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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教育经费
清末,中、小学堂由于行政领导和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官立、公立和私立三类。府办官、公立学堂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当地的商业税(如米厘、木厘、茶税等),田产、房租息,书院膏火以及当地官民联合捐款等。县办官公立学堂,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书院、义塾的田租款息,其次是寺庙庵田租息以及当地的商业税、公益捐等。私立学堂的经费,除学费收入外,或由创办人捐拨款产,或由祠堂族人捐助,或由当地寺庙田产拨助。教育经费多入不敷出。
民国时期,省立学校经费,由省政府拨款,私立学校,一般由祠祖、庙产、私人捐款、国家补助及学费收入解决。建国后,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有中小学学(杂)费收入、勤工俭学收入。此外,开辟多种渠道广泛筹集教育资金。
(一)国家财政拨款
建国初期,公办学校经费,中学、师范由皖南专署文教处直接管理,统筹拨给;小学属地方财政,由地方附加公粮解决。私立小学经费仍以自给为主。1953年,小学教育事业费纳入国家预算。从1954年开始,教育经费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初中、小学经费划归县级预算,中等技术学校预算划归各业务主管部门,原属省教育厅直管的完中(高中)及师范学校,逐步划归专署管理。1953年,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只有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工农业余教育五项。1955年增加扫盲教育事业费一项。1956年增加中小学教师进修及轮训经费一项。1959年将中等师范教育经费并入中等专业教育费内。1963年增加民办教育事业补助费一项。1964年增加职业教育事业费一项。从1971年起逐年有少量增长。1982年起,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通称“分灶吃饭”,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也随之进行了改革,各级各类学校的普通教育事业费都列为地方财政预算。1984年,随着乡(镇)一级财政的建立,教育经费管理实行省、地(市)、县三线预算,省、地(市)、县、乡(镇)四级管理的体制。由于各级政府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全区中小学教育经费逐年增长。
(二)中小学学(杂)费收入
为弥补教育事业费的不足,国家规定中小学生应缴纳学(杂)费。建国初期,中学学费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小学学费收入,县市可留用50%作为特种资金,统一掌握用于学校修缮和设备补充。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小学、幼儿园的学费全部用作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主要是学校的办公费);省每年核定各县市预算时即按其应收的学费,扣抵预算指标。1958年起,中学学费下放归县市管理。1960年起,允许中学可留用应收学费的15%及学费超收部分。1982年后,规定中小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全部留校使用。按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三)勤工俭学收入
建国初期,勤工俭学主要是开展建校劳动。1958年,贯彻党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全区中小学普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中学、乡镇中心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大办工厂、农场。同年11月,教育部、团中央在北京举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展览会”,贵池中学组装的25千瓦电动机参展并受到好评。但劳动过多,严重影响了教学。60年代初,根据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认真总结了勤工俭学的经验教训,对校办工厂、农场进行了调整整顿,逐步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1963年起,贯彻执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进一步摆正了教学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勤工俭学走上了正常发展的道路,被保留的办得好的校办企业纳入了地方经济发展计划。1964年,推行“两种教育制度”,全区改办农、职业中学21所,此类学校大都建立了校办工厂、农场,学校勤工俭学,又一次掀起热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中小学勤工俭学在一个短时期内,矫枉过正,陷于停顿。1982年后,逐步恢复。1984年,各县教育局成立勤工俭学服务公司,配备专职干部,具体指导勤工俭学工作。1985年,东至县开展勤工俭学的学校有247所,校办工厂14个,总产值30.2万元,纯利13.8万元。1986年,贵池县教委和贵池中学印刷厂被评为勤工俭学先进单位。1987年,东至县木塔中学仪器厂生产的厂2108型斜面小车,经国家教委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小组鉴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济南市召开的全国勤工俭学会议上,国家教委为该厂颁发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据1988年统计,全区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校1105所,学农基地626个,校办农林场拥有土地面积6780亩,校办工厂59个,第三产业68个。校办企业固定资产净值1032万元。是年,全区勤工俭学总纯收入114.3万元,其中校办工业利润39.2万元,平均每个学生4.31元。全区用于补助教育经费42.2万元,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20.7万元。1989年,全区勤工俭学总纯收入121.4万元,平均每个学生5.23元。总纯收入和生均收入分别居全省第16位和第12位。1990年,总纯收入143.9万元,均6.5元,生均收入列全省第10位。是年,勤工俭学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达50.2万元。1991年,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动勤工俭学工作再上新台阶,是年10月,专署教委组织各县、市教委分管主任、勤工俭学服务公司负责人及部分骨干厂、校负责同志计19人赴江苏省考察学习。是年,全区勤工俭学总产值487万元,总纯收入207.4万元,生均收入9.40元。1992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开展面达到74%;其中,贵池市池口小学利用当地资源冶炼白银,年产值达到102万元,贵池市总纯收入达到120万元;全区总产值919万元,总纯收入268.5万元,生均收入12.39元。1993年,全区有校办工厂63家,第三产业网点107个,年产值及营业额累计3337.6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1722.6万元,工业总利润187.7万元;有学农基地540个,拥有土地396公顷,固定资产净值462万元;勤工俭学开展面达80.3%,比上年增长3个百分点,勤工俭学总纯收入399.1万元,比上年净增48.9%,生均18.94元,比上年增长52.86%。
