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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食购销
(一)粮食收购
征收建国后,由财政部门提供分队(户)应纳税额(粮数和折款数),委托粮食部门在队、户售粮时代收,粮食收购点本着“先征后购”原则,填开“公粮入库书”,交纳税者作为“税款交清”的凭证,县财政部门按“公粮入库书”定期与区粮站结算价款。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后,农民应缴的公粮折缴代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收款。
统购1953年11月,全区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具体政策是“四定”政策和“三定”政策。“四定”政策是定产量、定留用量、定供应量、定应售量,实行归户计算。“三定”政策是定产、定购、定销。在正常年景下,粮食定产三年不变;统购任务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对缺粮户的供应逐年评定。
“核定征购基数”政策是1965年制订。在正常年景下,农民对核定的征购基数应保证完成;如因灾歉收,则调减当年基数,如遇丰收,国家对粮增产区可适当超购一部分粮食,实行加价奖励。1965年规定为“一定三年”,1970年改为“一定五年”。
“食用油超购加价”政策是从1972年开始,对农民完成统购基数超交的油脂、油料,执行全国统一的加价幅度30%。1983年改为固定比例计价。
“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政策是1982年制订。是我国粮食体制在分配、流通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
换购1963年,各县以工业品换粮食。换购的要求是不影响社员生活,不影响生产,通过协商,防止摊派。粮食换购工业品视品种而异,大米(含小麦、大豆)5—5.5公斤换棉布1市尺,大米2公斤或杂粮2.5公斤换一般香烟1包。粮食与工业品,均按国家牌价各自计价,找补差额。此前,各县粮食部门以酒换粮,标准为:白酒1公斤(50度)换小麦、黄豆3公斤或玉米3.5公斤或大麦4.5公斤。
超购根据核定粮食征购基数政策,农民在丰收年景多卖给国家的粮食实行加价奖励。超购加价幅度,1965年至1978年执行20—30%,1979年至1984年执行全国统一幅度50%。
议购1963年8月,议购粮油由各地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停止供销合作社经营议购粮油业务。1964年,各地用国家资金收购的议价粮油,其动用权50%由省掌握,50%属专县。1978年9月,在完成国家“一定五年”包干任务以后,以生产队为单位,超购、议购同时进行,超、议各半,统一入库,分别计价,超购粮加价30%,议购粮不分品种,一律加价100%。
1989年,全区议购入库粮10万吨,比1978年增长5.4倍,议购入库油脂1140吨,比1978年增长2.3倍。
合同定购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保留统销。由粮食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自由上市。粮食定购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小麦、稻谷、玉米、黄豆4个品种属定购范围;实行平价化肥、平价柴油和粮预购订金“三落实”与定购合同挂钩;合同定购中的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自行增加定购品种,其加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 池州地区(专区)部分年度粮食收购统计表
(二)粮油销售城镇销售1955年8月25日,对城镇居民、机关、企业实行粮食定量供应。主要执行以人定量,即按不同的劳力强度和不同的年龄档次,确定适当供应标准,归户计算,凭证购粮;凡婚嫁、出生、死亡、分居、并居等均应办理增减和转移手续。1970年推广辽宁省旅大市《工种定量管理办法》,各县粮食定量标准日趋合理,核定的供应指标未被突破并略有结余。
池州地区城镇粮食定量标准表
