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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侨务扶贫
归侨的扶贫是各级政府扶贫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政府对归侨的生活、生产从经济上给予扶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工作要克服单纯救济,帮助贫困户自力更生,发展生产的精神,省侨办下拨的归侨生活救济费,除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的归侨给予救济外,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归侨脱贫。对散居在城市和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归侨,协助民政部门进行救济;对有劳动能力尚未脱贫的归侨,以贷款的方式,扶持发展生产,促进其尽快摆脱贫困。用于扶贫的归侨生活救济费,按“专款专用,短期贷款,按期偿还,循环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资金投放坚持“雪中送炭,扶志扶本,因人制宜,小型多样”的原则,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因人因地制宜,安排生产项目。生产经营形式以一家一户个体经营,或几户自愿结合的联户经营为宜,不把贫困归侨集中起来,办“大锅饭”的企业。
1960年1月27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行在“关于归侨、侨眷和华侨学生(以下简称侨生)给予低利小额贷款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凡因国外排华所引起归国华侨、侨眷和华侨学生在生活上、学习上发生困难,除由各地民政局、教育局分别情况给予补助救济和放宽侨生助学金名额解决外,各地银行也可以采取低利小额贷款办法。并具体规定:贷款范围只适用于因国外排华引起归国华侨、侨眷和侨生在生活上、学习上发生的暂时困难所必须解决和短期周转性质的小额资金需要;此项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侨汇情况,按照当地居民和学生一般生活水平来决定贷款额。侨眷和归侨一般以人民币100元、侨生为15元为适,开学时贷款一般以20元为限。侨生如申请超过20元,学校可根据情况先与银行联系,经银行同意,可根据申请人侨汇酌情放宽。此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侨汇或本人在国内的收入予以归还。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仍需续贷,亦可根据贷款人实际困难和有可能争取侨汇情况予以续贷。如争取恢复侨汇已很困难,或侨汇中断6个月以上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侨眷、归侨子女应由归侨救济费或社会救济费内给予补助。归国华侨学生,则应由教育局在人民助学金或临时补助救济项下解决,银行对此不再继续给予贷款。对已贷的过期借款,银行应将本息并列清单送当地民政局审查,确实无力归还的可在社会救济费中归还。
1964年12月5日,省人委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关于侨务经费开支范围和归侨、侨眷困难补助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凡散居在城镇或农村中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生活上发生困难必须救济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定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各地侨务部门尽量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救济工作;对安置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归侨、侨眷困难户,其救济补助问题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经民政部门或归侨、侨眷所在单位给予救济、补助后仍有困难,而其所在单位又实在无法解决的,由当地侨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将材料报省人委办公厅,再酌情给予救济。
1985年9月21日,省侨办在“关于开展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归侨、侨眷中贫困户,所在单位可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持和帮助;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侨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系,给以适当救济。
1991年,安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使灾区归侨、侨眷遭受巨大损失,全省受灾归侨、侨眷达12065户,62454人,倒蹋房屋13868间,毁坏房屋8692间,直接经济损失7915万元。省侨办一边派人到灾区慰问,一边发动县、市侨办通过各种渠道筹款以解决受灾归侨、侨眷燃眉之急。在省人民政府和省救灾办关心支持下,省侨办对70个县(市)受灾、贫困归侨、侨眷发放救济款共69万元。
1992年,省侨办除以国务院侨办和华侨、港胞捐款中拿出17万元拨给地市侨办,用于归侨、侨眷困难补助外,还改变了以往撒胡椒面的形式,从国务院侨办下拨的经费中拿出7万元,用贷款的方式,重点扶持了7家侨属企业,并在这些企业中安排了贫困归侨、侨眷子女就业,收到较好效果。
1994年,为帮助贫困的归侨、侨眷,根据国务院侨办通知精神,省侨办从下拨的救济款中拿出8万元,扶持侨属企业和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归侨、侨眷发展经济,解决了80多名归侨、侨眷子女的就业。
1995年,根据国务院侨办通知精神,省侨办对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池州地区、铜陵市、宣城区等地,及时发放了5.5万元救济款,5万元扶贫贷款,解决了部分归侨、侨眷生产上的困难,引导他们脱贫致富。
