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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调解
建国初期,池州专区各县民事调解工作由各村村长及城镇街道委员会兼理,另配备1至2名调解员,负责专门事务。1952年起,各县人民法院主管组建和管理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2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各县乡(镇)统一成立财解委员会,并确定一名主要干部分管这项工作。到1958年,青阳县农村生产大队、城镇居民委员会,共建立调解委员会178个,调解委员达1297人;1963年,东至县有调解委员会387个,调解委员2215人;当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达4817起。“文革”初期,调解组织活动停顿。
1973年,池州地区各县恢复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980年后,各县调解组织改由司法局管理。1983年,各县司法局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青阳县共保存乡调委会19个,调解委员106人,行政村及街道调委会182个,调解委员652人;贵池县有调委会339个,调解委员1533人;东至县调委会为373个,各会调解委员均有3至5人;1985年底,石埭县调解委员会有147个,调解员1709人,其中厂矿调委会10个,调解员45人。
1982年至1985年,石埭县共调解处理各类民间纠纷8086起,防止非正常死亡47人;1989年,青阳县调解民间纠纷6905起,其中,避免民转刑纠纷251起,防止发生非正常死亡323人,及时解决纠纷,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
90年代,继续巩固和发展乡司法助理员、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为主体的三线调解网络;城镇街道普遍建立居民调委会,企业以300人以上的单位为准则建立调解组织。1990年,全区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069个。其中,村调委会975个,居民调委会28个,厂矿调委会33个;配备调解委员计5913名。1993年,全区调委会达1219个。
1990年至1993年,全区共调解处理各种民间纠纷43658起,防止非正常死亡557起748人。其中,1993年调处纠纷11286件,防止因纠纷激化引起自杀120起160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60起230人。
1973年,池州地区各县恢复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980年后,各县调解组织改由司法局管理。1983年,各县司法局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青阳县共保存乡调委会19个,调解委员106人,行政村及街道调委会182个,调解委员652人;贵池县有调委会339个,调解委员1533人;东至县调委会为373个,各会调解委员均有3至5人;1985年底,石埭县调解委员会有147个,调解员1709人,其中厂矿调委会10个,调解员45人。
1982年至1985年,石埭县共调解处理各类民间纠纷8086起,防止非正常死亡47人;1989年,青阳县调解民间纠纷6905起,其中,避免民转刑纠纷251起,防止发生非正常死亡323人,及时解决纠纷,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
90年代,继续巩固和发展乡司法助理员、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为主体的三线调解网络;城镇街道普遍建立居民调委会,企业以300人以上的单位为准则建立调解组织。1990年,全区共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069个。其中,村调委会975个,居民调委会28个,厂矿调委会33个;配备调解委员计5913名。1993年,全区调委会达1219个。
1990年至1993年,全区共调解处理各种民间纠纷43658起,防止非正常死亡557起748人。其中,1993年调处纠纷11286件,防止因纠纷激化引起自杀120起160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60起2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