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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5年(1946),两县始有银行信贷。36年4月,东流县国民政府向省呈文请求特种贷款3000万元,生产贷款4000万元,副业贷款2000万元,运销贷款1000万元,合计1亿元。5月,省配东流、至德两县生产贷款各2000万元,在安庆办事处承贷,最高月息3分3厘,最低月息2分5厘,半年调整一次。6月,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续配东流县棉花生产改良贷款800万元,由大渡口、胜利、香隅等棉区承贷。11月,芜湖分行电配东流县农贷530万元,均被农会或乡镇代表等有权势者把持转发,限期归还,农民获益甚少。
1949年11月,东流、至德两县成立人民银行,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银行信贷制度。
一、工商信贷
解放后的工商信贷,原分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地方工业和手工业及私营商业5类,至1987年,已分为工业企业、商业(即流资)和固资3类。工业类为工业企业、地方物供企业、集体工业、结算、集工设备、工业小额6种。商业类为地方商业、粮食、医药商业、其他商业、商业小额5种以及个体商业、信托和消费基金。固资类为专业设备和一般设备两种。
新中国成立初期,统一信贷制度,开始采取质押方式,实行“贷现折实”、“贷实收实”等办法,对私营工商业实行中短期贷款。1951年,在积极支持国营和合作社经济发展的同时,根据“广泛开展、深入联系、大进大出、公私两利”原则,适当放宽对私营工商业贷款。1949年到1952年,共放款109万元,其中放款私营工商业65万元,占59.6%,扶助工业品输入和土特产输出等购销业务。
1953年到1957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贷款从紧,重点支持国营工商业。1954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国营工商业贷款日益增加,公私合营企业逐步取代个体工商业。1953年到1957年,放款10459.2万元,其中国营工商业(包括公私合营)贷款占放款总额99.8%,私营占0.2%。
1958年“大跃进”时期,当年工商放款812.8万元,是1953年的4.7倍。1959年,工商贷款依然增加,当年放款1195.6万元,较1958年增加47%,结果出现信贷资金不合理占用。1960年,结合“三反”和整风运动,银行实行“学、清、转、建”新的信贷方法,深入开展清资挖潜。清理出1959年底以前不合理占用资金354.6万元和当年工商业积压物资产品80余种,价值69万余元。通过调剂余缺,收回不合理占用资金58.4万元。当年,共挖资金潜力110万元,取得年度大增产小增资成效。
1961年,银行通过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继续对工商企业全面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出不合理占用资金362万元(其中:工业企业不合理占用214万元,占59.1%;商业外贸不合理占用148万余元,占40.9%),年底收回151万元,占不合理占用资金的41.7%,另清理上报核销201万元。
1962年,国务院颁布银行六条决定,贷款从紧。工业企业放款由1961年的154万元降为115万元,下降25%;工业贷款占工业产值比例由1961年的15.4%降为14.3%,出现了增产减资的局面。1963年到1965年,工商信贷工作的中心任务仍然是:积极支持工商业的发展,继续清产核资,大挖资金潜力,改善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严格控制信贷资金,稳定市场物价。工业贷款年末余额,由1962年的119.1万元压缩到1965年的5.7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六条受到批判,金融机构与财政税务合并,人员减去72.6%,信贷管理混乱。1966年到1976年10年间,城镇储蓄年末余额低于三年困难期间(1959—1961)的水平,平均低12.4%。社员存款年末余额亦低于1962年到1965年水平。1968年后,信贷是“随要随调,调拨灵活”,当年就放出工商贷款1903万元,造成信贷资金用途不当,资金大量呆滞积压,信贷效益明显降低。
1978年后,恢复和健全银行工作各项制度,工商信贷紧紧围绕国民经济的调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办法,对地方工业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支持个体工商业发展,发挥其对社会主义工商业的补充作用。对商业企业贷款,由敞口供应资金改为按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发放贷款。同时,督促工商大挖资金潜力,处理积压物资,及时调剂余缺,松动信贷资金。
1978年到1987年,各项存款年末余额平均增长幅度为20.5%。随着各项存款增长,信贷资金充实。这十年工商信贷共放款69242.6万元,达到在讲究效益的基础上,扩大存贷业务,促进经济放开、搞活的目的。
二、农业信贷
农贷原分类有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农村周转、农村合作周转等。到1987年,已分类有国营农业、农村工商业、农业(其中含乡镇企业贷款)、预购定金、其他贷款5种。
解放初期,农业贷款以实物为主,种类有肥料、种子、农具、耕畜等。1949年至1958年,共放出农业贷款660万元。其中:水利贷款40万元,实物贷款430万元,茶叶贷款42万元;低息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5万元,帮助农民交纳入社股份基金,壮大农业经济实力。
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困难期间,银行共发放农贷271.7万元,支持农业抗灾夺丰收。
1961年,对以前陈欠农业贷款进行清理。对其中确无偿还能力的农贷43.5万元和信用社贷出的59.6万元,上报县人民委员会予以豁免。
1962年到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业贷款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把贷款发放与物资供应结合起来,讲究农贷效益。这4年间,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262.5万元,保证了农业生产资金的合理需要。对部分穷队发放低息贷款,帮助社队添置小型排灌机械、耕牛、水车、犁、耙等大型农具,改变贫困社队的生产条件。
“文化大革命”10年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1354.7万元。其间因金融机构撤并,信贷制度废弛,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混淆,一度出现由行政部门批贷款条子等现象,造成部分农贷资金长期不能收回,有的被移作他用,甚至被贪污挪用。
1977年以后,农贷实行“定存定贷、存贷挂钩、平衡余缺”等办法,开源节流,大抓储蓄,大抓旧贷清理,帮助社队企业促产、促销,搞活资金运用,重点保证塑料薄膜、化肥、农药以及其他有关生产资料的供应,积极扶植农村工商个体户发展。1983年至1985年(工、农、建3行),共向乡镇企业放出贷款7186.7万元。1984年至1987年,共放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508万元。1977年至1987年,累计放农业贷款8665.6万元。
三、基建拨款与贷款
1949年全县基本建设投资19万元,1957年投资69万元,1962年投资32万元,1970年投资251万元,到77年止,累计基本建设投资总额5598万元,其中国家拨款2997万元。
1978年起,全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其结算和监督工作均由当年建立的建设银行办理,当年投资248.8万元,其中农业投资占总投资的68%。1978年至1985年期间,建行共办理拨款2568万元,其中自筹153.9万元。1982年至1987年,共放更新改造贷款167万元。1987年贷款年末余额1350.7万元,拨款899万元。
几个年度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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