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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育苗
封建社会时期,本县即注重育苗。元代元贞元年(1295),王祯任旌德县尹,教民勤树艺,并著有《王祯农书》,介绍江南人民采集松、柏、榆、栎、柳等树的育苗方法,县内深受影响。民国4年(1915),安徽省实业厅下属森林施业所,由日本、美国及江西、南京等地购进树种54种,指导本县播种育苗。民国33年,育苗工作由农业推广所主办。时陵阳、杨田等7个乡建有农场,自育油桐、乌桕等经济苗10万余株。自民国30至34年5年间,全县育苗16.5万株,平均每年育苗3.3万株。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贯彻“三自”方针,动员群众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1953年,育苗42亩,但成苗率较低。1954年,采取国营与集体(农业社和互助组)并举的育苗方法,由集体拿出1%的土地育苗,于杨田乡创建国营苗圃。该苗圃50至60年代,以培育松、杉苗为主,70年代后,由于社队林场开始大量培育松、杉用材林树种,杨田苗圃便转向培育四旁绿化苗木,计有30余种,年产苗六七十万株。
本县一直依靠集体育苗为基础。1957年,社队采种育苗60亩。60年代后,每年以公社为单位,举办采种育苗学习班,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采种育苗技术。1966年,全县社队大量采撷松、杉种子,翌年育苗646亩。1970年,出现社社队队办林场,“三自”方针得到进一步落实。1974年,全县林木采种2412.5公斤,育苗636亩,造林苗木达到自给半自给。
1980年后,县林业部门在全县推行普通树苗和杉木商品苗生产相结合的方针。普通育苗系由林农自采自育;杉木商品苗系由县林业部门提供种子,与育苗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规定质量、产量和规格,并派人作技术指导,凡符合要求的包产包销。
1981年,县内出现育苗专业户,他们除培育用材、经济苗木外,还从外地引进雪松、龙柏、扁柏、池柏等观赏树种,培育观赏苗木和珍贵花卉盆景,走育苗致富之路,目前全县育苗专业户499户,育苗247亩。
1984年前,不论苗木质量与数量,政府对育苗单位(不含专业户)一律按亩补助。是年起试行联产、联质承包,苗木合格者全补;合格率达80%以上者补90%;达50%至80%者补70%;50%以下者不补。留床苗不补。合格苗除全补外,还从补助金额中提取5%奖励技术承包人。亩存苗不足30%,承包人赔偿种子费50%。
1984年承包培育苗木补助标准表
单位:株、厘米、公分、元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贯彻“三自”方针,动员群众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1953年,育苗42亩,但成苗率较低。1954年,采取国营与集体(农业社和互助组)并举的育苗方法,由集体拿出1%的土地育苗,于杨田乡创建国营苗圃。该苗圃50至60年代,以培育松、杉苗为主,70年代后,由于社队林场开始大量培育松、杉用材林树种,杨田苗圃便转向培育四旁绿化苗木,计有30余种,年产苗六七十万株。
本县一直依靠集体育苗为基础。1957年,社队采种育苗60亩。60年代后,每年以公社为单位,举办采种育苗学习班,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采种育苗技术。1966年,全县社队大量采撷松、杉种子,翌年育苗646亩。1970年,出现社社队队办林场,“三自”方针得到进一步落实。1974年,全县林木采种2412.5公斤,育苗636亩,造林苗木达到自给半自给。
1980年后,县林业部门在全县推行普通树苗和杉木商品苗生产相结合的方针。普通育苗系由林农自采自育;杉木商品苗系由县林业部门提供种子,与育苗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规定质量、产量和规格,并派人作技术指导,凡符合要求的包产包销。
1981年,县内出现育苗专业户,他们除培育用材、经济苗木外,还从外地引进雪松、龙柏、扁柏、池柏等观赏树种,培育观赏苗木和珍贵花卉盆景,走育苗致富之路,目前全县育苗专业户499户,育苗247亩。
1984年前,不论苗木质量与数量,政府对育苗单位(不含专业户)一律按亩补助。是年起试行联产、联质承包,苗木合格者全补;合格率达80%以上者补90%;达50%至80%者补70%;50%以下者不补。留床苗不补。合格苗除全补外,还从补助金额中提取5%奖励技术承包人。亩存苗不足30%,承包人赔偿种子费50%。
1984年承包培育苗木补助标准表
单位:株、厘米、公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