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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典当清光绪十四年(1889),本县有当铺13所,至三十三年仅存蓉城镇1所,为霍邱县毕氏经理。民国8年(1919)歇业。民国18年后,省改章分质铺、押店。民国23年蓉城镇有“义大”押店1所,资本2000元。是年3月,本县建一私立农民借贷所,资本3000元。日军侵入后,均歇业。
银行、保险安徽省银行青阳办事处:民国26年6月5日,安徽地方银行青阳办事处于蓉城设立。翌年10月,蓉城迭遭日机轰炸,该办事处随县政府机关迁至朱备店观音庵,后又迁至其附近河东何家冲宁家仓房营业。民国34年10月迁回蓉城,租用私宅。民国35年12月9日,奉命改称安徽省银行青阳办事处。1949年4月21日停业。
青阳县银行:民国32年5月,根据《县银行法》筹建。同年9月1日,在朱备店“定心茅蓬”(尼庵)试业,并报财政部注册,民国34年9月,始发执照正式营业。抗日胜利后迁回蓉城,租用私宅,本县解放时停业。县银行以董、监事会议为常设权力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该行资本额为法币20万元,计4000股,官商各半。旋因通货膨胀,原定资本贬值,经数度扩股增资,终因筹措困难,建行三年未达认购半数。该行为解决资本困难,曾于民国34年10月发行本票法币69万元,因有碍当时金融法规,8天后即回收。
中国人民银行青阳县支行:1949年5月,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安徽省银行青阳县办事处及青阳县银行。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皖南青阳支行正式成立。1952年12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安徽青阳支行。1968年12月精简机构,县支行与县财政局、税务局等合并成立财金站。1970年财金站更名为财政金融管理局。1975年8月银行划出,仍建立中国人民银行青阳支行。
1985年1月,因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而县不设人民银行机构,县工商银行内设代理人行业务股。1986年9月1日恢复县人民银行机构。
基层机构设置:1951年5月设木镇营业所,10月设庙前营业所和蓉城、杨田、杜村、丁桥、石安服务组。翌年7月设陵阳服务组,10月1日,杜村服务组并入庙前营业所。1953年1月5日,改杨田、陵阳、丁桥、蓉城服务组为营业所,保留石安服务组,属木镇营业所派出。1956年9月撤销丁桥营业所,业务由木镇营业所代理。1964所1月,农业银行青阳县支行成立,人民银行改木镇、庙前两营业所为办事处,其余基层机构划交农行。同年8月,县人民银行设陵阳、杨田、石安办事处;1965年4月,庙前、陵阳、杨田、石安办事处并入农行营业所。同年9月,县人、农两行合并办公,两行基层机构合并为人民银行营业所。1980年1月,所有基层机构划交县农行。1979年增设九华山办事处,1985年1月划交县工商行。
中国农业银行青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是经营农村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银行只设总行,1952年撤销。195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成立。1957年撤销,时本县仅挂县支行衔牌,未成立机构。1964年1月14日,农业银行青阳县支行正式成立,与人行同址办公,原人行县支行所辖营业所、信用社全部划属农行县支行,1965年11月撤销。1980年1月1日,农业银行青阳县支行再次恢复。是年,人民银行划交5个营业所。1983年增设九华山办事处。
中国工商银行青阳支行:1985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青阳县支行建立,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基层机构有九华山办事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阳县支行:本县基建拨款工作原由县人民银行确定专人办理,1978年5月25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阳县办事处。1979年4月改称县支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原行使财政职能进而行使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阳支公司:1951年初,在人民银行青阳县支行内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皖南分公司青阳代理处。1952年5月,因皖南皖北行政区合并,青阳划属安庆专区,代理保险业务机构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青阳特约代理处。1954年,该代理处撤销,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铜陵支公司驻青阳县服务组,归属县财政部门领导,人民银行县支行受其委托代管。1956年4月23日,改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阳营业所,隶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1957年4月,因精简机构,撤销营业所,改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立保险股,办理保险业务。1959年2月1日,根据上级指示撤销保险机构,停止保险业务。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2年10月,本县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保险公司芜湖支公司代理处承办保险业务。1985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阳支公司正式成立。
