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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其他民政事务
(一)结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区于1950年下半年开始正式进行婚姻登记。此时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具体手续是:男女结婚时,双方携带所在单位(乡)的婚姻状况证明,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填写“结婚申请书”,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即进行登记,发给结婚证,并按人定量发给布票。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能登记的理由,做好解释教育工作。1980年9月,国家公布新的《婚姻法》和《新婚姻登记办法》后,各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婚姻登记员(民政助理员)进行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1985—1993年,全区申请结婚登记89271对,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4811对,占总数5.9%。
1989年在纪念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第二部《婚姻法》颁布10周年期间,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并对违法婚姻进行清理。据统计,全区共清理出违法婚姻617对,补办登记手续的421对。
(二)离婚、复婚审批
1950年—1952年全区申请经批准离婚者20374对,其中属包办而感情不合者11721对,一方受虐待者5053起,重婚136起,其他方面2405对。童养媳,解除婚约者1950年为108起,1951年上升到951起。经婚姻登记机关调解未离1085起。调解无效转法院415起,消除误解和好的74起,判决离婚的337起,判决不离的4起。1954年至1958年,全区离婚4143起,年均828.6起,一方受辱待要求离婚者192起。1985至1992年,全区离婚者1297对,年平均162.1对。申请离婚当事人,以中青年妇女居多。
1954年至1958年,离婚后复婚者893起,占离婚总数21.56%。从1985年至1993年共批准离婚11107起,复婚者246起,占离婚者总数22.2%。
(三)殡葬改革
解放前,区境内城乡死人,一般习惯于木棺土葬。建国后,仍兴旧俗殡葬。党和国家曾经提出“殡葬要改革,提倡火葬”。1958年,全区农村大搞田园化,进行了平坟深埋和移坟上山活动。1965年,地区要求各县选择一个城镇和一至二个生产队,建立农村公墓试点。1978年,地区又作出有关规定,干部职工病故后,火化遗体者,则优先提供交通工具,家境贫苦的,运输费和安葬费,民政部门给予减免;如其亲属坚持木棺土葬,则不发丧葬费,不享受遗属补助,不提供交通工具,所在单位不为其举行丧事活动。城镇居民坚持木棺土葬,街道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不给予支持,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出售和使用迷信用品,对搞封建迷信的职业者、礼生、道士、阴阳先生等都要取缔,教育其从事正当职业,违者造成后果,将依法处理。
1976年,贵池县在县城东南方向(距城有十华里左右)的齐山附近,建有面积1317.3平方米的火葬场,占地24亩,并成立了贵池县殡葬管理所。1993年贵池市一方面继续宣传关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方面加强殡葬管理单位内部建设,依靠财政支持和多方筹集资金10.3万元,整修了殡仪馆告别厅、购置了发电机、大屉冷柜、遗体保存箱,并把煤炉改换成油炉,增强了火化能力。是年,全区共火化遗体214具,火化率为13%。
1979年9月,东至县在县城西郊划定一片荒山,建立东至县革命公墓,在县城范围内进行土葬改革,实行了深埋深葬不留坟头,统一管理。1981年,东至县殡葬管理所建成,1993年青阳县殡仪馆建成,同年,石埭县城关公墓山正式投入使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区于1950年下半年开始正式进行婚姻登记。此时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具体手续是:男女结婚时,双方携带所在单位(乡)的婚姻状况证明,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填写“结婚申请书”,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即进行登记,发给结婚证,并按人定量发给布票。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能登记的理由,做好解释教育工作。1980年9月,国家公布新的《婚姻法》和《新婚姻登记办法》后,各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婚姻登记员(民政助理员)进行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1985—1993年,全区申请结婚登记89271对,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4811对,占总数5.9%。
1989年在纪念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第二部《婚姻法》颁布10周年期间,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并对违法婚姻进行清理。据统计,全区共清理出违法婚姻617对,补办登记手续的421对。
(二)离婚、复婚审批
1950年—1952年全区申请经批准离婚者20374对,其中属包办而感情不合者11721对,一方受虐待者5053起,重婚136起,其他方面2405对。童养媳,解除婚约者1950年为108起,1951年上升到951起。经婚姻登记机关调解未离1085起。调解无效转法院415起,消除误解和好的74起,判决离婚的337起,判决不离的4起。1954年至1958年,全区离婚4143起,年均828.6起,一方受辱待要求离婚者192起。1985至1992年,全区离婚者1297对,年平均162.1对。申请离婚当事人,以中青年妇女居多。
1954年至1958年,离婚后复婚者893起,占离婚总数21.56%。从1985年至1993年共批准离婚11107起,复婚者246起,占离婚者总数22.2%。
(三)殡葬改革
解放前,区境内城乡死人,一般习惯于木棺土葬。建国后,仍兴旧俗殡葬。党和国家曾经提出“殡葬要改革,提倡火葬”。1958年,全区农村大搞田园化,进行了平坟深埋和移坟上山活动。1965年,地区要求各县选择一个城镇和一至二个生产队,建立农村公墓试点。1978年,地区又作出有关规定,干部职工病故后,火化遗体者,则优先提供交通工具,家境贫苦的,运输费和安葬费,民政部门给予减免;如其亲属坚持木棺土葬,则不发丧葬费,不享受遗属补助,不提供交通工具,所在单位不为其举行丧事活动。城镇居民坚持木棺土葬,街道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不给予支持,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出售和使用迷信用品,对搞封建迷信的职业者、礼生、道士、阴阳先生等都要取缔,教育其从事正当职业,违者造成后果,将依法处理。
1976年,贵池县在县城东南方向(距城有十华里左右)的齐山附近,建有面积1317.3平方米的火葬场,占地24亩,并成立了贵池县殡葬管理所。1993年贵池市一方面继续宣传关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方面加强殡葬管理单位内部建设,依靠财政支持和多方筹集资金10.3万元,整修了殡仪馆告别厅、购置了发电机、大屉冷柜、遗体保存箱,并把煤炉改换成油炉,增强了火化能力。是年,全区共火化遗体214具,火化率为13%。
1979年9月,东至县在县城西郊划定一片荒山,建立东至县革命公墓,在县城范围内进行土葬改革,实行了深埋深葬不留坟头,统一管理。1981年,东至县殡葬管理所建成,1993年青阳县殡仪馆建成,同年,石埭县城关公墓山正式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