俸”。寿州官吏的年俸银分别为:知州,正从五品,80两;州同,正从六品,60两;学正(或教谕、训导)正从七品、八品,45两、40两;吏目,正从九品,33.114两,从九品者,31.52两;巡检,比从九品,31.52两。另有俸外之俸,即“养廉银”;寿州知州之所得,当相当于年俸的10倍。六房胥吏并诸差役,来自均徭,其工食银原来悉取之于里甲。嘉庆年间定州县衙门胥吏差役名额为80以下,教官佐杂衙门门斗弓兵名额为20以下,使民充之,服吏役各差之民,豁免田赋30亩。后以差役(马快、弓兵、门斗、皂隶、轿马伞扇各伕)大都为贫民,无赋可免,且又不宜轮换当值,工食饷银遂由州署库房(钱粮收入)开支(参见财政章第二节财政收支)。 二、民国薪饷 民国时,官吏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分级定月薪,按阳历计。县长为荐任官,科长、区长至科员、乡级干部为委任一至四级。民国30年,因法币贬值,调整月薪,每人平均增加30元。调整后标准月薪:县长340元,科长、区长140—180元,科员(一、二、三级)60—85元,乡长80元,区员、乡股主任、干事50—60元;县、乡中小学职教员50元—140元。其后,因物价持续上涨,即以此为基数(称为“底薪”)按行政院规定各地区生活指数加成,加倍发薪。此外,县参议会通过决议,由地方自筹款中增发生活补助费、补助米。 保级人员民国28年时,始给月薪,由地方摊派解决。30年县定月薪:保长、副保长(干事)45元。保国民小学教师45—50元;后又增补助米(米津)。法币贬值中,随县乡人员同时调整薪额,具体办法由县厘定。
雇员与工役的月饷,为定额,30年调整薪饷时,定雇员为36元,工役县属者30元,乡属者25元。法币贬值中,随县乡公教人员调整月薪提高定额。雇员的生活补助费、补助米,比照公教人员发给,工役减半。
三、供给制
人民政权建立伊始,财政维艰,工作人员无薪俸可言,实行供给制。1949年末,寿县县、区、乡三级国家干部共736名,每人每月供给粮草、衣服、鞋帽、日用品实物按市价计算,连同少量零用现金,为旧人民币19.54万元(合今19.54元),全县全年实支生活费供给总额为14.38亿元(合今14.38万元)。1950年时,除口粮、烧草仍给实物外,其余均按大米价格换算折发现金;另有部分乡干部(主要是家在本区范围内的)改行“粮贴制”,每人每月发“包干”大米90斤。1951年8月,按行政职务等级,实行“大包干”供给制,一律折发现金,称为包干费。1952年7月,调整包干供给标准,为免受物价波动影响,按“工资分”计算发给包干费,工资分值随大米市价涨落而浮动,一个工资分约合旧人民币1250元,稳定少变。与此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职务、资历,在生活上实行分灶供给;有特殊贡献者、因公致残者另给营养特需补助费。按工资分计算的供给标准大体如下:
县级,行政14级—17级,包括正副县长,县委正副书记,享受小灶待遇,每人每月生活费121个工资分,津贴费(含衣、日用品折款)最高14级每人每月96个工资分,正区级18级为142个工资分。
一般干部与勤杂人员,行政20级至30级,包括科员、干事、办事员、区助理员、区委委员、乡镇干部、勤杂人员,均为大灶待遇,每人每月生活费71个工资分,津贴费最低29级为85个工资分。
生活费系集中使用,出差者按天数、餐次领取现金或餐证;享受中、小灶待遇者,如在大灶就餐,其余额发给本人。伙食有结余,归集体所有,留待节日加餐。
1953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总数为4138名,每人平均年发包干费368万元(合今368元),较1949年提高50%。
四、工资制
1.工资改革 1955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供应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并提出方案进行试点。1956年8月,寿县成立工资改革领导组,实行工资改革,于是实行多年的实物(实物折价)供给制,为货币工资制所取代。鉴于国家当时致力于大规模经济建设,财力有限,工资水平偏低,因地区物价与生活费用水平存在差异,定寿县为第三类工资区,其标准月工资(即基本工资)县级最高14级120元(新人民币);区、(科)级最高18级80.5元,一般19级72元;乡级含科员、区助理员,高者21级57元,一般23级45元,较低者25级37.5元;勤杂人员一般为行政27级33.5元,28级31.5元。级别的评定,系在现任职务基础上,以德才兼备为主要条件,适当照顾资历;如正副科长(区长、部长),设有4个档次:最高17级,最低20级,评定时具有灵活性。当年,全县县、区、乡4693名干部评定了级别,其中大部分保持了1952年所评定的级别,有480名提升了一级,26名提升了两级。提升原因有二:一是原定级别偏低,一是职级不相称。
改行货币工资制时,教育部按“中教”、“小教”分类划级评定;医疗卫生、农林、水利专业人员评定技术级;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实行三等五类工资制度;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
随着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国家对部分商品价格作了调整,市场上一些农副产品、副食品的价格因供求变化而有所上升。为不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工生活水平降低,自1978年以来,国家先后给予各种补贴,如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生活补贴等。1984年,各种补贴每人每月总额已逾30元,由于各种补贴,不分职级平均发放,致使本来档次就很小的工资级差,更加缩小档距,而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更好地调动工作、劳动生产积极性。同时,在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形势下,同社会各阶层、各行业比较,干部、职工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相对偏低,改革工资制度势在必行。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的通知》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也发布了有关具体规定。是年12月,寿县成立工资改革领导组,着手第二次工资改革。