农村信用合作社民国时期的信用合作社:民国23年5月,成立省合作委员会驻青阳合作指导员办事处(简称“县合办处”),开始推行信用合作。经过宣传、组建,至翌年全县建立信用社106个,社员3791人,股金6370元。民国26年4月,信用社增至151个,社员6207人,股金14940元。民国31年1月起,开始改组旧社,原建信用社先后改组并入乡、保社。民国32年底,全县除近敌占区景范、石壁两乡未建乡社,其余14个乡的乡社全部建成。从此乡、保社多以生产名义申请农贷,不再对社员转贷,信用社业务实际已停顿。
建国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新型信用社,属农村人民资金互助组织的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53年,全县通过试点建成信用组7个,入组358人,606股。1954年1月,在上东乡(今沙济乡)建立起全县第一个新的信用合作社。从此以乡为单位,普遍组建信用社,到年底全县63个乡已有37个乡有信用社。1956年底,随着划乡建政,小乡并大乡,全县信用社由1955年42个并为15个,实现一乡一社。1958年,将信用社划转为农业合作社的信用部。全县原按乡设立的15个信用社改为中心信用部,下设59个农业社信用部。人民公社化后,全县设10个公社,原15个乡中心信用部改为10个公社信用部,下设62个大队分部,信用部、分部成为公社、大队的组成部分,盈亏由其统一核算。1963年恢复为资金独立、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信用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改革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使之成为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12月9日,召开了全县首届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县联合社。1985年11月7日,一名歹徒潜入东堡信用社,午夜撬门企图窃取库款,被该社女青年职工尚青发觉,尚英勇与歹徒搏斗致伤,保护了库款安全。翌年尚青获省分行“三八”红旗手称号及全国总工会“五一”劳动奖章。至1989年,除县联社,全县共19个信用社,38个信用网点,正式职工98人,合同工41人,股金26.9万元。
二、货币
旧时通用货币铜钱:本县据建国后文物管理部门和钱币收藏者从流散民间、出土窖藏和青通河河砂中扒出大量的铜钱中,搜集、筛选的历代钱币,自秦“半两”到清“光绪通宝”计百余种,另有太平天国小平钱及其他地方政权钱币、外国钱币等15种,为专业研究的可贵实物。
铜元: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始铸铜元,以当十铜元(每枚当制钱十文)流通最为普遍。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后逐渐退出市场。抗日战争初期,当十铜元兑换率每300枚合法币1元,建国后国家作废铜处理。
银锭:属称量货币,统称元宝。民国20年前后(“废两改元”前)流通市场已罕见。建国后国家作碎银收兑。
银元:清末至民国24年广泛流通,最初为袁头、船洋、龙洋,次为鹰洋(墨西哥)、本洋(西班牙)、杖洋(英)。民国24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后,禁止银元流通。抗日战争胜利后,因恶性通货膨胀,银元曾再度出现市场。
银元兑换票:民国24年以前,由银行发行与银元等值的纸币,据当时《中央银行月报》载,本县流通的银元票为中央、中国、交通、中南、四明、实业等银行发行;银角票为中央、中国、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发行。
法币:民国24年,国民政府推行币制改革,禁止使用银元,将白银收归国有,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流通市场,同时流通五分、十分、二十分的镍辅币。民国25年以后,还流通安徽地方银行发行的壹元、伍角、贰角的纸币。战后法币贬值瞬息万变。民国26年,本县百市斤大米价为4元余,民国37年上涨到350万元,贬值为百万分之一点一(即100万元变成了1.1元),到兑换金元券时又贬值为千万分之一。
关金:民国20年5月,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海关金单位兑换券”,原作为缴纳关税之用,民国31年4月,以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流通,随法币贬值而贬值。
金元券: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规定金元为本位,发行金元券,以1比300万的比率兑换急剧贬值的法币,并强制收兑民间的黄金和外汇。当时流通于市场的有伍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及伍角、壹角6种面额,因贬值速度比法币更快,不久人皆拒用,变成废纸。