(四)开辟多种渠道集资
建国初期,农村虽一度发展民办公助小学,其经费来源主要是通过区乡人民代表会议或校董会筹措,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58年,贯彻“两条腿走路”方针,公办、民办、教育部门办、行行业业办,机关团体办、工厂农场办,自己单独办、联合协作办,从而使其他部门办和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有了快速发展。这些学校的经费统由主办单位负责筹措。为扶持民办学校,1962年起,教育事业费预算开始安排“民办教育补助费”专款。1981年,开展“三结合”建校,即国家拨款补助,社队群众集资,学校勤工俭学。1983年6月,省委、省政府制发《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的决定》,规定农村可以从当地人均总收入中提取0.5%的教育基金,纳入经济合同,主要用于修建中小学校舍,添置课桌凳和必要的教育设备及农民教育,同时提倡厂、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群众集资办学。1985年,省政府制发《关于筹集农村教育经费的通知》,提出了“分级办学、分级负责”的原则,并对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作了具体规定。1990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自1990年8月1日起,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不低于人均年纯收入1.5%的额度计征;城镇教育费附加由1%提高到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至8%的比例安排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的维修。1993年6月,专署印发《池州地区农村教育费附加乡征、县管、乡用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从1993年起实行“乡征、县管、乡用”办法,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从1985年起到1990年,全区共集资535万元。1991年,全区遭受特大洪灾,共有350多所学校被洪水毁坏。为恢复重建水毁校舍,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地区、专署及各级党委、政府想方设法共筹集建校资金1685.9万元,其中省地补助195万元,各县市财政拨款90万元,教育费附加443.7万元,乡村拨款158.2万元,群众集资476.8万元,学校自筹232.2万元,借贷款60万元,港台同胞支助30万元。1993年,获邵逸夫教育基金捐款230万元港币。此外,一些中小学与旅台、港同胞取得联系,争得援助,其中,1991年,旅台同胞李效廉先生支助青阳县木镇中学14.1万元建实验室;1992年,旅港校友捐助青阳中学20万元建图书馆;旅台、港同胞、著名书画家谢忠安先生等9人捐助东至一中13741美元,作为教学奖励基金;台胞徐斡捐助东至县平原乡洪方小学1000美元,1993年,台湾著名文化商人李志仁先生捐助东至县长岭小学10万新台币,均用于校舍建设。若干年份全区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
民国时期,省立学校经费,由省政府拨款,私立学校,一般由祠祖、庙产、私人捐款、国家补助及学费收入解决。建国后,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有中小学学(杂)费收入、勤工俭学收入。此外,开辟多种渠道广泛筹集教育资金。
(一)国家财政拨款
建国初期,公办学校经费,中学、师范由皖南专署文教处直接管理,统筹拨给;小学属地方财政,由地方附加公粮解决。私立小学经费仍以自给为主。1953年,小学教育事业费纳入国家预算。从1954年开始,教育经费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初中、小学经费划归县级预算,中等技术学校预算划归各业务主管部门,原属省教育厅直管的完中(高中)及师范学校,逐步划归专署管理。1953年,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只有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工农业余教育五项。1955年增加扫盲教育事业费一项。1956年增加中小学教师进修及轮训经费一项。1959年将中等师范教育经费并入中等专业教育费内。1963年增加民办教育事业补助费一项。1964年增加职业教育事业费一项。从1971年起逐年有少量增长。1982年起,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通称“分灶吃饭”,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也随之进行了改革,各级各类学校的普通教育事业费都列为地方财政预算。1984年,随着乡(镇)一级财政的建立,教育经费管理实行省、地(市)、县三线预算,省、地(市)、县、乡(镇)四级管理的体制。由于各级政府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全区中小学教育经费逐年增长。
(二)中小学学(杂)费收入
为弥补教育事业费的不足,国家规定中小学生应缴纳学(杂)费。建国初期,中学学费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小学学费收入,县市可留用50%作为特种资金,统一掌握用于学校修缮和设备补充。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小学、幼儿园的学费全部用作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主要是学校的办公费);省每年核定各县市预算时即按其应收的学费,扣抵预算指标。1958年起,中学学费下放归县市管理。1960年起,允许中学可留用应收学费的15%及学费超收部分。1982年后,规定中小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全部留校使用。按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三)勤工俭学收入