城镇销售除非农业人口口粮外,还有以下几项:一是军队供给:凭专用粮票直接付粮,价款由国家粮食部门与解放军总后勤部定期结算。二是军队价购:粮店凭专用凭证售粮,但需付粮款。三是行业用粮:食品、酿造、工业等行业所需的粮食计划。首先由用粮单位提出申请,各县粮食局根据各单位生产实际,在上级核定的用粮指标内,签发支拨节或粮油供应证,粮店凭签出的品种、数量、价格收款售出粮油。1958年,全区入库粮食23790吨,比上年锐减47775吨。1960年,各县开展“小秋收”运动,城镇居民定量标准由每月每人27斤减为22斤,并配售代食品——山芋藤、黄荆子、巴结根等。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保留统销;在城镇销售中仅指非农业人口口粮的平价供应。1988年,行业用粮和专项补助粮全部改为议价供应。1993年4月1日,粮食购销和价格,取消粮油平价供应,除军需(含民警)外,其他城乡居民粮油一律改为市场价供应,粮油票停止流通,城镇定量人口原粮油供应关系保留,其管理和迁移办法不变。
农业销售农业销售包括农村统销粮、种子、民工补贴和奖售粮四项。1966年至1982年,区内各县办理代农民保管储备粮的业务,办法是:粮站收进储备粮,价款照付,粮权归储粮者所有,由基层收购点分队或分户记帐,发给凭证,储粮者需用时,按原价、原品种购回。1958年,全区纯征购入库粮4758万斤,农业人均口粮434斤,1959年降至353斤,1962年达到414斤。
农业粮食管理员始设于1955年下半年,当时每个区设粮管员1人,行政上归区公所领导,业务上归县委征购办公室和区粮站指导;60年代改为按人民公社配备。1984年机构改革后称乡粮管员。职责是:进行当地农业生产状况的调查。午收前,采用与上年对比,与左邻右舍对比方式,预测当年粮油产量,并负责午、秋两季的粮油征购入库。征购任务基本完成后,检查政策,清理尾欠,同时做好农业生活复查和安排。
部分年度城乡粮食平价销售统计表
(三)票证的发放、使用与管理
1956年,各县执行《市镇粮定量供应凭证印刷使用暂行办法》,实行“三证”、“三票”。“三证”是城镇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城镇粮食供应转移证(粮油关系)。“三票”是全国流通粮票、安徽省粮票、安徽省油票。1960年,各县使用县内定点(定供应点)、定时(按月)粮票,凭定时、定点票购粮后当即划拨。1963年废止。至1985年,各县使用的票证种类增至“五证”、“七票”。“五证”除原“三证”外,增加市镇饲料供应证和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卡)。“七票”除原“三票”外,增加侨汇粮票、侨汇油票、军用供给粮票和军用价购粮票。1992年,粮票停止流通,全区粮票库存194.1万公斤,其中,全国粮票54.9万公斤,省地方粮票139.2万公斤。
征收建国后,由财政部门提供分队(户)应纳税额(粮数和折款数),委托粮食部门在队、户售粮时代收,粮食收购点本着“先征后购”原则,填开“公粮入库书”,交纳税者作为“税款交清”的凭证,县财政部门按“公粮入库书”定期与区粮站结算价款。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后,农民应缴的公粮折缴代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收款。
统购1953年11月,全区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具体政策是“四定”政策和“三定”政策。“四定”政策是定产量、定留用量、定供应量、定应售量,实行归户计算。“三定”政策是定产、定购、定销。在正常年景下,粮食定产三年不变;统购任务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对缺粮户的供应逐年评定。
“核定征购基数”政策是1965年制订。在正常年景下,农民对核定的征购基数应保证完成;如因灾歉收,则调减当年基数,如遇丰收,国家对粮增产区可适当超购一部分粮食,实行加价奖励。1965年规定为“一定三年”,1970年改为“一定五年”。
“食用油超购加价”政策是从1972年开始,对农民完成统购基数超交的油脂、油料,执行全国统一的加价幅度30%。1983年改为固定比例计价。
“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政策是1982年制订。是我国粮食体制在分配、流通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
换购1963年,各县以工业品换粮食。换购的要求是不影响社员生活,不影响生产,通过协商,防止摊派。粮食换购工业品视品种而异,大米(含小麦、大豆)5—5.5公斤换棉布1市尺,大米2公斤或杂粮2.5公斤换一般香烟1包。粮食与工业品,均按国家牌价各自计价,找补差额。此前,各县粮食部门以酒换粮,标准为:白酒1公斤(50度)换小麦、黄豆3公斤或玉米3.5公斤或大麦4.5公斤。
超购根据核定粮食征购基数政策,农民在丰收年景多卖给国家的粮食实行加价奖励。超购加价幅度,1965年至1978年执行20—30%,1979年至1984年执行全国统一幅度50%。
