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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无地方检察机构设置。民国元年(1912年)10月,始设池州地方审检厅和所属各县初级审检厅,为地方检察与审判业务的合署机构。民国2年2月,各级检察机关独立,成立池州及各县检察处。日军侵入后,池州各检察机关解散,至民国37年,恢复在池州地方法院内设立检察处。
建国后,贵池、青阳、东流、至德等县均于1951年5月前后,成立县人民检察署机关;石埭县则于1952年3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至1955年5月,各县均改设人民检察院机构。1965年7月,成立池州专区人民检察院。1967年,专、县检察机关被“砸烂”,后改由军管小组,人保组取代公、检、法机关的职能。1978年恢复池州地区检察院及其所属各县人民检察院,至1980年1月地区机构撤销。1988年8月,成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池州分院,下辖贵池市和东至、石台、青阳3县人民检察院。至1993年底,地区分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院、法纪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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