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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国后农业经济体制
(一)土地改革
土改前,全区有耕地1314029亩,人口703689人。其中,地主6894户,人口29527人,占总人口0.042%;地主占有耕地410815亩,占全区总耕地31.27%;富农1730户,人口9297人,占总人口0.013%;富农占耕地35919亩,占全区总耕地0.018%;中农29651户,人口137205人,占总人口0.420%;中农占有耕地186819亩,占总耕地0.15%;贫农51938户,人口181100人,占总人口0.257%;贫农占有耕地87938亩,占总耕地0.068%;雇农7892户,人口2179人,占总人口0.003%。雇农占有耕地1423亩,占总耕地0.01%;小土地出租2828户,人口8191人,占总人口0.01%。小土地出租占有耕地44292亩,占总耕地0.29%;公堂主占有耕地195740亩,占总耕地0.15%;其他各阶层户数10456户,人口29929人,占总人口0.032%,占有耕地35321亩,占总耕地0.19%。
1950年,全区普遍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各县先培训土改工作干部,后选 乡试点示范,再全面铺开。池州专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华东土地改革实施细则》和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政策、法令、细则,先举办全区土改干部培训班,培训土改工作骨干,在贵池县清溪乡永明村进行土改试点。1950年4月,中共贵池县委在元四村举办150名土改干部培训班,就地进行土改试点;至德县于1950年3月24日,在花园里祠乡村进行土改试点。东流县于1950年8月6日至12月6日,在村岭圹(今胜利乡彭岭村)进行土改试点。中共石埭县委于8月组成土改工作队,在南屏、三民、千秋、夏村(今属黄山市黄山区)进行土改试点。中共青阳县委于1950年8月,在庙前区华源村进行土改试点。各县试点结束后,即分批分片全面开展土改运动。其共同步骤是:一、摸底:以村为单位准确掌握全村户、人口数和各户耕地数及座落地点等资料造册;二、深入宣传党的土改政策,划分阶级成份;三、没收地主、富农多余土地及其他财产(房屋、耕牛、农具、粮食、金银等),按村人口分给无地少地贫苦户和无房屋户;四、整籍发证,召开庆功会和组织生产。在土改中,各县乡土改工作队认真贯彻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打击地主”的阶级路线,镇压恶霸地主和反动势力。据资料记载,全区共没收地主、富农和公堂土地18740亩,房屋23386间,耕牛2079头,粮食8441吨,大小农具60364件分给贫苦农民。土改时,各县乡村对原“习惯田”作了全面丈量登记,田亩多数有变化。其后,为提高亩产,减少征购、派购和增加农民口粮标准而有意少报田亩现象,时有发现,实际上村队两本田亩账已为史实。土改后,农民在分得的耕地上自主经营,劳动所得除交农业税以外,全归已有,大大调 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广大农村一时出现开垦荒地荒山和精耕细作的大生产热潮。1952年末,全区耕地153.32万亩,比1950年末141.25万亩,增加12.07万亩。是年,全区经过土改,土地制度过渡到劳动者个人和集体所有。见附表:
池州地区农村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
(1950)
(二)农业合作化
互助组土地改革后,农村绝大多数贫雇中农户,虽然拥有自己的耕地,但是,一些原来底子薄、农具不足、生产资金短缺的农户无力抗御各种自然灾害,若求精耕细作,提高单产,仍靠各户个体经营,难以做到地尽其产;一些地方曾又一度出现穷的穷、富的富等现象。一些具有先进思想的农民便产生了“要想发展农业生产方需走集体化道路”的强烈愿望。1951年2月,贵池县枫岭乡罗光明农业生产互助组成立。1951年3月,青阳县农民伍明树带领6户农民组织全县第一个农生产互助组。东至县胜利乡胜利村农民袁善择联合5户农民于1951年5月组建援工互助组,入组耕地49.7亩。1951年5月石埭县七都区新里村农民查洪安率先成立全县第一个临时互助组。是年9月全区各县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后,农村农业生产互助组迅速建立起来,到1951年有季节 性互助组8522个,入组农户119151户,入组耕地259384亩。到1952年全区有常年性互助组9344个。互助合作生产增强了农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了粮食产量。1951年全区粮食总产17.53万吨,比1949年11.92吨增长47%;棉花产量1539吨,比1950年841吨,增长82.9%;茶叶产量7333吨,比1950年623.7吨增长17.5%。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全区各县农村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转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为初级社),接着为高级社。全区最早初级社是在1952年3月,东流县胜利村在袁善择互助组基础上办起来的,入社农户15户,入社耕地137.2亩;至德县城关区樟树村农民王大元互助组在同期办起初级社,入社农户11户,入社耕地93.3亩;贵池县第一个初级社是在1952年4月,由罗城区枫岭乡农民罗光明带头组成·罗本人并任社长,社名曰“罗光明合作社”,入社农户25户,入社水田172.3亩,旱地18.8亩,罗光明被评为劳动模范,光荣赴京出席全国劳模大会。1952年12月,青阳县木镇农民伍明树、朱胜才两个互助组合并先办起初级社,入社农户11户,入社耕地90.2亩,耕牛2头,大中型农具12件。是年,青阳县191个临时互助组和1158个常年互助组先后转社;石埭县于1953年春试办吕吉平、张泉水两个初级社,入社农户25户。
