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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15日,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发布《关于处理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专门登记具体执行应注意事项》,就皖南各地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登记工作,作出若干具体规定,包括工作人员的组成、登记的步骤、政策界限等,这是建国后安徽省的第一个地方涉外规定。
1978年以前,安徽的外事活动主要为接待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前来的外宾、接收外国实习生等政治性任务,而且开放地区有限,因此基本没有制定涉外规定的要求。1979年以后,安徽的外事活动逐年迅速发展,省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了一批地方涉外规章制度,以适应地方外事管理的需要。
这些规章制度涉及礼宾接待、邀请外宾来访、出国、护照签证、友好城市工作、外事纪律、涉外保密、外事活动费用、外国专家接待工作、引进外资、对外宣传、外国记者管理、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往来、外国人来华就业等诸多方面,见表2—2—6。
安徽省涉外规章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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