人民币建国初,人民银行县支行迅速建立人民币统一市场,坚决及时禁止金元券和金、银、银元的计价流通。对黄金、白银、银元执行严禁私相买卖,允许个人持有,实行低价冻结,统一由人民银行收兑的政策。银元与旧人民币的比率,初为1比600(折合大米10公斤),后渐次上涨为1比2000,是年底银行收兑银元1095枚。
195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自是日起,凡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现金支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簿记帐及国际清算,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所有在新币发行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国家公债在内,亦自是日起,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计算和清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行新人民币,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县委、县政府动员区、乡各级党政组织,做好宣传动员和安全保卫工作。县人民银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现金调度、兑换、旧币上解等章则制度及核算手续,全县设兑换点8个。到是年底共收回旧人民币879993万元,其中兑换176235万元,占收回旧币20%,业务回笼占80%。
现金管理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主管理的规定》后,县人民银行受权始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现金库存限额,规定一般不得超过3天的日常开支,保留限额外的所有现金及票据必须存入银行;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往来,实行划拨清算,同城往来使用转帐支票,埠际之间往来,须经过银行汇款;各单位须按期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从此全县现金管理工作,渐趋正常、规范。但是“文革”期间,企业提取现金到外地采购、坐支贷款和不在银行开户等情况时有发生。据1975年调查,有252个单位用白条抵库,金额7.3万元;职工挪用公款2890人,金额24.1万元;还有租借帐户、套取现金等不良现象。鉴此,县银行贯彻执行197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1978年8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坚持专人负责审核现金支付凭证,不定期检查现金管理情况。1979年,先后2次进行现金管理检查,拒付不合理现金支付25笔计10.5万元,还在县直和基层集镇选择30个单位,试行现金收支登记卡,增强单位现金管理观念。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本着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原则,缩小现金管理监督范围,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结算,允许单位和个体户带千元以下的现金到外地采购,允许购销企业必要时坐支一定额度的现金,从此现金投放、回笼金额逐年增大。
各年段现金投放、回笼表
金额单位:万元

三、存款信贷结算
存款单位存款民国时期,安徽省银行青阳办事处存款甚少,存款户多为所在地的机关团体及商店。据决算报表记载,民国28年(1939)6月,各项存款13户,余额6472元。民国36年6月,各项存款26户,余额61377578元,其中活期存款25户,余额59944523元。民国37年底,存户12户,均系与银行有贷款往来的商店,存款余额106元(金元券,前者为法币)。县银行只办过一笔定期存款,主要办理活期存款和公库存款。活期存款户均为附近商号及少数机关团体,一般年份只有20户左右。民国37年底存款余额仅金元券2分。县金库存款是县银行存款主要部分,1949年停业前存款余额11.3万元,占总存款余额79%。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凡公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必须存入银行。1955年取消商业信用,规定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1977年对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因此所有上述单位都必须在银行开立经费、结算、专用基金等存款帐户,财务收支都要通过有关帐户结算。农村存款主要由信用合作社和农村社队两项存款构成。
几个年份存款余额表
金额单位:万元

储蓄民国30年省地方银行青阳办事处设储蓄部办理储蓄,当年有13户储蓄余额4253元,其中活期9户,余额453元;整存整付储蓄4户,余额3800元。民国33年开办“行员储蓄存款”,办事处员工参加,后因货币贬值,到民国37年年终决算时已无储蓄余额。
