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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消防
本县人民对消防历来重视。民国初期,东流、尧渡、大渡口镇由当地士绅出面集资购置一些简易救火工具(水龙、板斧、太平桶等),但无固定救火组织。1950年,两县城关和大渡口镇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每队有义务消防队员50人至70人不等,共有水龙头9具、水斗76个、火钩30把、火梯6个。后来,县粮食、供销系统设在东流、大渡口、张溪、昭潭的米厂、油坊和轧花厂均组织了义务消防队。1957年,全县财贸、粮食部门有19个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备有水泵、灭火机等消防器材。两县城关义务消防队,每年冬、夏进行两次水龙灭火演习。消防工作,一直属治安管理,1974年改为公安消防中队,设消防股。1983年1月,消防队人员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有队员14人,配有消防汽车3辆,均系内座式水灌泵浦车,水龙带、板斧、火钩、着装齐全。县城敷设消火栓17个,发生特大火警时,3台消防车可同时出动。1982年1月,普庆公社武装部发生火灾,房内3000余发训练子弹、20多枚手榴弹将被引爆,门前供销社有150多万元物资受到威胁。县消防队接到报警,急驰40分钟赶到,仅用1个多小时,便扑灭了大火,保护了国家财产。同年,县消防队被省公安厅授予集体三等功。1981年下半年,按国家3部1委“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组建了8个企业(泸东化工厂、大渡口粮油厂、大渡口轧花厂、杨桥轧花厂、胜利轧花厂、东流轧花厂、东至石油站、县茶厂)专职消防队,共有专职消防队员51人,并在有关单位配专职消防员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