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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地方武装
一、自卫团
民国初,县无军事机构,只有警务课,县长兼理军事。民国19年(1930),成立地方自卫团(后改称保卫团),东流、秋浦两县各设两个中队,团总由县长兼任,团部设副团长、军需、司书各1人。团以下在尧渡、葛公、陈镇、双港4处各设团队1个,每队辖兵20至30人。21年裁减。
二、警备大队
民国21年(1932),县署所属卫队改编扩充警备队,命名警备大队。队长由县长兼任,配副大队长1人,下辖两个中队,每中队编3个分队。23年改名保安大队,编制未变。
三、壮丁训练总队
民国25年(1936)冬,东流、至德两县以保安大队为基础先后成立壮丁训练总队。县长兼任总队长,副总队长由省政府委派。设军训教官兼总队督练员、书记、司书各1人。并设政训室,编制为总干事1人,干事2人,少年团长1人。下辖1个常备中队,3个分队,5个社训分队。每社训分队配助教3人。26年,至德县扩充为7个社训分队,配有手枪3支,马枪4支,步枪54支,土枪1211支,子弹222发,手榴弹102枚,另配长矛大刀千余件,队员近3万人。
四、国民兵团
民国27年8月,东流、至德县分别改壮丁训练总队为国民自卫总队(是国民兵团的前身)。县长兼任总队长,设副总队长1人,督练员2人,副官、书记、军需、司书、特务长各1人。下辖常备、后备2个中队,每中队3个组长。两县有10个乡成立了预备队,乡长兼队长,设队副1人。每乡预备队组建2至3个班,队员20余人。28年下半年,国民自卫总队改称国民兵团。一度将政训室改为团党部,常备中队改称自卫中队。32年,又增设自卫、后备中队。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兵团被裁。两县各设2个自卫中队,直隶县政府军事科领导。
民国初,县无军事机构,只有警务课,县长兼理军事。民国19年(1930),成立地方自卫团(后改称保卫团),东流、秋浦两县各设两个中队,团总由县长兼任,团部设副团长、军需、司书各1人。团以下在尧渡、葛公、陈镇、双港4处各设团队1个,每队辖兵20至30人。21年裁减。
二、警备大队
民国21年(1932),县署所属卫队改编扩充警备队,命名警备大队。队长由县长兼任,配副大队长1人,下辖两个中队,每中队编3个分队。23年改名保安大队,编制未变。
三、壮丁训练总队
民国25年(1936)冬,东流、至德两县以保安大队为基础先后成立壮丁训练总队。县长兼任总队长,副总队长由省政府委派。设军训教官兼总队督练员、书记、司书各1人。并设政训室,编制为总干事1人,干事2人,少年团长1人。下辖1个常备中队,3个分队,5个社训分队。每社训分队配助教3人。26年,至德县扩充为7个社训分队,配有手枪3支,马枪4支,步枪54支,土枪1211支,子弹222发,手榴弹102枚,另配长矛大刀千余件,队员近3万人。
四、国民兵团
民国27年8月,东流、至德县分别改壮丁训练总队为国民自卫总队(是国民兵团的前身)。县长兼任总队长,设副总队长1人,督练员2人,副官、书记、军需、司书、特务长各1人。下辖常备、后备2个中队,每中队3个组长。两县有10个乡成立了预备队,乡长兼队长,设队副1人。每乡预备队组建2至3个班,队员20余人。28年下半年,国民自卫总队改称国民兵团。一度将政训室改为团党部,常备中队改称自卫中队。32年,又增设自卫、后备中队。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兵团被裁。两县各设2个自卫中队,直隶县政府军事科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