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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
清朝以前,行政与司法合一,无单设的审判机关。清宣统二年(1910年)始设池州地方审判厅,各县建立初级审判厅,专理地方商务案件与刑事民事案件。辛亥革命,池州宣告光复,上述审判机构停止公务,人员解散。民国元年(1912年),池州建立司法筹备处;同年10月,改筹备处为池州地方审检厅,各县设立初级审检厅。池州审检厅大体配备厅长一人,推事二人,典簿一人,主簿一人、录事二人,书记官二人,司法警察二人,检验吏一人。民国2年2月,各级检察机关自审检厅内分离独设,池州改设地方审判厅和各县初级审判厅。
民国3年7月,北洋政府划安徽为五大行政区,各区亦设地方审判厅机构,其中第一地方审判厅驻安庆办公,主管贵池、青阳、石埭、东流、怀宁、桐城、潜山、宿松、望江等县诉讼。民国16年4月,改审判厅为法院,在安庆设立省高等法院,直管铜陵、贵池、东流、至德、怀宁等14县初级二审及地方二审上诉案件;青阳县属第三高等分院(芜湖)领辖。各县司法事务均归县长兼理。
民国18年7月,建立池州地方法院,置院长一人、推事二人,书记官三人,录事二人、庭丁二人。民国24年贵池县,民国26年青阳县、石埭县、东流县亦先后建立司法处。日本军侵占池州后,国民党的地方各机构均逃离解散。民国36年1月,贵池始恢复地方法院机构,石埭、东流、至德、青阳、贵池各县亦恢复司法处机关;贵池地方法院置推事兼院长一人,推事二人,书记官长一人,书记官二人、人事管理员兼书记官一人,会计员一人。其诉讼管理范围为地方刑、民一审案件和不服所属各县司法处审理的上诉案。
人民政权建立后,于1949年5月3日成立皖南专署池州专区司法科。1950年1月,改司法科为池州人民法院;同年3月更名皖南人民法院池州分院。各县相应建立了人民法院机构。
1952年1月,池州分院并入皖北人民法院安庆分院机构,东流、至德、贵池、青阳等县人民法院亦归安庆分院领导。1965年恢复池州专区,设立池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7年10月,审判工作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兼理;1973年9月,复设地区中级法院。1988年10月,重建池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时有干警22人;1993年底,中级法院内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申庭、执行庭、研究室、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业余大学分部办公室、法医室等,全院干警为48人;全区法院机关干警为224人。中级法院主要负责受理池州地区内各类一、二审案件和不服所属贵池市与东至、青阳、石台3县人民法院判定的上诉案件。
(二)法庭
土改法庭,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示,贵池、青阳、石埭、至德、东流等县先后于1950年10月前后,设立县人民法庭,由公安局、法院等机关抽调干警开展工作;县以下主要集镇又建立分庭机构,如贵池县的殷汇、丁香、观前、桃坡、乌沙5个分庭,青阳县陵阳、庙前、木镇3个分庭。通常称其为“土改法庭”,主要审判反革命与破坏土改案件,至1951年5月土改结束时,上述法庭先后停止办公,其未办结案件交由县人民法院接办。
“三反”法庭,成立于1952年1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院》的决定,各县成立人民法庭,又称“三反”法庭,主要为审判经济类犯罪案件。至“三反”运动结束后,“三反”法庭即奉令撤销。
普选法庭为保障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设,1954年2月前后,各县基本上以区为单位成立普选人民法庭,简称“普选”法庭。主要受理选举中的违法案件,同时也受理民事与刑事案件。至普选工作结束时,撤销各普选法庭机构。
巡回法庭,贵池县于1953年9月首先在桃坡区建立第一个巡回法庭;同年12月,石埭县建立横渡区巡回法庭。同时,东流、至德两县分别建立有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目的是改变坐堂问案的旧作风,深入农村,就地办案,能够及时地受理和审办人民群众的诉讼案件。至1954年底,又先后改组了巡回法庭机构。1992年7月始,池州地区中级法院分别开始向地、市县两级公路系统派出行政审判巡回法庭,完成依法治路的专项案件审理任务,工作成效突出。195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随后,各县法院根据规定先后将巡回法庭改设为区级人民法庭,其任务是负责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并进行基层法律、法令宣传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至1978年9月始,各县始恢复设立区人民法庭;1992年撤区改设乡、镇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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