据省侨办“1990~1996年侨务扶贫工作情况统计表”中统计,全省1990~1996年共有贫困归侨131户,586人。1990~1996年中央拨款38万元,用于扶贫贷款数为14.3万元,用于救济补助23.1万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工作要克服单纯救济,帮助贫困户自力更生,发展生产的精神,省侨办下拨的归侨生活救济费,除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的归侨给予救济外,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归侨脱贫。对散居在城市和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归侨,协助民政部门进行救济;对有劳动能力尚未脱贫的归侨,以贷款的方式,扶持发展生产,促进其尽快摆脱贫困。用于扶贫的归侨生活救济费,按“专款专用,短期贷款,按期偿还,循环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资金投放坚持“雪中送炭,扶志扶本,因人制宜,小型多样”的原则,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因人因地制宜,安排生产项目。生产经营形式以一家一户个体经营,或几户自愿结合的联户经营为宜,不把贫困归侨集中起来,办“大锅饭”的企业。
1960年1月27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行在“关于归侨、侨眷和华侨学生(以下简称侨生)给予低利小额贷款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凡因国外排华所引起归国华侨、侨眷和华侨学生在生活上、学习上发生困难,除由各地民政局、教育局分别情况给予补助救济和放宽侨生助学金名额解决外,各地银行也可以采取低利小额贷款办法。并具体规定:贷款范围只适用于因国外排华引起归国华侨、侨眷和侨生在生活上、学习上发生的暂时困难所必须解决和短期周转性质的小额资金需要;此项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侨汇情况,按照当地居民和学生一般生活水平来决定贷款额。侨眷和归侨一般以人民币100元、侨生为15元为适,开学时贷款一般以20元为限。侨生如申请超过20元,学校可根据情况先与银行联系,经银行同意,可根据申请人侨汇酌情放宽。此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侨汇或本人在国内的收入予以归还。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仍需续贷,亦可根据贷款人实际困难和有可能争取侨汇情况予以续贷。如争取恢复侨汇已很困难,或侨汇中断6个月以上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侨眷、归侨子女应由归侨救济费或社会救济费内给予补助。归国华侨学生,则应由教育局在人民助学金或临时补助救济项下解决,银行对此不再继续给予贷款。对已贷的过期借款,银行应将本息并列清单送当地民政局审查,确实无力归还的可在社会救济费中归还。
1964年12月5日,省人委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关于侨务经费开支范围和归侨、侨眷困难补助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凡散居在城镇或农村中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生活上发生困难必须救济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定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各地侨务部门尽量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救济工作;对安置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归侨、侨眷困难户,其救济补助问题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经民政部门或归侨、侨眷所在单位给予救济、补助后仍有困难,而其所在单位又实在无法解决的,由当地侨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将材料报省人委办公厅,再酌情给予救济。
1985年9月21日,省侨办在“关于开展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归侨、侨眷中贫困户,所在单位可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持和帮助;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侨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系,给以适当救济。
1991年,安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使灾区归侨、侨眷遭受巨大损失,全省受灾归侨、侨眷达12065户,62454人,倒蹋房屋13868间,毁坏房屋8692间,直接经济损失7915万元。省侨办一边派人到灾区慰问,一边发动县、市侨办通过各种渠道筹款以解决受灾归侨、侨眷燃眉之急。在省人民政府和省救灾办关心支持下,省侨办对70个县(市)受灾、贫困归侨、侨眷发放救济款共69万元。
1992年,省侨办除以国务院侨办和华侨、港胞捐款中拿出17万元拨给地市侨办,用于归侨、侨眷困难补助外,还改变了以往撒胡椒面的形式,从国务院侨办下拨的经费中拿出7万元,用贷款的方式,重点扶持了7家侨属企业,并在这些企业中安排了贫困归侨、侨眷子女就业,收到较好效果。
1994年,为帮助贫困的归侨、侨眷,根据国务院侨办通知精神,省侨办从下拨的救济款中拿出8万元,扶持侨属企业和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归侨、侨眷发展经济,解决了80多名归侨、侨眷子女的就业。
1995年,根据国务院侨办通知精神,省侨办对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池州地区、铜陵市、宣城区等地,及时发放了5.5万元救济款,5万元扶贫贷款,解决了部分归侨、侨眷生产上的困难,引导他们脱贫致富。
据省侨办“1990~1996年侨务扶贫工作情况统计表”中统计,全省1990~1996年共有贫困归侨131户,586人。1990~1996年中央拨款38万元,用于扶贫贷款数为14.3万元,用于救济补助2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