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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署承担着一般法律监督和参与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检察院成立后,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免诉)案件的同时,还自行侦察处理案件。
1955年到1966年6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为127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897人,不批捕16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9人,作其他处理(劳动教养、行政处分等)27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02件,经审查,决定起诉608件(人),免予起诉10件(人),不起诉26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1件,作其他处理14件,受理各类案件进行侦查的645件(人),提起案件388人(件),决定逮捕人犯248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80人,免予起诉18人,不起诉7人,作其他处理183人。1979年到1987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133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1260人,不批捕4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含免予起诉)案件854件、1354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745件、1113人,免予起诉56件、95人,不起诉3件、12人,出庭支持公诉582次,发表公诉词515篇。通过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对触犯刑律罪该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报捕的,通过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方法,逮捕人犯22人;对证据不足,主要犯罪事实不清的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免诉的案件,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件、12人和14件44人;对法院判决认为不当的,提出抗诉3起,胜诉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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