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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减免
清军镇压太平军之战,使池州受害甚重。咸丰十年(1860)至同治四年(1865),蠲免府辖各正杂各税。民国时期,遇有大灾,民国政府对田赋给予减免或缓征,但减免数额较小。民国37年,第八区各县遭受严重水灾,全区仅减免田赋13420元,占实征额1.71%。
建国后,农业税减免分灾情减免、社会减免、政策优惠减免三类。
灾情减免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规定歉收2成以下不减,歉收6成以上免征。1950年,实行“划框评产,以田求实,归户求成”的办法,鼓励积极抗灾。1956年后,以大队或生产队减免。1970年后,改为按当年受灾后与上年实际产量对比的办法减免。1980年,农村实行联户承包生产责任制后,规定通过公社(乡)和生产大队(村)评定纳税农户的歉收成数,并根据灾情轻重,将灾免税额有区别地评议到户。个别乡村实行农户受灾田块的歉收程度,计算该户应减免的税额。
社会减免建国初期,减免对象主要是烈军属中无劳力和老、弱、孤、寡、残的贫苦农户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的农户。1956年后实行减免额与公益金合并使用。70年代后,国家规定社会减免比例,除少数特大灾年外,控制在依率计征税额2%至3%,1980年后增5%。
优惠减免对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及零星种植农作物宅旁隙地获得的农业收入实行优待:对依法开垦荒地的农业收入,以收入年起,实行免征1至3年优待;对新垦植或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以收益年起,免征3至7年。1979年后,为支持贫困社队发展生产,实行起征点,规定稻产区人均口粮170至180公斤,分配收入45元以下纳税单位,免征农业税。人均口粮和分配收入在起点以上,交纳农业税后降到起征点以下的,给予减征。1949年至1993年,全地区共免征农业税19254.4万公斤,其中社会减免3925万公斤。(二)工商税收优惠和减免
为鼓励生猪饲养,1950年,对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1955年取消,但对农村三大节日(春节、端午、中秋)期间宰食仍免税。1965至1966年春节后40天减半征收。
为鼓励乡镇企业的发展,实行优惠政策,从1979年起,新办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除生产糖、烟、酒等高税率产品外,由原来免征工商所得税1至2年,延至2至3年;工商年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600元,放宽至3000元,按20%比例税率计征;对贫困山区,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予定期免征工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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