1954年1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定》后,全区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高潮,到1955年3月全区已办初级社698个,入社农户13846个,入社耕地90522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产品增产和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全区农村涌现出一批先进的一类初级社开始转为高级社,高级社的主要特点是,取消土地报酬,全面实行按劳分配,它具有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雏型,其生产经营、劳动计酬、分配原则基本上与初级社相同。
在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期间,全区农村先后普遍开展了整社工作,原东流、至德两县共有300个高级社,按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划分一、二、三类社进行整顿,一类社144个,二类社140个,三类社16个,退社农户24户。整顿后将4个大社改为13个小社,社以下按农作物品种又划分若干作业区,有利于指挥生产。至1956年底,该两县高级社达到3780个。1957年是全区高级社稳健发展的一年。是年, 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文件下达后,全区农村普遍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其宗旨在提高初级社和高级社管理水平、经营效益和增加社员收入。其作法:总结经验,全面推行季节性小段常年包工、制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搞好年终收益分配等。在整社工作中,还进行了农业社扩并工作,将全部初级社并升为高级社。定社员口粮标准:分1—4岁、5—8岁、9—12岁、13—17岁和18岁以上五个年龄组定量,统一计算到户;对于缺乏劳力五保户和烈军属加以额外补助。有些社则按“人七劳三”、“人八劳二”规定社员分配口粮标准。通过整社,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1957年全区粮食产量23.93万吨,比1953年23.38万吨增长2.3%;全区棉花产量2119吨,比1953年1140吨增长85.9%;茶叶产量1781吨,比1953年1048吨增长70%。
(三)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全区各级党政领导部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后,普遍将原高级社升为“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体制。区内最早建立人民公社是青阳县于1958年8月在九华乡成立第一个人民公社。东流县于同年9月将胜利、桃源、临湖、广惠、姜坝五个乡31个高级社并建为胜利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0984户,入社耕地75600亩。至德县将梅城、樟树、历山、建东、城关4个乡1个镇30个高级社并建不尧渡人民公社,入社农户5372户,入社耕地23300亩。贵池县在全县767个高级社基础上按自然经济区域建立9个人民公社,后调整为13个人民公社。石埭县建立第一个人民公社是上游人民公社,辖广阳、龙田、银溪、七井、七都、小溪、河口七个管理区,各区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号召下,各县全面实现了“一大二公”人民公社。1959年春,全区人民公社以(公社、生产大队)两级为核算经营管理单位,以生产大队为统一分配单位,其收益分配比例:大小人口占70—80%;劳动工分占20—30%。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村刮起“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干部特殊化风),一度出现“一平二调”的错误,严重挫伤社员生产积极性。此时,农村主要劳力投入大炼钢铁运动,田地荒芜,森林被砍伐,致使农业生产遇到严重破坏。粮食播种面积21.39万亩,比1957年21.73万亩,减少3400亩。社员口粮普遍短缺。兼之,农村又大办集体食堂,“吃大锅饭”违背了农民的正常生活规律,农民中出现浮肿病和非正常死亡现象。1961年6月,全区农村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纠正“左”的错误。1962年,农村确立了“三线”(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制,明确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组织生产和统一分配,大大调动了社员生产积极性。1963年,粮食产量32.41万吨,比1960年22.64万吨增加7700吨。1964年9月,青阳县开展“四清”运动,提出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等,使农村又出现了毁林、毁桑、毁麻忽视多种径营的不良现象。1967年后,区内普遍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广泛开展治水治山为中心的农林水利基本建设,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推广农业新技术,农业生产条件大有改善。1972年,全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105.80万亩,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1958年至1984年底,人民公社体制,前后经历了26个春秋,并随其规模、社会经济效益的变化,曾作过几次调整。到1983年底,全区因势利导,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更大发展,开始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大改革,先试点示范,后全面铺开,撤区并社,政社分开,撤公社建立乡人民政府,撤生产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以生产队建立村民小组。至此,农村人民公社随之解体。到1984年,全区政社分设的乡(镇)政府106个,村委会978个,村民小组10130个。在农业生产经营上,全面推行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见附:池州地区农村实行联户承包责任制情况表
