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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1949年10月后,各县相继建立司法科,为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机关;其后,县人民法院又以内设法律顾问处或公证室形式,兼理司法行政。1980年底,贵池、东至、石台、青阳始先后设立专门司法行政机构——县司法局,主要负责法制宣传、公证律师、人民调解等工作。1988年8月,成立地区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律师公证科、法制宣传科、法律顾问处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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