此次工资改革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以职务工资为主体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原有各种补贴全部取消,各人按原来实领金额(即标准工资、各种补贴,增收节支奖金的总和),对照新颁工资标准,符合哪一档级即按该档级计,如同档级工资额、旧制低于新制者,按新制计,即所谓“套改升级”。改革后,工资级差档距较前明显扩大,机关事业在职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较改前平均增加12%。对于在改前即已办理离、退休者,仍维持旧制,保留各种补贴,基本工资人均增加10%。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改革,实行本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利用本企业自有资金(即奖励基金、部分企业利润留成)进行改革。县劳动局、工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按企业经济效益现状,区分企业类型,不同企业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新标准确定后,以原标准工资为基础,对照新标准,进行套级、升级。1986年,全县74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完成了工资改革,6587名职工人均提高工资额17.12元,工资总额较前增长39.35%。与此同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根据本企业经济条件比照套改,使4700余名职工增加了工资收入。
1986年末,全县国家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总人数22017名,年工资总额为2380.40万元,人均年工资为1081.20元。
2.工资调整
自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以来,寿县已进行8次工资调整。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职务与工资级别不相称者,德才兼备长期没有提升职务者,个人资历与原定工资级别偏低者。调整的方法,是群众评议,领导批准。
1963年8月,第一次调整工资,全县共有干部、职工5572名,晋级增资,占总数45%,人均工资较调整前增加5.50元。
1971年第二次调整。全县有干部、职工4347名提高了工资,人均月工资较调整前增加6.78元。
1972年第三次调整。此次调整范围,主要是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其中:商业、供销系统1194名,医药卫生系统588名,粮食系统24名,农林系统148名,手工业系统258名,交通运输系统62名,银行系统(信用社)185名,广播事业单位(公社)32名,剧团、文艺工作者20名,共计2511名,人均月工资增加了5.14元。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资偏低的工作人员,也给予适当调整。
1977年8月,第四次调整。调整面(即调升工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为40%,调整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良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工人,1971年底以前上岗现是一级工与1966年底以前上岗现是二级工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县以上)、服务业的生产管理人员、职工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者与在生产经营中表现良好的。调整方法,一般按原工资级别提高一级;其级差低于5元者,按5元计;高于7元者,只限于7元。对1966年以前上岗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增工资不足7元的,按7元计。通过调整,全县有干部、职工5724名升了级,月总资总额增加了37185元。与此同时,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也参照这一办法为5070名职工调增了工资,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2.82元。
1978年12月,寿县各主管部门通过考核、评议,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生产成绩优异者、有较大贡献者、职务提升后工资级别偏低者计108名(占总人数2%)提高了工资级别。
1979年11月,第六次工资调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通过考核后升级,升级面为40%。干部、职工总人数以当年10月底实有数为准;企业固定工与计划内临时工以1978年年底在册数为准。全县255个考评单位,干部、职工总人数13187名,实际升级人数5282名,升级面平均为42%,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5.7元。全县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5440名,升级人数1822名,升级面平均为41%,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5.4元。
鉴于物价、生活水平的变化,自1979年1月起,寿县按第四类工资区标准计发工资(原为第三类工资区),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3元左右。 1982年10月,第七次调整工资。其对象是国家机关、科学教育单位、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县有1072名干部、职工升级,月增工资总额6965.31元。另外,调整了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中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全民单位中有770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729.16元;集体单位中有257人升了级,月增工资总额671.50元。
1983年10月,第八次调整工资。凡1983年9月底以前在册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生产工作的固定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3.5元。原来执行企业业务级工资标准的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指县级管理单位),改按国家行政级工资标准执行,办理了改制套改手续。全县70个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4110名职工调整了工资,月工资总额增加了29417元。同年,原工资过低的林业系统职工232名,农业系统职工315名,也先后调整了工资,月工资总额分别增加了1036.86元,1424.86元。 五、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实施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与部分事业单位。在1960年实行的综合奖的基础上,于1967年改行临时附加工资,这种工资形式,兼有福利、奖励性质,按标准工资比例(2%—3%)计算,随同标准工资按月发给。1969年12月国家劳动部规定:新增工人到企业单位不再给予附加工资。1979年调整工资时,规定对升级职工原有的附加工资予以冲销。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通知:“今后职工附加工资,不论是升级冲销后剩余的附加工资,还是未升级未冲销的附加工资,除在今后增加工资时继续冲销外,调动工作时不以调入单位附加工资标准计算增减,一律予以冻结;原在部队享受附加工资的军人复员后,不再享受附加工资。”