建国初期,勤工俭学主要是开展建校劳动。1958年,贯彻党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全区中小学普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中学、乡镇中心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大办工厂、农场。同年11月,教育部、团中央在北京举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展览会”,贵池中学组装的25千瓦电动机参展并受到好评。但劳动过多,严重影响了教学。60年代初,根据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认真总结了勤工俭学的经验教训,对校办工厂、农场进行了调整整顿,逐步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1963年起,贯彻执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进一步摆正了教学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勤工俭学走上了正常发展的道路,被保留的办得好的校办企业纳入了地方经济发展计划。1964年,推行“两种教育制度”,全区改办农、职业中学21所,此类学校大都建立了校办工厂、农场,学校勤工俭学,又一次掀起热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中小学勤工俭学在一个短时期内,矫枉过正,陷于停顿。1982年后,逐步恢复。1984年,各县教育局成立勤工俭学服务公司,配备专职干部,具体指导勤工俭学工作。1985年,东至县开展勤工俭学的学校有247所,校办工厂14个,总产值30.2万元,纯利13.8万元。1986年,贵池县教委和贵池中学印刷厂被评为勤工俭学先进单位。1987年,东至县木塔中学仪器厂生产的厂2108型斜面小车,经国家教委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小组鉴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济南市召开的全国勤工俭学会议上,国家教委为该厂颁发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据1988年统计,全区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校1105所,学农基地626个,校办农林场拥有土地面积6780亩,校办工厂59个,第三产业68个。校办企业固定资产净值1032万元。是年,全区勤工俭学总纯收入114.3万元,其中校办工业利润39.2万元,平均每个学生4.31元。全区用于补助教育经费42.2万元,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20.7万元。1989年,全区勤工俭学总纯收入121.4万元,平均每个学生5.23元。总纯收入和生均收入分别居全省第16位和第12位。1990年,总纯收入143.9万元,均6.5元,生均收入列全省第10位。是年,勤工俭学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达50.2万元。1991年,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动勤工俭学工作再上新台阶,是年10月,专署教委组织各县、市教委分管主任、勤工俭学服务公司负责人及部分骨干厂、校负责同志计19人赴江苏省考察学习。是年,全区勤工俭学总产值487万元,总纯收入207.4万元,生均收入9.40元。1992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开展面达到74%;其中,贵池市池口小学利用当地资源冶炼白银,年产值达到102万元,贵池市总纯收入达到120万元;全区总产值919万元,总纯收入268.5万元,生均收入12.39元。1993年,全区有校办工厂63家,第三产业网点107个,年产值及营业额累计3337.6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1722.6万元,工业总利润187.7万元;有学农基地540个,拥有土地396公顷,固定资产净值462万元;勤工俭学开展面达80.3%,比上年增长3个百分点,勤工俭学总纯收入399.1万元,比上年净增48.9%,生均18.94元,比上年增长52.86%。
(四)开辟多种渠道集资
建国初期,农村虽一度发展民办公助小学,其经费来源主要是通过区乡人民代表会议或校董会筹措,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58年,贯彻“两条腿走路”方针,公办、民办、教育部门办、行行业业办,机关团体办、工厂农场办,自己单独办、联合协作办,从而使其他部门办和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有了快速发展。这些学校的经费统由主办单位负责筹措。为扶持民办学校,1962年起,教育事业费预算开始安排“民办教育补助费”专款。1981年,开展“三结合”建校,即国家拨款补助,社队群众集资,学校勤工俭学。1983年6月,省委、省政府制发《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的决定》,规定农村可以从当地人均总收入中提取0.5%的教育基金,纳入经济合同,主要用于修建中小学校舍,添置课桌凳和必要的教育设备及农民教育,同时提倡厂、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群众集资办学。1985年,省政府制发《关于筹集农村教育经费的通知》,提出了“分级办学、分级负责”的原则,并对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作了具体规定。1990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自1990年8月1日起,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不低于人均年纯收入1.5%的额度计征;城镇教育费附加由1%提高到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至8%的比例安排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的维修。1993年6月,专署印发《池州地区农村教育费附加乡征、县管、乡用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从1993年起实行“乡征、县管、乡用”办法,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从1985年起到1990年,全区共集资535万元。1991年,全区遭受特大洪灾,共有350多所学校被洪水毁坏。为恢复重建水毁校舍,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地区、专署及各级党委、政府想方设法共筹集建校资金1685.9万元,其中省地补助195万元,各县市财政拨款90万元,教育费附加443.7万元,乡村拨款158.2万元,群众集资476.8万元,学校自筹232.2万元,借贷款60万元,港台同胞支助30万元。1993年,获邵逸夫教育基金捐款230万元港币。此外,一些中小学与旅台、港同胞取得联系,争得援助,其中,1991年,旅台同胞李效廉先生支助青阳县木镇中学14.1万元建实验室;1992年,旅港校友捐助青阳中学20万元建图书馆;旅台、港同胞、著名书画家谢忠安先生等9人捐助东至一中13741美元,作为教学奖励基金;台胞徐斡捐助东至县平原乡洪方小学1000美元,1993年,台湾著名文化商人李志仁先生捐助东至县长岭小学10万新台币,均用于校舍建设。若干年份全区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