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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间基本上由砖木师傅领班,包揽工程或上门做工。建国后,逐步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理顺业务关系,强调规模规范和建筑政策。70年代,各县开始对外地建筑企业履行审查登记手续。凡进入城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都必须办理进城登记手续,领取进城施工许可证,方可在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1984年开始,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翌年,又在资质审查基础上重新核定企业等级。1989年,完成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复查工作,是年全区查明三级施工企业7个,四级施工企业25个,专业施工队46个,设计单位9个。同时,加强跨区设计、施工队伍管理,全面清理建筑市场,相继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意见》、《关于加强“跨区设计、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池州地区建筑市场整顿工作的意见》。此外,开展工程质量监督,采取建筑安全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同时进行。推行招投标承包方式。制定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度规定》、《城区文明施工现场暂行规定》及《池州地区地直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1988年,地区基建管理处共受监20个项目,面积44308平方米,监督覆盖面为11%。并实行20个项目的招标与投业务,本区施工企业申标率达50%以上。1989年,实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制度,是年,办理竣工验收合格17个,核定合格15个,面积22696平方米。行署局加强了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设计质量监督。至1990年。敦促设计变更3起,防止设计质量事故1起,提高了跨区设计单位设计质量,扶持本区设计队伍。1993年,各市、县城成立了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备质量监督员,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法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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