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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县以下政区
唐、宋、元时期,本区县以下行政区划无考。自明代池州府洪武十四年(1381)编造赋役黄册时起,县以下以乡、都(图)、里(甲)为区划单位;有的县以乡、都(图)、保(里、坊)为区划单位。10户为保,50户为大保,10大保为都(图),都统于乡。
清代,沿明制。民国19年(1930)以前,沿用清制。21年,实行区、乡(镇)制。民国22年起,实行联保制,县设联保办事处,下分区、联保、保三线。民国28年,复改联保制为乡保制,保以下设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保甲制,由区直接辖行政村,实行县、区、村3级制。1951年,根据《皖南区划建设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实行区、乡、选区(相当于村)三线制。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线制,延续至80年代初。1983年,改人民公社为党政分设的乡。撤销公社管理委员会,成立乡人民政府;撤销生产大队,改为村建制。区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设区公所。此后,青阳县、石埭县撤区,由县辖乡。1992年,贵池市、东至县相继撤区并乡。1993年,区内县以下设29镇58乡978个行政村,2个街道办事处(乡级),33个居民委员会。
明清时期池州府县以下政区设置概况表
1993年池州地区乡镇概况表
备注:全区共87个乡镇(58个乡29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978个行政村,33个居委会
清代,沿明制。民国19年(1930)以前,沿用清制。21年,实行区、乡(镇)制。民国22年起,实行联保制,县设联保办事处,下分区、联保、保三线。民国28年,复改联保制为乡保制,保以下设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保甲制,由区直接辖行政村,实行县、区、村3级制。1951年,根据《皖南区划建设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实行区、乡、选区(相当于村)三线制。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线制,延续至80年代初。1983年,改人民公社为党政分设的乡。撤销公社管理委员会,成立乡人民政府;撤销生产大队,改为村建制。区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设区公所。此后,青阳县、石埭县撤区,由县辖乡。1992年,贵池市、东至县相继撤区并乡。1993年,区内县以下设29镇58乡978个行政村,2个街道办事处(乡级),33个居民委员会。
明清时期池州府县以下政区设置概况表
1993年池州地区乡镇概况表
备注:全区共87个乡镇(58个乡29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978个行政村,33个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