议购1963年8月,议购粮油由各地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停止供销合作社经营议购粮油业务。1964年,各地用国家资金收购的议价粮油,其动用权50%由省掌握,50%属专县。1978年9月,在完成国家“一定五年”包干任务以后,以生产队为单位,超购、议购同时进行,超、议各半,统一入库,分别计价,超购粮加价30%,议购粮不分品种,一律加价100%。
1989年,全区议购入库粮10万吨,比1978年增长5.4倍,议购入库油脂1140吨,比1978年增长2.3倍。
合同定购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保留统销。由粮食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自由上市。粮食定购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小麦、稻谷、玉米、黄豆4个品种属定购范围;实行平价化肥、平价柴油和粮预购订金“三落实”与定购合同挂钩;合同定购中的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自行增加定购品种,其加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 池州地区(专区)部分年度粮食收购统计表
(二)粮油销售城镇销售1955年8月25日,对城镇居民、机关、企业实行粮食定量供应。主要执行以人定量,即按不同的劳力强度和不同的年龄档次,确定适当供应标准,归户计算,凭证购粮;凡婚嫁、出生、死亡、分居、并居等均应办理增减和转移手续。1970年推广辽宁省旅大市《工种定量管理办法》,各县粮食定量标准日趋合理,核定的供应指标未被突破并略有结余。
池州地区城镇粮食定量标准表
城镇销售除非农业人口口粮外,还有以下几项:一是军队供给:凭专用粮票直接付粮,价款由国家粮食部门与解放军总后勤部定期结算。二是军队价购:粮店凭专用凭证售粮,但需付粮款。三是行业用粮:食品、酿造、工业等行业所需的粮食计划。首先由用粮单位提出申请,各县粮食局根据各单位生产实际,在上级核定的用粮指标内,签发支拨节或粮油供应证,粮店凭签出的品种、数量、价格收款售出粮油。1958年,全区入库粮食23790吨,比上年锐减47775吨。1960年,各县开展“小秋收”运动,城镇居民定量标准由每月每人27斤减为22斤,并配售代食品——山芋藤、黄荆子、巴结根等。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保留统销;在城镇销售中仅指非农业人口口粮的平价供应。1988年,行业用粮和专项补助粮全部改为议价供应。1993年4月1日,粮食购销和价格,取消粮油平价供应,除军需(含民警)外,其他城乡居民粮油一律改为市场价供应,粮油票停止流通,城镇定量人口原粮油供应关系保留,其管理和迁移办法不变。
农业销售农业销售包括农村统销粮、种子、民工补贴和奖售粮四项。1966年至1982年,区内各县办理代农民保管储备粮的业务,办法是:粮站收进储备粮,价款照付,粮权归储粮者所有,由基层收购点分队或分户记帐,发给凭证,储粮者需用时,按原价、原品种购回。1958年,全区纯征购入库粮4758万斤,农业人均口粮434斤,1959年降至353斤,1962年达到414斤。
农业粮食管理员始设于1955年下半年,当时每个区设粮管员1人,行政上归区公所领导,业务上归县委征购办公室和区粮站指导;60年代改为按人民公社配备。1984年机构改革后称乡粮管员。职责是:进行当地农业生产状况的调查。午收前,采用与上年对比,与左邻右舍对比方式,预测当年粮油产量,并负责午、秋两季的粮油征购入库。征购任务基本完成后,检查政策,清理尾欠,同时做好农业生活复查和安排。
部分年度城乡粮食平价销售统计表
(三)票证的发放、使用与管理
1956年,各县执行《市镇粮定量供应凭证印刷使用暂行办法》,实行“三证”、“三票”。“三证”是城镇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城镇粮食供应转移证(粮油关系)。“三票”是全国流通粮票、安徽省粮票、安徽省油票。1960年,各县使用县内定点(定供应点)、定时(按月)粮票,凭定时、定点票购粮后当即划拨。1963年废止。至1985年,各县使用的票证种类增至“五证”、“七票”。“五证”除原“三证”外,增加市镇饲料供应证和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卡)。“七票”除原“三票”外,增加侨汇粮票、侨汇油票、军用供给粮票和军用价购粮票。1992年,粮票停止流通,全区粮票库存194.1万公斤,其中,全国粮票54.9万公斤,省地方粮票139.2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