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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过一些优抚“条例”和“细则”,以示对伤亡军人、文职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和优待。然而,对“有恤令之遗族,常有不予发给之情形”。其抚恤优待实属纸上谈兵。
解放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广大的优抚对象给予了关心和照顾,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同时广泛开展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并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的经常性活动和光荣传统,予以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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