1985年第二次工资改革时,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附加工资一律取消。
六、奖励工资
1950—1957年,为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形式以实物为主,如文具、工具、日用品之类。
1958—1959年,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中,实行“跃进奖”,亦是实物为主。
1960年2月,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奖(包括增产节约、超产、先进模范、合理化建议等奖),从本单位生产收入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内开支,提取数一般为标准工资总额的3%,通过年终(或按季度)评比发给。
1963年10月,实行奖励工资。其范围为: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基本建设与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水产企业、城市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发放对象为工人、服务人员、职员(正副股长、正副车间主任)。奖金额:重点工业、基建、交通运输企业,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的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0%;一般工业、城市公用企业、水产企业不超过7%;商业、金融企业不超过6%。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奖励工资停止发放。
1978年,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规定奖金总额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2%。
1984年,国务院规定,企业单位在奖金的使用上有自由权,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主要是控制其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总额。根据实际情况,企业使用奖金的形式有6种,包括:奖金、浮动工资、计件超产工资、奖励上浮工资、岗位津贴和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等。是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增收节支奖”,一般从节约的公用经费内支付,人均每月8元(1985年工资改革时列为工资组成部分)。
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奖金可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控制企业奖金发放额相对平衡,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国家按各企业实发奖金额占工资总额比例情况征收奖金税。
清代官吏俸禄,按九品正、从衔级,实行年俸制,发银两,按阴历计,闰年加发十二分之一,即所谓“编俸”。寿州官吏的年俸银分别为:知州,正从五品,80两;州同,正从六品,60两;学正(或教谕、训导)正从七品、八品,45两、40两;吏目,正从九品,33.114两,从九品者,31.52两;巡检,比从九品,31.52两。另有俸外之俸,即“养廉银”;寿州知州之所得,当相当于年俸的10倍。六房胥吏并诸差役,来自均徭,其工食银原来悉取之于里甲。嘉庆年间定州县衙门胥吏差役名额为80以下,教官佐杂衙门门斗弓兵名额为20以下,使民充之,服吏役各差之民,豁免田赋30亩。后以差役(马快、弓兵、门斗、皂隶、轿马伞扇各伕)大都为贫民,无赋可免,且又不宜轮换当值,工食饷银遂由州署库房(钱粮收入)开支(参见财政章第二节财政收支)。 二、民国薪饷 民国时,官吏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分级定月薪,按阳历计。县长为荐任官,科长、区长至科员、乡级干部为委任一至四级。民国30年,因法币贬值,调整月薪,每人平均增加30元。调整后标准月薪:县长340元,科长、区长140—180元,科员(一、二、三级)60—85元,乡长80元,区员、乡股主任、干事50—60元;县、乡中小学职教员50元—140元。其后,因物价持续上涨,即以此为基数(称为“底薪”)按行政院规定各地区生活指数加成,加倍发薪。此外,县参议会通过决议,由地方自筹款中增发生活补助费、补助米。 保级人员民国28年时,始给月薪,由地方摊派解决。30年县定月薪:保长、副保长(干事)45元。保国民小学教师45—50元;后又增补助米(米津)。法币贬值中,随县乡人员同时调整薪额,具体办法由县厘定。
雇员与工役的月饷,为定额,30年调整薪饷时,定雇员为36元,工役县属者30元,乡属者25元。法币贬值中,随县乡公教人员调整月薪提高定额。雇员的生活补助费、补助米,比照公教人员发给,工役减半。
三、供给制
人民政权建立伊始,财政维艰,工作人员无薪俸可言,实行供给制。1949年末,寿县县、区、乡三级国家干部共736名,每人每月供给粮草、衣服、鞋帽、日用品实物按市价计算,连同少量零用现金,为旧人民币19.54万元(合今19.54元),全县全年实支生活费供给总额为14.38亿元(合今14.38万元)。1950年时,除口粮、烧草仍给实物外,其余均按大米价格换算折发现金;另有部分乡干部(主要是家在本区范围内的)改行“粮贴制”,每人每月发“包干”大米90斤。1951年8月,按行政职务等级,实行“大包干”供给制,一律折发现金,称为包干费。1952年7月,调整包干供给标准,为免受物价波动影响,按“工资分”计算发给包干费,工资分值随大米市价涨落而浮动,一个工资分约合旧人民币1250元,稳定少变。与此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职务、资历,在生活上实行分灶供给;有特殊贡献者、因公致残者另给营养特需补助费。按工资分计算的供给标准大体如下:
县级,行政14级—17级,包括正副县长,县委正副书记,享受小灶待遇,每人每月生活费121个工资分,津贴费(含衣、日用品折款)最高14级每人每月96个工资分,正区级18级为142个工资分。
一般干部与勤杂人员,行政20级至30级,包括科员、干事、办事员、区助理员、区委委员、乡镇干部、勤杂人员,均为大灶待遇,每人每月生活费71个工资分,津贴费最低29级为85个工资分。
生活费系集中使用,出差者按天数、餐次领取现金或餐证;享受中、小灶待遇者,如在大灶就餐,其余额发给本人。伙食有结余,归集体所有,留待节日加餐。
1953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总数为4138名,每人平均年发包干费368万元(合今368元),较1949年提高50%。
四、工资制
