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五节 婚 姻 家 庭
一、婚姻状况
民国时期,本县婚姻制度囿于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有钱有势者可一夫多妻,贫穷者求婚艰难,甚至终生无娶。据1949年统计,全县包办买卖婚姻达7724起,童养媳632人,等郎媳320人,纳妾68起,抢亲16起,还有68起指腹婚、335起摇篮配。
1950年5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青年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法定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规定必须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方可成为合法配偶,得到法律保护。严禁租妻、重婚、纳妾、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及“童养媳”、“等郎媳”等现象,实行一夫一妻制,严惩贩卖、抢占、迫害、虐待妇女。本县全面贯彻执行《婚姻法》,并依法处理了一些不正常的婚姻问题。至1953年,政府先后帮助全县4829起无法共同生活的封建包办婚姻解除婚约,其中包括重婚的5人,纳妾的68人,并使491个童养媳、230个等郎媳摆脱了约束,有的重建了家庭。
1980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将法定结婚年龄推迟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至1989年,对1053对农村早婚或其他情况造成事实婚姻的作了罚款处理和补办了登记发证手续。此法实施后,本县婚姻状况有了进一步好转,不仅根除了包办买卖婚姻,并且破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出现了男嫁女家的现象。
二、家庭结构
清代、民国时期,本县多为封建大家庭,特别是书香门弟及富豪人家,常以四代同堂或五代同堂为荣,人口众多人家比比皆是。据《青阳风土志》记载,民国22年(1933),全县有27931户,140675人,户均5.04人。
建国后,大家庭逐渐解体,经济独立的小家庭日见增多。城镇家庭子女婚后,多数与父母分居。这种现象,在农村也逐渐增多。1989年,全县70499户,272443人,户均3.86人。
民国时期,本县婚姻制度囿于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有钱有势者可一夫多妻,贫穷者求婚艰难,甚至终生无娶。据1949年统计,全县包办买卖婚姻达7724起,童养媳632人,等郎媳320人,纳妾68起,抢亲16起,还有68起指腹婚、335起摇篮配。
1950年5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青年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法定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规定必须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方可成为合法配偶,得到法律保护。严禁租妻、重婚、纳妾、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及“童养媳”、“等郎媳”等现象,实行一夫一妻制,严惩贩卖、抢占、迫害、虐待妇女。本县全面贯彻执行《婚姻法》,并依法处理了一些不正常的婚姻问题。至1953年,政府先后帮助全县4829起无法共同生活的封建包办婚姻解除婚约,其中包括重婚的5人,纳妾的68人,并使491个童养媳、230个等郎媳摆脱了约束,有的重建了家庭。
1980年,国家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将法定结婚年龄推迟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至1989年,对1053对农村早婚或其他情况造成事实婚姻的作了罚款处理和补办了登记发证手续。此法实施后,本县婚姻状况有了进一步好转,不仅根除了包办买卖婚姻,并且破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出现了男嫁女家的现象。
二、家庭结构
清代、民国时期,本县多为封建大家庭,特别是书香门弟及富豪人家,常以四代同堂或五代同堂为荣,人口众多人家比比皆是。据《青阳风土志》记载,民国22年(1933),全县有27931户,140675人,户均5.04人。
建国后,大家庭逐渐解体,经济独立的小家庭日见增多。城镇家庭子女婚后,多数与父母分居。这种现象,在农村也逐渐增多。1989年,全县70499户,272443人,户均3.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