池州地区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情况表
(1984)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行农村经济体制大改革,多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首先从种植业开始,在取得成功经验基础上,承包责任制逐步推行到农村中其它各业。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繁多,有“划组联产”、“以组包干”、“包产(干)到户”、“统一经营联产到劳(户)”等;林业实行“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产责任制);农村工副业推行几定一奖集体承包责任制和多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山区茶叶生产承包责任制有两种形式:一是统分结合,实行户管、户采、交鲜茶至组评级计量,由组统一初制,统一出售,按鲜茶量分红,所支费用合理负担;二是大包干,由户管、户采、户制、户售,其劳动所得,除上缴农业税,完成定购任务,集体提留和统筹费外,余下全部归已,茶、桑、果都有经营自主权。据1984年农业统计年报资料记载:全区到1984年,农业生产经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户数达261168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更大发展。1990年全区粮食产量58.36万吨,比1978年49.04万吨,增长1.46%;棉花产量9864吨,比1978年6192吨,增长3.96%;油料产量30910吨,比1979年12602吨,增长7.76%。
1983年后,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贯彻“以粮为主”方针,全区以粮为主;以林、茶、桑、渔、果为辅;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生产。一些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在扩大生产规模基础上,进行专业化生产。到1985年,全区涌现出以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农村各类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主要是畜牧专业户、水产养殖户、种植业专业户。各种专业户经营年纯收入比一般农户收入高2至10倍不等,一时成为农村先进的商品生产者的代表。
土改前,全区有耕地1314029亩,人口703689人。其中,地主6894户,人口29527人,占总人口0.042%;地主占有耕地410815亩,占全区总耕地31.27%;富农1730户,人口9297人,占总人口0.013%;富农占耕地35919亩,占全区总耕地0.018%;中农29651户,人口137205人,占总人口0.420%;中农占有耕地186819亩,占总耕地0.15%;贫农51938户,人口181100人,占总人口0.257%;贫农占有耕地87938亩,占总耕地0.068%;雇农7892户,人口2179人,占总人口0.003%。雇农占有耕地1423亩,占总耕地0.01%;小土地出租2828户,人口8191人,占总人口0.01%。小土地出租占有耕地44292亩,占总耕地0.29%;公堂主占有耕地195740亩,占总耕地0.15%;其他各阶层户数10456户,人口29929人,占总人口0.032%,占有耕地35321亩,占总耕地0.19%。
1950年,全区普遍展开土地改革运动。各县先培训土改工作干部,后选 乡试点示范,再全面铺开。池州专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华东土地改革实施细则》和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政策、法令、细则,先举办全区土改干部培训班,培训土改工作骨干,在贵池县清溪乡永明村进行土改试点。1950年4月,中共贵池县委在元四村举办150名土改干部培训班,就地进行土改试点;至德县于1950年3月24日,在花园里祠乡村进行土改试点。东流县于1950年8月6日至12月6日,在村岭圹(今胜利乡彭岭村)进行土改试点。中共石埭县委于8月组成土改工作队,在南屏、三民、千秋、夏村(今属黄山市黄山区)进行土改试点。中共青阳县委于1950年8月,在庙前区华源村进行土改试点。各县试点结束后,即分批分片全面开展土改运动。其共同步骤是:一、摸底:以村为单位准确掌握全村户、人口数和各户耕地数及座落地点等资料造册;二、深入宣传党的土改政策,划分阶级成份;三、没收地主、富农多余土地及其他财产(房屋、耕牛、农具、粮食、金银等),按村人口分给无地少地贫苦户和无房屋户;四、整籍发证,召开庆功会和组织生产。在土改中,各县乡土改工作队认真贯彻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打击地主”的阶级路线,镇压恶霸地主和反动势力。据资料记载,全区共没收地主、富农和公堂土地18740亩,房屋23386间,耕牛2079头,粮食8441吨,大小农具60364件分给贫苦农民。土改时,各县乡村对原“习惯田”作了全面丈量登记,田亩多数有变化。其后,为提高亩产,减少征购、派购和增加农民口粮标准而有意少报田亩现象,时有发现,实际上村队两本田亩账已为史实。土改后,农民在分得的耕地上自主经营,劳动所得除交农业税以外,全归已有,大大调 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广大农村一时出现开垦荒地荒山和精耕细作的大生产热潮。1952年末,全区耕地153.32万亩,比1950年末141.25万亩,增加12.07万亩。是年,全区经过土改,土地制度过渡到劳动者个人和集体所有。见附表:
