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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扶持侨属兴办企业的意见
侨属企业是乡镇企业的组成部门。兴办侨属企业是引进资金、设备、技术的重要渠道,对于振兴安徽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解决侨属子女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鼓励、扶持侨属兴办企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归侨、侨属兴办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统称侨属企业。
二、凡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县以上侨办核发《侨属企业确认书》,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侨属企业:
(1)归侨、侨属集资额不低于企业总额25%,或企业中就业的归侨、侨眷及其子女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30%的集体企业;
(2)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向归侨、侨属等筹集资金兴办的集体企业;
(3)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捐资、捐赠机器设备兴办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4)归侨、侨属自筹资金兴办的私营企业;
(5)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有通汇联系的国内亲属自筹资金兴办的私营企业。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归侨、侨眷以及与华侨等“四种人”有通汇联系的国内亲属自筹资金兴办的个体工商户,由华侨等“四种人”资助、赠送机器设备兴办的个体工商户,经当地侨办审查批准,也视为侨属企业。
四、侨属个体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分配。
侨属集体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在完税后的利润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公积金,然后再拟出分配方案,并报所在市、县(市)侨务办公室备案。
五、侨属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主管部门。选择为主管部门、侨办、侨联要对侨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
六、侨属企业在乡镇的享受乡镇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在城镇的享受城镇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减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长减免税期。
七、各地银行要根据信贷政策和资金状况,对侨属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给予择优扶持。侨属企业要向开户银行和当地侨办及时提供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营运情况。
八、侨属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物资以及货源,主要通过市场寻求解决,有关部门尽可能纳入渠道供应,凡是原材料由侨属企业自行解决的,其产品除国家限价外,均可随行就市,高进高出,优质优价。
九、侨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联外引”以及“三来一补”业务,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享受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同等待遇。
十、侨属集体企业的财产为该企业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对其平调、挪用、侵吞或任意摊派。
侨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以上各条意见适用于港、澳、台和外籍华人亲属兴办的企业。
以上各条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