1.工资改革 1955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供应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并提出方案进行试点。1956年8月,寿县成立工资改革领导组,实行工资改革,于是实行多年的实物(实物折价)供给制,为货币工资制所取代。鉴于国家当时致力于大规模经济建设,财力有限,工资水平偏低,因地区物价与生活费用水平存在差异,定寿县为第三类工资区,其标准月工资(即基本工资)县级最高14级120元(新人民币);区、(科)级最高18级80.5元,一般19级72元;乡级含科员、区助理员,高者21级57元,一般23级45元,较低者25级37.5元;勤杂人员一般为行政27级33.5元,28级31.5元。级别的评定,系在现任职务基础上,以德才兼备为主要条件,适当照顾资历;如正副科长(区长、部长),设有4个档次:最高17级,最低20级,评定时具有灵活性。当年,全县县、区、乡4693名干部评定了级别,其中大部分保持了1952年所评定的级别,有480名提升了一级,26名提升了两级。提升原因有二:一是原定级别偏低,一是职级不相称。
改行货币工资制时,教育部按“中教”、“小教”分类划级评定;医疗卫生、农林、水利专业人员评定技术级;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实行三等五类工资制度;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
随着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国家对部分商品价格作了调整,市场上一些农副产品、副食品的价格因供求变化而有所上升。为不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工生活水平降低,自1978年以来,国家先后给予各种补贴,如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生活补贴等。1984年,各种补贴每人每月总额已逾30元,由于各种补贴,不分职级平均发放,致使本来档次就很小的工资级差,更加缩小档距,而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更好地调动工作、劳动生产积极性。同时,在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形势下,同社会各阶层、各行业比较,干部、职工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相对偏低,改革工资制度势在必行。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的通知》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也发布了有关具体规定。是年12月,寿县成立工资改革领导组,着手第二次工资改革。
此次工资改革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以职务工资为主体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原有各种补贴全部取消,各人按原来实领金额(即标准工资、各种补贴,增收节支奖金的总和),对照新颁工资标准,符合哪一档级即按该档级计,如同档级工资额、旧制低于新制者,按新制计,即所谓“套改升级”。改革后,工资级差档距较前明显扩大,机关事业在职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较改前平均增加12%。对于在改前即已办理离、退休者,仍维持旧制,保留各种补贴,基本工资人均增加10%。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改革,实行本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利用本企业自有资金(即奖励基金、部分企业利润留成)进行改革。县劳动局、工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按企业经济效益现状,区分企业类型,不同企业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新标准确定后,以原标准工资为基础,对照新标准,进行套级、升级。1986年,全县74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完成了工资改革,6587名职工人均提高工资额17.12元,工资总额较前增长39.35%。与此同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根据本企业经济条件比照套改,使4700余名职工增加了工资收入。
1986年末,全县国家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总人数22017名,年工资总额为2380.40万元,人均年工资为1081.20元。
2.工资调整
自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以来,寿县已进行8次工资调整。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职务与工资级别不相称者,德才兼备长期没有提升职务者,个人资历与原定工资级别偏低者。调整的方法,是群众评议,领导批准。
1963年8月,第一次调整工资,全县共有干部、职工5572名,晋级增资,占总数45%,人均工资较调整前增加5.50元。
1971年第二次调整。全县有干部、职工4347名提高了工资,人均月工资较调整前增加6.78元。
1972年第三次调整。此次调整范围,主要是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其中:商业、供销系统1194名,医药卫生系统588名,粮食系统24名,农林系统148名,手工业系统258名,交通运输系统62名,银行系统(信用社)185名,广播事业单位(公社)32名,剧团、文艺工作者20名,共计2511名,人均月工资增加了5.14元。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资偏低的工作人员,也给予适当调整。
1977年8月,第四次调整。调整面(即调升工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为40%,调整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良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工人,1971年底以前上岗现是一级工与1966年底以前上岗现是二级工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县以上)、服务业的生产管理人员、职工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者与在生产经营中表现良好的。调整方法,一般按原工资级别提高一级;其级差低于5元者,按5元计;高于7元者,只限于7元。对1966年以前上岗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增工资不足7元的,按7元计。通过调整,全县有干部、职工5724名升了级,月总资总额增加了37185元。与此同时,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也参照这一办法为5070名职工调增了工资,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2.82元。