建国后,县人民银行积极鼓励城乡人民储蓄,组织吸收居民零散货币,转化为信贷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在城镇先后举办的储蓄种类主要有折实储蓄、定额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有奖储蓄、零存整取小额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奖励住房专项储蓄、零存整取奖息结合集体储蓄、定额有奖有息储蓄、热门商品奖息结合储蓄、华侨人民币储蓄和活期储蓄等。在农村则有1951至1953年举办的农村爱国有奖储蓄和优待售粮定期储蓄。后因信用社兴起,农村社员个人储蓄由信用社办理,银行不再发展农村储蓄。1980年,农行县支行成立后所吸收的储蓄始列“农村储蓄”统计,所举办的储蓄种类与城镇储蓄大体一致。
信用社本身存款民国时期的信用社大部分不办存款。建国后,存款为信用社主要资金来源,分社队集体存款、农民储蓄、银行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存款等项。农业合作化以前,结合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个别揽储。1956年一度试行实物折现存贷,即卖方将实物折成现金存入信用社,通过信用社中介,买方按价购入,价款不足部分由信用社贷款解决。据19个信用社统计,通过这一形式计有耕牛47头、小猪29头、农具9件、粮食11100公斤,折合现金4919元转为存款。人民公社化后,信用社参与生产队的年终决算分配,结合现金分配到户,当场开展收储。1978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日渐富裕,社员储蓄余额成倍增长。
几个年份城乡储蓄余额表
金额单位:万元

几个年份信用社存款余额表
金额单位:万元

民间借贷旧时农村借贷大都以稻谷计量,出借人在春夏青黄不接时放出稻谷(俗称“放稻青”),秋收时收回,放贷利息普遍对加一,即借期不论是2至3个月或10天半月,均借1石还2石。宗族公堂发放积谷利率稍低,一般是加五,即1石还1.5石。民国时期,杜村乡姜姓仁孝堂下属公堂9个,每年均将其出佃田产所收租稻1270余石,以50%利率放出。陵阳乡谢家村谢姓宗族公堂8个,设“柱首”管理公田租稻收放,年放出五六万斤,利率20%。
邀会是流行于民间的一种经济互助行为,由发起人按所需款项预定入会人数及入会人每次应交金额,交款次数等同入会人数,入会人分次按同一额度筹款交得会人使用。发起人称会首,一般得头会,其余入会人则通过协商或拈闸依次先后得会,中途如有人无力筹款,则可能发生“倒会”。建国后,不提倡邀会,但“文革”后期,县内某些厂、矿、机关职工,为在短期内凑足一笔钱购买大件物品,曾一度盛行邀会。县人民银行宣传邀会是“寅吃卯粮”,并有助长浪费及担风险等危害性,倡导“勤俭持家,参加储蓄,计划安排生活”,发起组织互助储金会,解决职工临时性的困难,以抵制邀会。1978年后,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加,经济状况较前大有改善,“邀会”遂绝迹。
工商贷款民国时期,省银行青阳办事处和青阳县银行办理定期抵押、活存质押透支、贴现3种放款,业务量均较小。民国28年,办事处仅贷给县政府和物品调节委员会定期抵押放款2笔,金额7000元。民国34年后,贷款户全为私人商店。民国36年6月,放款也只32户,金额126986332元,均为质押放款。民国37年末,贴现11户,余额21100元,有贴现票据和质押条据,商店之间相互担保。县银行主要办理活存质押透支,放款一般在20户左右。民国37年至停业,放出450万元,其中活存透支占放出总数88.8%。建国后,新的工商贷款业务,根据各个时期的国家金融政策,直接服务于生产与流通,在促进金融,稳定物价,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方面,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
1949年,县人民银行开业后,即按“先公后私”原则,对初建的县供销合作总社贷款2900元,此后3年,继续对具总社及其所属基层社发放贷款23.7万元。1953年,国营商业取消“贸易金库制”,直接与当地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958年推行按商业部门商品流转计划核定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少于季度计划商品库存15%的新贷款方法,并成立以县财贸办公室为首,百货公司、供销社、专卖公司、银行参加的推行新放款办法领导小组,加强推行,是年对百货公司放款700万元,支持扩展经营,占领城乡商业市场。
解放初期,本县私营工商业濒临倒闭、歇业。1949年下半年,县人民银行分别对15户私营商业,31户油坊、烟庄、机坊、林场等发放贷款6898元,帮助购进布匹、百货、棉纱、烟叶等生产原料,恢复和发展生产,活跃城乡市场。1952年6月开始,针对因“三反”、“五反”中紧缩对私营企业放款而出现的流通不畅、市场欠活情况,县人民银行本着“宽与快”的精神,对放款适当放宽,结合蓉城、木镇、庙前、陵阳等集镇的初级市场物资交流大会,办理信用放款。押汇36.4万元,支持私营工商业组织进货,输出滞销土特产品等,以活跃市场。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根据“宽和简”的精神,实行按商品库存核定贷款,解决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小商贩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1958至1961年“大跃进”运动中,本县贯彻“有需要就贷款,见商品就贷款”,“收购到哪,资金供应到哪,收购多少,供应多少”的贷款原则,支持“钢铁元帅升帐”一项就贷款45万元,使工业贷款余额由1957年1.4万元上升到1960年176.1万元。