池州地区农村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
(1950)
(二)农业合作化
互助组土地改革后,农村绝大多数贫雇中农户,虽然拥有自己的耕地,但是,一些原来底子薄、农具不足、生产资金短缺的农户无力抗御各种自然灾害,若求精耕细作,提高单产,仍靠各户个体经营,难以做到地尽其产;一些地方曾又一度出现穷的穷、富的富等现象。一些具有先进思想的农民便产生了“要想发展农业生产方需走集体化道路”的强烈愿望。1951年2月,贵池县枫岭乡罗光明农业生产互助组成立。1951年3月,青阳县农民伍明树带领6户农民组织全县第一个农生产互助组。东至县胜利乡胜利村农民袁善择联合5户农民于1951年5月组建援工互助组,入组耕地49.7亩。1951年5月石埭县七都区新里村农民查洪安率先成立全县第一个临时互助组。是年9月全区各县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后,农村农业生产互助组迅速建立起来,到1951年有季节 性互助组8522个,入组农户119151户,入组耕地259384亩。到1952年全区有常年性互助组9344个。互助合作生产增强了农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了粮食产量。1951年全区粮食总产17.53万吨,比1949年11.92吨增长47%;棉花产量1539吨,比1950年841吨,增长82.9%;茶叶产量7333吨,比1950年623.7吨增长17.5%。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全区各县农村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转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为初级社),接着为高级社。全区最早初级社是在1952年3月,东流县胜利村在袁善择互助组基础上办起来的,入社农户15户,入社耕地137.2亩;至德县城关区樟树村农民王大元互助组在同期办起初级社,入社农户11户,入社耕地93.3亩;贵池县第一个初级社是在1952年4月,由罗城区枫岭乡农民罗光明带头组成·罗本人并任社长,社名曰“罗光明合作社”,入社农户25户,入社水田172.3亩,旱地18.8亩,罗光明被评为劳动模范,光荣赴京出席全国劳模大会。1952年12月,青阳县木镇农民伍明树、朱胜才两个互助组合并先办起初级社,入社农户11户,入社耕地90.2亩,耕牛2头,大中型农具12件。是年,青阳县191个临时互助组和1158个常年互助组先后转社;石埭县于1953年春试办吕吉平、张泉水两个初级社,入社农户25户。
1954年1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定》后,全区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高潮,到1955年3月全区已办初级社698个,入社农户13846个,入社耕地90522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产品增产和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全区农村涌现出一批先进的一类初级社开始转为高级社,高级社的主要特点是,取消土地报酬,全面实行按劳分配,它具有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雏型,其生产经营、劳动计酬、分配原则基本上与初级社相同。
在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期间,全区农村先后普遍开展了整社工作,原东流、至德两县共有300个高级社,按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划分一、二、三类社进行整顿,一类社144个,二类社140个,三类社16个,退社农户24户。整顿后将4个大社改为13个小社,社以下按农作物品种又划分若干作业区,有利于指挥生产。至1956年底,该两县高级社达到3780个。1957年是全区高级社稳健发展的一年。是年, 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文件下达后,全区农村普遍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其宗旨在提高初级社和高级社管理水平、经营效益和增加社员收入。其作法:总结经验,全面推行季节性小段常年包工、制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搞好年终收益分配等。在整社工作中,还进行了农业社扩并工作,将全部初级社并升为高级社。定社员口粮标准:分1—4岁、5—8岁、9—12岁、13—17岁和18岁以上五个年龄组定量,统一计算到户;对于缺乏劳力五保户和烈军属加以额外补助。有些社则按“人七劳三”、“人八劳二”规定社员分配口粮标准。通过整社,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1957年全区粮食产量23.93万吨,比1953年23.38万吨增长2.3%;全区棉花产量2119吨,比1953年1140吨增长85.9%;茶叶产量1781吨,比1953年1048吨增长70%。
