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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以前,安徽侨务、统战、银行等部门主要是做争取侨汇的宣传工作,肯定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鼓励归侨、侨眷与境外亲人通信,争取侨汇。对侵犯侨汇的人,依法处置。
60年代,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国家经济处于困难时期,物资供应紧缺。国家为照顾归侨、侨眷生活,鼓励侨汇收入,采取了凭侨汇证增加物资供应的办法。1960年8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凭侨侨汇证增加侨眷、归侨物资供应的指示,为了争取更多的侨汇,支持国家建设,决定在安徽实行凭汇证增加物资供应的办法,并作出具体规定:凡有100元人民币侨汇收入的,可以增加供应粮食(包括大米、面粉、豆类)12市斤,食油2市斤,糖2市斤(不要糖的,每斤可以调换2斤糕点),肉类(包括鱼、鸡等杂肉)2市斤,棉布10市尺。每笔侨汇高于或低于100元的,应按比例折算供应。
1961年12月,省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有关指示又作出规定:每百元人民币的侨汇,除原规定增加供应的粮、布、糖、肉、油和高级糕点等六项生活物资外,再增加供应10元的副食品和15元的工业品。增加供应的10元副食品和香烟、肥皂中,包括:鸡蛋2市斤,水果糖1市斤,乙二级香烟1条,肥皂1条(或香皂),以及水果罐头、甲级茶叶等。增加供应的工业品中,包括:丝绸、呢绒、高级收音机、自行车、手表、胶鞋、力士鞋、球鞋、钢精锅、搪瓷、铁锅、雨伞等,在其应增加供应的金额以内任其选购。凭侨汇增加供应物资的金额,应按其侨汇的实际解付人民币金额折算,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
1962年9月,省人委根据国务院指示,对侨汇物资供应又作出具体规定:每百元人民币侨汇安排供应粮食(包括大米、面粉、豆类、粮食制品)增加到80市斤,食油增加到4市斤,白糖增加到5市斤,猪肉增加到3市斤,棉布增加到15市尺(包括针棉织品),又增加供应了15元的副食品和土特产品。
1963年2月,省人委转发国务院批转中侨委、中国人民银行的请示报告的批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侨汇和出国工人赡家汇款,自1963年3月1日起按照对资本主义国家侨汇供应物资的标准给予物资供应。”
1963年5月,省人委发出“关于1963年侨汇物资供应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照顾侨汇户的不同需要,允许粮、油、糖、肉的证票相互调换购买,粮、油、糖、肉证票也可以购买其它副食品和日用工业品;棉布证票亦可以调换购买粮、油、糖、肉或其它副食品和日用工业品。为了采取多收侨汇,在物资供应上必须把质量好、花色好的商品供应侨汇户,不得硬性搭配冷背货。新到商品和稀缺品种应优先满足侨汇户的需要。粮食部门应供应好米、好面给侨汇户。供应侨汇户的专用物资,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挪用或调换。各有关部门在安排计划时,不仅要安排全年物资供应计划和季度计划,同时还要考虑到传统节日(春节、清明、端午、盂兰、中秋等节)侨汇户的风俗习惯需要,适当调剂供应一些节日物品。
1963年11月,省人委办公厅在“印发国务院批转中侨委等7个部门‘关于华侨汇款建筑房屋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今后华侨建筑汇款,一律改按赡家汇款,全部享受凭侨汇证供应物资的优待。
1964年,省人委在“关于做好1964年侨汇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有侨眷、归侨和归国华侨学生的地区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做好侨务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争取侨汇问题的指示,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争取侨汇。必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侨汇政策,以调动广大侨眷、归侨和归国华侨学生争取侨汇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向有侨汇收入的人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教育,宣传党的侨汇政策和各项规定,消除顾虑,争取侨汇。
