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凡例
一、本志的编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力求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新。
二、本志记事上限一般为1840年,《大事记》上限为西汉。各专志以事物发端时间为上限,下限一律断于1989年。
三、本志按照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设立30个专志,专志一般设章、节、目三级标题,少数目下增设子目。专志之前设概述、大事记,之后设附录。
四、本志体裁为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并用,以志为主。
五、本志不为生人立传,传主皆为在本县影响较大的已故人物,且以本籍人、现代人为主。以卒年为序排列。烈士未立传者,皆入英名录。在世人物事迹显著者,用以事系人方式在专志中记载。
六、本志采用语体文、记述体。引文一概保持原貌,注明出处,并适当注释难以理解的字、词、句。古文标点为编者所加。
七、本志用称谓:旧时朝代、职官均沿史惯称;政府、机构均称原名;境内地名统按《青阳县地名录》用称,一般一地只用一称,确需另称者括注他称;人物称谓,一般直书姓名,如有反映特定史实之需,加书职称;动、植物及器具名称概用标准正称;货币名称,凡无特殊注明者,1934年前金额单位称“元”的为银元,称“两”的为银两,1935至1947年为法币,1948年至解放前为金圆券,解放后为人民币(其旧币数额按万分之一折成新币数额,个别处需记旧人民币金额的,则予以注明)。
八、本志使用如下简称、代称和缩写:“中共青阳县委”或“县委”(中国共产党青阳县委员会);“本县”(青阳县);“四人帮”(江青反革命集团);“十月革命”(俄国十月革命);“四化”(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五”计划时期(第×个五年计划或第×个五年计划时期);“土改”(土地改革);“镇反”(镇压反革命);“文革”(文化大革命)。
九、本志纪年:民国元年以前,一律采用夏历,先写朝代年号,后写夏历年月日,括注公历年份;民国期间,采用民国纪年法,括注公历年份,为避免括注过繁,同一节目文中相近年份,只注首次;1949年起,采用公元纪年法,星期及夏历年月日概用中文数字;世纪、年代、民国及公历年月日均用阿拉伯数字;“建国前”、“建国后”系以1949年10月1日为界;“解放前”(或“旧时”)。“解放后”系以1949年4月21日为界。
十、本志计量照顾习惯,各个时期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一般一仍其旧。其中建国后部分,尽量换算成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各种数字,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定数,用中文数字表达;一般分数用汉字表示,百分数、千分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温度计量一律采用公制摄氏制;文字中的计量单位用汉字书写,公式或表格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际通用的表述形式。
十一、本志所附地图,除录自旧志外,主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71年版一比五万的航测图编绘。县界系按首人民政府批准的权宜划法,不作划界法律依据。
十二、本志资料主要来自旧志和省、地(市)、县档案材料以及县内各单位撰写的史志资料;建国后的各种统计资料,一般以县统计局统计资料为准,缺项部分采用各有关单位数据。为节省篇幅,所用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目录
二、本志记事上限一般为1840年,《大事记》上限为西汉。各专志以事物发端时间为上限,下限一律断于1989年。
三、本志按照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设立30个专志,专志一般设章、节、目三级标题,少数目下增设子目。专志之前设概述、大事记,之后设附录。
四、本志体裁为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并用,以志为主。
五、本志不为生人立传,传主皆为在本县影响较大的已故人物,且以本籍人、现代人为主。以卒年为序排列。烈士未立传者,皆入英名录。在世人物事迹显著者,用以事系人方式在专志中记载。
六、本志采用语体文、记述体。引文一概保持原貌,注明出处,并适当注释难以理解的字、词、句。古文标点为编者所加。
七、本志用称谓:旧时朝代、职官均沿史惯称;政府、机构均称原名;境内地名统按《青阳县地名录》用称,一般一地只用一称,确需另称者括注他称;人物称谓,一般直书姓名,如有反映特定史实之需,加书职称;动、植物及器具名称概用标准正称;货币名称,凡无特殊注明者,1934年前金额单位称“元”的为银元,称“两”的为银两,1935至1947年为法币,1948年至解放前为金圆券,解放后为人民币(其旧币数额按万分之一折成新币数额,个别处需记旧人民币金额的,则予以注明)。
八、本志使用如下简称、代称和缩写:“中共青阳县委”或“县委”(中国共产党青阳县委员会);“本县”(青阳县);“四人帮”(江青反革命集团);“十月革命”(俄国十月革命);“四化”(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五”计划时期(第×个五年计划或第×个五年计划时期);“土改”(土地改革);“镇反”(镇压反革命);“文革”(文化大革命)。
九、本志纪年:民国元年以前,一律采用夏历,先写朝代年号,后写夏历年月日,括注公历年份;民国期间,采用民国纪年法,括注公历年份,为避免括注过繁,同一节目文中相近年份,只注首次;1949年起,采用公元纪年法,星期及夏历年月日概用中文数字;世纪、年代、民国及公历年月日均用阿拉伯数字;“建国前”、“建国后”系以1949年10月1日为界;“解放前”(或“旧时”)。“解放后”系以1949年4月21日为界。
十、本志计量照顾习惯,各个时期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一般一仍其旧。其中建国后部分,尽量换算成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各种数字,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定数,用中文数字表达;一般分数用汉字表示,百分数、千分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温度计量一律采用公制摄氏制;文字中的计量单位用汉字书写,公式或表格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际通用的表述形式。
十一、本志所附地图,除录自旧志外,主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71年版一比五万的航测图编绘。县界系按首人民政府批准的权宜划法,不作划界法律依据。
十二、本志资料主要来自旧志和省、地(市)、县档案材料以及县内各单位撰写的史志资料;建国后的各种统计资料,一般以县统计局统计资料为准,缺项部分采用各有关单位数据。为节省篇幅,所用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