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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价管理
一、机构与管理
1959年12月,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内设物价股。1984年,县成立物价局,下辖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1957年,至德县与江西省的波阳县调整了毗邻县地区价格,并交换了邻区价格情报协议书。同年8月,县召开第一次物价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物价政策上继续贯彻稳定市场的方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逐级管理”。同年,东流县对棉花、油菜籽、绿豆等几种农产品价格、几种差价(购销差价、地区差价、批零差价)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物价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58年,至德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不得提高蔬菜价格的通知。1964年,县物价委员会对官港区部分单位物价工作进行检查。1974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搞好审价工作的通知。1976年以后,县里每年都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前夕进行物价大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都根据行业和季节的商品特点有重点地进行物价检查,全县还聘请了15人为义务物价检查员。
随着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三种价格的出现,农副产品和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市场出现了一些就地倒卖、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破坏正常的商品流通,扰乱市场物价,干扰了经济体制改革,县物价检查所在1985年至1987年底的物价检查中,共查出违纪案件111起,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达139769.44元,其中退还用户13647.89元,上缴县财政126121.55元。1984年,安庆地区物价局将省下放到地、市管理的24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中的粮食白酒、山芋干白酒、果露酒、城镇搬运装卸收费、农村机耕收费、排灌收费以及串香酒、汽酒的定价权下放给县管理。
1985年,国家对价格管理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使物价部门直接管理的价格范围大大缩小,在制定、调整、执行和监督商品价格的同时,进行了农产品成本调查,及时反映农产品成本水平及变动情况,为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提供翔实资料。
二、物价演查
解放前,由于通货膨胀,市场物价猛涨。解放后,国家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作了调整。
农产品价格民国8年(1919),东流县市场糯米、粳米每担均价4.00元,秋浦县糯米、粳米市场每担均价3.90元。其时秋浦县盛产竹、木、柴、炭、桐籽、茶叶和药材等多种经济作物,由于交通受阻和销路不畅,产品长期积压,致使价格一度下降,一些粮、油、茶等主要农产品均操纵在私商和地主手里,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残酷剥削农民,致使产量随之下降。民国26年(1937),大米收购价每担6.50元,生猪每百斤48.59元,棉花每担45.31元。37年,大米每担收购价8.50元,比26年提高30.8%;生猪每百斤46.73元,比26年下降3.8%;棉花每担36.99元,比26年下降18.4%。
解放后,随着山区多种经济的发展,价格也随之提高。1957年,至德县茶叶价格比1948年提高34.75%,比1937年提高118%,上市量为14423市担。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对粮、油、棉分别实行统购统销,生猪、鲜蛋等购销价格也作了调整,边区粮价也有提高。
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农副产品供求矛盾日趋突出。为调动农民积极性,国家对粮食实行超购加价,棉、油、猪、蛋等农产品收购价格也相应提高。1978年以后,国家在较大范围内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79年,棉花价格在1978年调高9.7%的基础上再调高15.2%。同时规定,以1976至1978年平均收购数量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在调价后基础上再加价30%收购。同年,粮食年平均价调为11.60元,提高12.21%,超购部分再加价50%,油料收购价格也相应调整,超购加价幅度为50%。粮油销价未作变动,导致购销倒挂,使国家财政补贴支出增加。1980年,为促进棉花生产发展,棉花统购价格再度调整,同年供应农村的粮油价格也相应调为按比例价执行。粮油购价调整后,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价格维持原价不动,国家财政补贴再次增加。1985年,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指导性的议购议销。
几个年份粮油购销价格表
元/50公斤
工业品价格在抗日战争前基本稳定,抗日战争爆发后急剧上涨。解放初,工业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略有上涨,有的略有下降。1965年,县城食盐每斤零售由0.155元调为0.15元。1978年,县计委、财政、商业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降低食盐销售最高限价的通知”,规定最高限价不得超过0.15元。1983年,小商品价格进一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计划内生产、经营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如水泥、化肥等价格未经批准不得轻易变动。1986年,县产水泥、砖、瓦、酒等价格由县物价局核准作了调整。
非商品收费解放后,房租、医疗、电影、理发、照相以及其他同人民生活有关的服务等非商品收费都由物价部门管理核定。1965年,县物价委员会、商业局调整了旅馆业的统一收费标准。1978年,县计委对县城旅馆的设备条件以及现行收费标准作了统一调整。1986年,县物价局对县以下医疗收费、理发收费和戏剧收费作了调整。1987年底,理发收费标准又重新调整,男理发(包括理发、修面、洗头)每人次由0.35元调为0.40元,女理发每人次由0.35元调为0.40元。同年底,县城镇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每平方米价格为277元。
三、交换比价
民国时期,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呈扩大趋势。抗日战争前,工业品价格有所下跌。民国26年(1937),至德县尧渡镇每百斤标准皮棉交换大米512斤。解放后,农副产品价格提高。1956年,尧渡镇每百斤标准皮棉可交换943斤大米。