(三)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全区各级党政领导部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后,普遍将原高级社升为“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体制。区内最早建立人民公社是青阳县于1958年8月在九华乡成立第一个人民公社。东流县于同年9月将胜利、桃源、临湖、广惠、姜坝五个乡31个高级社并建为胜利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0984户,入社耕地75600亩。至德县将梅城、樟树、历山、建东、城关4个乡1个镇30个高级社并建不尧渡人民公社,入社农户5372户,入社耕地23300亩。贵池县在全县767个高级社基础上按自然经济区域建立9个人民公社,后调整为13个人民公社。石埭县建立第一个人民公社是上游人民公社,辖广阳、龙田、银溪、七井、七都、小溪、河口七个管理区,各区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号召下,各县全面实现了“一大二公”人民公社。1959年春,全区人民公社以(公社、生产大队)两级为核算经营管理单位,以生产大队为统一分配单位,其收益分配比例:大小人口占70—80%;劳动工分占20—30%。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村刮起“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干部特殊化风),一度出现“一平二调”的错误,严重挫伤社员生产积极性。此时,农村主要劳力投入大炼钢铁运动,田地荒芜,森林被砍伐,致使农业生产遇到严重破坏。粮食播种面积21.39万亩,比1957年21.73万亩,减少3400亩。社员口粮普遍短缺。兼之,农村又大办集体食堂,“吃大锅饭”违背了农民的正常生活规律,农民中出现浮肿病和非正常死亡现象。1961年6月,全区农村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纠正“左”的错误。1962年,农村确立了“三线”(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制,明确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组织生产和统一分配,大大调动了社员生产积极性。1963年,粮食产量32.41万吨,比1960年22.64万吨增加7700吨。1964年9月,青阳县开展“四清”运动,提出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等,使农村又出现了毁林、毁桑、毁麻忽视多种径营的不良现象。1967年后,区内普遍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广泛开展治水治山为中心的农林水利基本建设,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推广农业新技术,农业生产条件大有改善。1972年,全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105.80万亩,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1958年至1984年底,人民公社体制,前后经历了26个春秋,并随其规模、社会经济效益的变化,曾作过几次调整。到1983年底,全区因势利导,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更大发展,开始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大改革,先试点示范,后全面铺开,撤区并社,政社分开,撤公社建立乡人民政府,撤生产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以生产队建立村民小组。至此,农村人民公社随之解体。到1984年,全区政社分设的乡(镇)政府106个,村委会978个,村民小组10130个。在农业生产经营上,全面推行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见附:池州地区农村实行联户承包责任制情况表
池州地区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情况表
(1984)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行农村经济体制大改革,多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首先从种植业开始,在取得成功经验基础上,承包责任制逐步推行到农村中其它各业。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繁多,有“划组联产”、“以组包干”、“包产(干)到户”、“统一经营联产到劳(户)”等;林业实行“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产责任制);农村工副业推行几定一奖集体承包责任制和多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山区茶叶生产承包责任制有两种形式:一是统分结合,实行户管、户采、交鲜茶至组评级计量,由组统一初制,统一出售,按鲜茶量分红,所支费用合理负担;二是大包干,由户管、户采、户制、户售,其劳动所得,除上缴农业税,完成定购任务,集体提留和统筹费外,余下全部归已,茶、桑、果都有经营自主权。据1984年农业统计年报资料记载:全区到1984年,农业生产经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户数达261168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更大发展。1990年全区粮食产量58.36万吨,比1978年49.04万吨,增长1.46%;棉花产量9864吨,比1978年6192吨,增长3.96%;油料产量30910吨,比1979年12602吨,增长7.76%。
1983年后,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贯彻“以粮为主”方针,全区以粮为主;以林、茶、桑、渔、果为辅;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生产。一些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在扩大生产规模基础上,进行专业化生产。到1985年,全区涌现出以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农村各类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主要是畜牧专业户、水产养殖户、种植业专业户。各种专业户经营年纯收入比一般农户收入高2至10倍不等,一时成为农村先进的商品生产者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