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28年(1939),设县公学款产保管委员会,管理学产和公房。抗日战争胜利后,接收的敌伪财产,由县政府财务科管理。建国后,公产公房由各区政府接收管理。1951年,改由县财政科管理。是年10月,成立县公产管理委员会,隶属县财政科,负责管理公产、公房,具体事宜仍由财政科办理。1963年,更名县房产管理委员会。1972年11月,成立县房地产管理站。1986年,更名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蓉城、木镇、陵阳、庙前4集镇房地产均由其管理。
一、私房改造
1958年10月,对蓉城、木镇、庙前、陵阳、九华街等集镇519幢(九华山25幢)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规定凡私人出租房屋面积达55平方米以上者,均属改造范围,固定租金为原租金的15%至40%,定租分别发放到1966年9至11月,发放完毕,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至翌年3月结束时,实际改造私房328户、1247间,面积36974平方米。由于在房改时,扩大了改造面,1962和1965年,先后进行了两次复查,予以纠正。实际处理了77户。1964年“四清”运动中,又进行了一次私房改造。“文革”期间,无偿接管了一批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私房,没收台属房屋59幢。1980年起,开始清理。1982年3月,成立县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处理有关私房改造和接管、没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至1987年基本结束。全县按政策退还私房354幢,面积19902平方米,发还固定租金100700元,其中退还“文革”期间没收的59幢,面积4248平方米。至1989年,对于不应改造或接管没收的私房已按政策退还原主,原房无存的折款退赔。
二、公房管理
建国初期,县财政部门管理蓉城、木镇、庙前、陵阳4镇公产房屋34596平方米,宅基地159075平方米。嗣后,国家新建了一部分出租房屋。至1976年,蓉城、木镇、庙前、陵阳4镇有公产房屋1019幢,846275平方米。1986年1月,对县内4个主要集镇的房屋进行普查,在房屋建筑总面积679230平方米中,有112%为房管会公产房。建筑面积75959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617599平方米。1989年末,因旧房拆迁、公房出售,房管会管理4镇公产房屋减至47232平方米,其中市面房25126平方米、住房22106平方米。
房管部门对于直接管理的公产房屋按照“以租养房”的原则进行出租和维修。1951年,公产房评租立约,全县订约419户,月租交大米11312斤。1952年1月,租金改收人民币。1966年8月,制定居民住房收费标准,按4级收房租。每平方米月租金二级为1角,三级为8分,四级为6分,五级为4分。1982年起,月租金改为按房屋质量和用途划类分等,居民住房每平方米一等1角2分,二等为1角,三等为8分,四等为6分,五等为4分;营业用房、公用房每平方米,最高1元,二等为9角,三等为8角、四等为7角、五等为6角,最低为4角,根据市口与经济效益好坏适当增减。
三、住房营建
民国时期,本县城镇住房,均为私人所建。50年代中期,私人建房活跃,后逐渐冷落。1978年后,私人建房日益增多。1949~1989年底,蓉城、木镇、庙前、陵阳4镇私人建房1956栋,面积143659平方米,其中蓉城私人建房1304栋,110754平方米。
1986年4集镇房屋普查表单位:平方米

1986年4集镇房管公产房表单位:平方米

80年代,县房管部门开始经营商品房。1984年,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正式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营建住宅、办公楼、营业间和仓库,出售给单位和个人。建房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营建。建成后,全价出售。1987年,始在中山堂院内建起3层单元住宅1幢,单元18套,占地面积1684平方米,建筑面积1111平方米,全部出售机关单位;在南门桥西侧龙子口新村建8栋三层单元住宅楼计128套,17300平方米,建筑面积8686平方米,全部售给机关单位和居民。同时,开发杨家畈生活小区,至1989年末,建三层单元住宅楼,计118套,建筑面积8870平方米。至1989年底,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共新建各类商品房31675平方米,已全部售完,每平方米平均售价15392元,最高售价每平方米18495元。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