几个年份工农业产品比价表大米计量
单位:公斤
1959年12月,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内设物价股。1984年,县成立物价局,下辖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1957年,至德县与江西省的波阳县调整了毗邻县地区价格,并交换了邻区价格情报协议书。同年8月,县召开第一次物价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物价政策上继续贯彻稳定市场的方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逐级管理”。同年,东流县对棉花、油菜籽、绿豆等几种农产品价格、几种差价(购销差价、地区差价、批零差价)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物价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58年,至德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不得提高蔬菜价格的通知。1964年,县物价委员会对官港区部分单位物价工作进行检查。1974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搞好审价工作的通知。1976年以后,县里每年都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前夕进行物价大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都根据行业和季节的商品特点有重点地进行物价检查,全县还聘请了15人为义务物价检查员。
随着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三种价格的出现,农副产品和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市场出现了一些就地倒卖、牟取暴利的违法活动,破坏正常的商品流通,扰乱市场物价,干扰了经济体制改革,县物价检查所在1985年至1987年底的物价检查中,共查出违纪案件111起,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达139769.44元,其中退还用户13647.89元,上缴县财政126121.55元。1984年,安庆地区物价局将省下放到地、市管理的24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中的粮食白酒、山芋干白酒、果露酒、城镇搬运装卸收费、农村机耕收费、排灌收费以及串香酒、汽酒的定价权下放给县管理。
1985年,国家对价格管理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使物价部门直接管理的价格范围大大缩小,在制定、调整、执行和监督商品价格的同时,进行了农产品成本调查,及时反映农产品成本水平及变动情况,为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提供翔实资料。
二、物价演查
解放前,由于通货膨胀,市场物价猛涨。解放后,国家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作了调整。
农产品价格民国8年(1919),东流县市场糯米、粳米每担均价4.00元,秋浦县糯米、粳米市场每担均价3.90元。其时秋浦县盛产竹、木、柴、炭、桐籽、茶叶和药材等多种经济作物,由于交通受阻和销路不畅,产品长期积压,致使价格一度下降,一些粮、油、茶等主要农产品均操纵在私商和地主手里,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残酷剥削农民,致使产量随之下降。民国26年(1937),大米收购价每担6.50元,生猪每百斤48.59元,棉花每担45.31元。37年,大米每担收购价8.50元,比26年提高30.8%;生猪每百斤46.73元,比26年下降3.8%;棉花每担36.99元,比26年下降18.4%。
解放后,随着山区多种经济的发展,价格也随之提高。1957年,至德县茶叶价格比1948年提高34.75%,比1937年提高118%,上市量为14423市担。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对粮、油、棉分别实行统购统销,生猪、鲜蛋等购销价格也作了调整,边区粮价也有提高。
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农副产品供求矛盾日趋突出。为调动农民积极性,国家对粮食实行超购加价,棉、油、猪、蛋等农产品收购价格也相应提高。1978年以后,国家在较大范围内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79年,棉花价格在1978年调高9.7%的基础上再调高15.2%。同时规定,以1976至1978年平均收购数量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在调价后基础上再加价30%收购。同年,粮食年平均价调为11.60元,提高12.21%,超购部分再加价50%,油料收购价格也相应调整,超购加价幅度为50%。粮油销价未作变动,导致购销倒挂,使国家财政补贴支出增加。1980年,为促进棉花生产发展,棉花统购价格再度调整,同年供应农村的粮油价格也相应调为按比例价执行。粮油购价调整后,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价格维持原价不动,国家财政补贴再次增加。1985年,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指导性的议购议销。
几个年份粮油购销价格表
元/50公斤
工业品价格在抗日战争前基本稳定,抗日战争爆发后急剧上涨。解放初,工业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略有上涨,有的略有下降。1965年,县城食盐每斤零售由0.155元调为0.15元。1978年,县计委、财政、商业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降低食盐销售最高限价的通知”,规定最高限价不得超过0.15元。1983年,小商品价格进一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计划内生产、经营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如水泥、化肥等价格未经批准不得轻易变动。1986年,县产水泥、砖、瓦、酒等价格由县物价局核准作了调整。
非商品收费解放后,房租、医疗、电影、理发、照相以及其他同人民生活有关的服务等非商品收费都由物价部门管理核定。1965年,县物价委员会、商业局调整了旅馆业的统一收费标准。1978年,县计委对县城旅馆的设备条件以及现行收费标准作了统一调整。1986年,县物价局对县以下医疗收费、理发收费和戏剧收费作了调整。1987年底,理发收费标准又重新调整,男理发(包括理发、修面、洗头)每人次由0.35元调为0.40元,女理发每人次由0.35元调为0.40元。同年底,县城镇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每平方米价格为277元。
三、交换比价
民国时期,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呈扩大趋势。抗日战争前,工业品价格有所下跌。民国26年(1937),至德县尧渡镇每百斤标准皮棉交换大米512斤。解放后,农副产品价格提高。1956年,尧渡镇每百斤标准皮棉可交换943斤大米。
几个年份工农业产品比价表大米计量
单位: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