在侨汇物资供应方面,除维持1962年的供应标准外,棉布供应量增加到20市尺,另再增加建筑材料品种的物资供应。
凡侨汇需要的供应物资,均由省商业、粮食、供销、计委等部门纳入计划,统一安排,专项调拨,保证供应。尽量安排质量、花色、品种较好,又为侨汇户喜爱的商品。为了争取侨汇,各单位、各地区对有利于争取侨汇的商品,即使有利或无利,也应积极组织经营,认真做好工作。
1965年,安徽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凭侨汇券供应粮、油、糖、肉、布5种定量物资及其相互调换购买的规定,为了便于侨汇户调换购买和票券的分发工作,决定自1965年1月1日起,每百元人民币侨汇,调整供应侨汇物资65元。其物资供售的比例,按下列三种办法办理:
一是甲种物资供应棉布20市尺,按均价折款14元,在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选购。如不需要购买棉布,经按规定金额折算后,允许购买粮食(包括大米、面粉、豆类、粮食制品)、食油、猪肉、食糖、鲜蛋、香烟(甲级或乙级)、日用工业品和其它副食品。如用布票购买絮棉,也应允许,其购买絮棉的比例按7尺布票购买1斤絮棉的办法办理。
二是乙种物资供应金额36元,在规定金额范围内,经折算后,允许选购其它物资,即:粮食(包括大米、面粉、豆类、粮食制品)、食油、食糖、猪肉、鲜蛋、香烟(甲级或乙级)以及日用工业品和其它副食品。
三是出售日用工业品、其它副食品、土特产品、干鲜果品等物资的金额15元,发给侨汇物资购货券15张,每张可购买1元的物资。
省人委要求,侨汇物资供应,应根据中央指示的“等同出口物资,保证供应”和“淡季少安排、旺季多安排、节令商品提前安排”的原则,认真做好工作。各主管部门对侨汇供应物资,应纳入计划,统一安排,专项拨款,保证供应,做到内销照顾侨汇,尽可能满足侨汇户对优质产品平价供应的要求。只要有利于争取侨汇的商品,即使无利或少利,都应尽可能积极组织供应。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1月25日,省人委在“关于今后侨汇物资供应的几点意见”中指出:争取侨汇主要是靠以毛泽东思想挂帅,突出政治,提高华侨侨眷的思想觉悟,并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央侨汇工作小组“关于今后侨汇物资供应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本省当前情况规定:城市(包括县城和集镇供应商品粮的侨户)侨汇的物资供应一律取消。农村侨汇的物资供应,取消对工业品和食油的供应,只供应粮、布两种物资,标准按每百元人民币供应粮食30市斤,棉布10市尺。侨汇建筑材料降低到按建筑侨汇款额的20%供应。建筑侨汇不再发生活物资供应票。各地设立的侨汇专柜,一律撤销。
1972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出通知,取消每百元农村侨汇发侨汇优待粮票30市斤的规定。
1978年,安徽恢复了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实行侨汇商品凭券供应,全省各地、市及部分县(市)建立华侨商店或专柜。
1980年,安徽降低了侨汇商品的收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基本上低于当时外省市的收券标准,同时还决定,延长侨汇券使用期限,1978年印发的侨汇券延长使用到1980年6月底,1979年印发的侨汇券延长使用到1980年底。
1982年,对侨汇物资采取了切块供应,戴帽下达的措施;省供销社对侨汇所需要的化肥实行了凭侨汇券供应的办法;省计委使用23万美元的留成外汇,进口了木材,基本解决了侨汇户的购买木材的需要。
1983年,安徽省又规定,华侨商店的商品销售价格,可掌握一定的向下浮动的幅度。对市场上敞开供应的国内商品和利润较高的进口商品,可根据不同商品的供求情况,逐步实行优惠价,以低于市场价格20%以内的折扣销售。同时规定,工业品券和副食品券可以通用。
1984年4月,省商业厅成立“安徽省旅游特需供应公司”,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负责华侨商店(专柜)的业务指导;规划全省侨汇商店网点建设;管理侨汇商品优惠价格,负责有关这方面商品的分配调拨等。同年11月,省侨办成立了“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组织侨汇、旅游物资的供应。
1985年,银行实行丙种(外汇)储蓄,鼓励归侨、侨眷将手中暂不用的外汇存入银行,支援国家建设。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资供应紧缺问题已不复存在,凭侨汇证照顾购物的办法也随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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