1978年12月,寿县各主管部门通过考核、评议,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生产成绩优异者、有较大贡献者、职务提升后工资级别偏低者计108名(占总人数2%)提高了工资级别。
1979年11月,第六次工资调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通过考核后升级,升级面为40%。干部、职工总人数以当年10月底实有数为准;企业固定工与计划内临时工以1978年年底在册数为准。全县255个考评单位,干部、职工总人数13187名,实际升级人数5282名,升级面平均为42%,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5.7元。全县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5440名,升级人数1822名,升级面平均为41%,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5.4元。
鉴于物价、生活水平的变化,自1979年1月起,寿县按第四类工资区标准计发工资(原为第三类工资区),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3元左右。 1982年10月,第七次调整工资。其对象是国家机关、科学教育单位、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县有1072名干部、职工升级,月增工资总额6965.31元。另外,调整了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中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全民单位中有770人升级,月增工资总额1729.16元;集体单位中有257人升了级,月增工资总额671.50元。
1983年10月,第八次调整工资。凡1983年9月底以前在册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生产工作的固定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3.5元。原来执行企业业务级工资标准的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指县级管理单位),改按国家行政级工资标准执行,办理了改制套改手续。全县70个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4110名职工调整了工资,月工资总额增加了29417元。同年,原工资过低的林业系统职工232名,农业系统职工315名,也先后调整了工资,月工资总额分别增加了1036.86元,1424.86元。 五、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实施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与部分事业单位。在1960年实行的综合奖的基础上,于1967年改行临时附加工资,这种工资形式,兼有福利、奖励性质,按标准工资比例(2%—3%)计算,随同标准工资按月发给。1969年12月国家劳动部规定:新增工人到企业单位不再给予附加工资。1979年调整工资时,规定对升级职工原有的附加工资予以冲销。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通知:“今后职工附加工资,不论是升级冲销后剩余的附加工资,还是未升级未冲销的附加工资,除在今后增加工资时继续冲销外,调动工作时不以调入单位附加工资标准计算增减,一律予以冻结;原在部队享受附加工资的军人复员后,不再享受附加工资。”
1985年第二次工资改革时,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附加工资一律取消。
六、奖励工资
1950—1957年,为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形式以实物为主,如文具、工具、日用品之类。
1958—1959年,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中,实行“跃进奖”,亦是实物为主。
1960年2月,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奖(包括增产节约、超产、先进模范、合理化建议等奖),从本单位生产收入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内开支,提取数一般为标准工资总额的3%,通过年终(或按季度)评比发给。
1963年10月,实行奖励工资。其范围为: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基本建设与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水产企业、城市公用企业、金融企业;发放对象为工人、服务人员、职员(正副股长、正副车间主任)。奖金额:重点工业、基建、交通运输企业,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的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0%;一般工业、城市公用企业、水产企业不超过7%;商业、金融企业不超过6%。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奖励工资停止发放。
1978年,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规定奖金总额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2%。
1984年,国务院规定,企业单位在奖金的使用上有自由权,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主要是控制其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总额。根据实际情况,企业使用奖金的形式有6种,包括:奖金、浮动工资、计件超产工资、奖励上浮工资、岗位津贴和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等。是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增收节支奖”,一般从节约的公用经费内支付,人均每月8元(1985年工资改革时列为工资组成部分)。
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奖金可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控制企业奖金发放额相对平衡,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国家按各企业实发奖金额占工资总额比例情况征收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