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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费节育、绝育
1965年以来,对育龄夫妇实行计划生育的挂号费、手术费、医药费和所有避孕药具免费。1982年至1987年的6年间,全县用于计划生育的经费累计160多万元,女干部、女职工超计划生育的产前检查、分娩、产褥的医疗费自理。
二、奖励晚婚、晚育
对晚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凡晚育的初产者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实行晚婚晚育者在分配往房时,给予优先照顾。农村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三、优待独生子女
对只生育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每月凭证领取儿童保健费。只生一个女孩的每月发给6元,只生一个男孩的每月发给5元,直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凡产假期间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起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探亲假。在分配往房或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算,由国家供应口粮的山区经济作物区,独生子女按成人标准供应。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做到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14周岁之前领了《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在批准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的独生子女,享受与干部职工大体相等的保健费和其他待遇。自1987年10月5日起,县有关部门联合下文,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以下优待:1.凭独生子女光荣证优先购买“三挂钩”物资和其他生产资料;2.独生子女户凭光荣证优先出售粮食、棉花、茶叶和其他农副产品;3.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由其所在地医院负责为他们体检,每年1次,连续进行5年。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除妇幼保健部门每年“六一”前免费为儿童作一次体格检查外,所在地医院还要负责每年为独生子女作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只收成本费,收据回本单位报销。
四、照顾节育手术者
国家干部、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由医疗单位医务人员根据需要给予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全勤奖不受影响;农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条件的乡村也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五、处罚超生
对超计划生育者,职工生育两胎的,从男女双方工资中征收社会抚育费,连续扣7年。农村生育两胎的,从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中征收抚育费。对某些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者,除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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