由于执行地方工业产品不论优劣,概由商业部门包销和收购,资金由银行充分供应的做法,也使商业贷款余额由1957年242万元上升到1960年333万元。这种不按信贷原则办事的后果是助长盲目生产、收购,企业不合理占用流动资金情况严重,大量贷款用于财政性和非生产性支出。1962年中央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六条”)后,上述状况始得改善,取消了1959年实行的“全额信贷”,不合理占用银行信贷逐步收回,当年收回工业贷款86.7万元。1963年工业贷款余额压缩到5.1万元,比1961年下降96%。同时,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贷款共下降44%。“文革”期间,企业批判“利润挂帅”,经济核算松弛,工商业流动资金占用水平逐年升高,1976年工商业贷款余额1342.9万元,比1965年增加150.4%,其中工业贷款增加14.9倍,商业贷款增加125.2%。县人民银行排除各种干扰,开展支帮促活动。1976年,县筷厂当年计划生产天竹筷60万把,地区土产公司只包销20万把,其余无销路。县人民银行利用联系面广的特点,向8省各县人民银行发出联系销售函715份,帮助销售竹筷6.2万把,算盘柱(竹筷改制)15万支,搞活了资金。1979年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对全县国营、集体工交企业中33个信贷单位按资金运用。周转速度、经营效益的优劣分类排队,择优确定贷款对象。从是年开始,改变原则上不对合作商店贷款的规定,贷款支持由代销转为经销的合作商店。至1981年优先对轻纺、交通运输、能源、文化设施等项目,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312.9万元,占工业贷款放出总数63.6%。上述支持项目已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1982年项目投产率达64%,新增产值130.4万元,百元贷款增加产值122.21元,新增利润26.9元,新增税金11.5元。
1983年6月,县人民银行开始统一管理企业流动资金,接管原由财政局统管的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389.8万元。从是年起,对国营企业核定下达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按销售资金率核定国营商业年度贷款计划;督促企业每年按规定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认真执行地方新办企业贷款须有30%自有资金的规定。1984年通过逐户测算,督促34户工商企业补充流动资金30748元。是年起,积极扶持第三产业,先后对14户集体、个体饮食服务业贷款7.71万元。扶持经营花木、盆景、养殖等生产及彩色摄影、家用电器维修、餐馆、旅社等,更好地开拓旅游事业。
1989年对县重点企业缫丝厂,在其资金极紧张的情况下,先后向该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755万元,帮助购进蚕茧320吨,使其保证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创历史最好水平,年产值实现520万元,利润180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3%和32.3%。由于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信贷领域不断扩大,是年末全县工商贷款余额,由1980年1275.3万元上升至5258.7万元,增长3.1倍。几个年份工商贷款余额表见下页。
农业贷款金融机构在本县农村发放贷款,始于民国23年(1934),省合作委员会驻青阳县合作指导员办事处推行所谓“农村合作运动”,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后,由中国农民银行安庆办事处对农村合作预备社或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信用社再将贷款转贷给社员,全县151个信用社先后全部贷款。民国25年以后,贷款余额一直保持在20万元左右。据民国31年7月《青阳县合作社概况表》载,有144个信用社积欠历年银行贷款193987元,欠贷最高额5232元,最低额95元。
民国30年10月,省建设厅将长江南北的战区农村救济贷款(简称“战贷”)划分为18个县区管理,区各设农贷经管员1人,分办各县贷款收放、调查稽核及帐务。青阳、贵
几个年份工商贷款余额表
金额单位:万元

池时为近敌区,两县由省建设厅派驻农贷经管员1人。民国32年3月,省建设厅复就原设农贷经管员县区调整改设为“农贷处”,4月16日于贵池留田正式成立贵青两县农贷处,抗日战争胜利该处即告结束。
建国后各个时期的农业贷款投向:
建国初期到1957年,县人民银行发放农贷主要是帮助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支持走合作化道路。1950年春耕前贯彻“重点分配,重点使用;用于生产,不误农时”的农贷原则,发放实物贷款计稻35575公斤,帮助贫困农民度荒备耕,秋收后全部收回。1951年春季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方针,组织发放各种农业贷款20066元,帮助农民兴建塘坝35处,购买和保养耕牛等以及购买种子、肥料、添修农具,入秋后又发放茶叶贷款2729元。这些均为季节性贷款,一次发放,到生产周期一次收回。1954年7、8月份,长江水位猛涨,潮水倒灌。木镇、丁桥、城关沿河一带圩堤决口,低处农田、房舍淹没达数月之久,灾情百年罕见,县人民银行配合防汛、开荒、生产自救,发放排涝、开荒工具、口粮、种子、肥料等贷款5690元,以支持灾民重建家园。1955、1956两年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28.23万元,帮助1.6万户贫下中农交纳入社股份基金,巩固发屡农业合作化。1958年“大跃进”,农贷管理执行敞口供应资金的做法,贷款指标分配到公社,由公社统一承贷,生产大队所需资金及集体食堂购买油、盐、猪饲料等开支,由生产大队向公社统一借支,是年农贷放出78.8万元,比上一年增加1.7倍,造成后来难以收回和落实,甚至成为呆帐。1962年中央“银行六条”下达后,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和“钱物结合”等贷款原则,农业贷款又走向正常轨道。
1966至1976年,农贷基本上是单一支持粮食生产。由于农村社员超支占用过多和机械化程度提高,社队贷款需求量过大。1976年农贷余额达167万元,比1965年增大4.2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贷工作转为贯彻农林牧副渔并举、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方针,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发展商品生产。这一转变,反映在农贷发放上,一是数量增多,全县农业生产贷款余额由1979年279.1万元上升到1989年1253.5万元。二是在资金投放上,社队企业、开发性行业、承包户贷款比重增大,1987年这3项贷款占农贷总金额87%。1984年,全县承包户、专业户中70%与银行有贷款关系,贷款支持的“万元户”53户,“千元户”234户,贷款13.1万元支持发展桑、茶、麻商品基地,贷款40.6万元,支持17个渔业专业户、5个联合体、2个集体渔场发展渔业生产。全县有荒山41万亩,近年连续发放贷款发展林业,1989年贷款23.8万元,支持开荒造林1.8万亩,抚育5.3万亩。
扶持乡镇企业和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对社会需要又确有经济效益的,积极给予贷款扶持。新河乡发展水运预计效益好,1985年分期贷款32万元,支持从江苏泰州购回185马力拖轮及驳船,组成1016吨位的水运队,11月份开始运行,两个月即盈利2万元。朱备铅丝厂1988年亏损3万元,面临着险峻考验,1989年贷款28万元,帮助走来料加工和直接生产相结合的路子,结果实现年产值百万元,利润1.5万元,企业经营有了根本转机。
各个时期农贷放出、收回表
金额单位:万元

建国后清理豁免旧农贷3次,即:1953年以前的贷款共减免呆帐663户,7625元;免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14049元;豁免1961年以前的旧农贷230635元。
信用社贷款:民国23至30年,全县信用合作社均以银行贷款为资金来源对社员放款。农民银行对信用社贷款大部分用于农仓储押,即信用社贷款兴建仓库,储押农产品,收储农产品时按其实值的一定比率付给储押人“代价”,(贷款);储押人需用储押农产品时,应如数归还“代价”,并按其归还的金额、时间、利率,付给信用社利息。民国25年11月《安徽合作旬刊。各县合作社储押状况统计表》载:“青阳31个合作社,社员1846人,储押稻米16061担,杂粮1852担,麻126担,其他181担,市价总额60121元,预支代价30229元。”
建国后,信用社初建阶段,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发放贷款,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抵制高利贷活动。农业合作化时,信用社贷款以解决社员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生活困难为主,资金有余也支持集体农副业生产。1958年以后,信用社成为人民公社的信用部,不恰当地发放一些无经济效益、债务不能落实的集体贷款,后银行清理豁免1961年前的旧贷中属上述而报损的达11万元。1963年整部改社,信用社贷款工作又恢复到正常轨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用社的资金投向,从过去主要支持社队集体农业生产,转变为重点支持“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支持农林牧渔全面发展和农工商综合经营。从过去单一支持生产环节,转变为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过程,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
各年段信用社贷款放出收回表
金额单位:万元

基建拨款与贷款1978年县建设银行建立初期,即负责办理全县包括九华山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单位自筹资金、更改项目和地质勘探等拨款业务。从1981年起先后发放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临时周转贷款和商品开发专项贷款,并认真进行项目评估,测算经济效益,坚持择优发放,严格审批手续。198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一项重大改革,为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造价,起到了良好作用。1978至1989年,县建设银行共经办基本建设拨、贷款6655.4万元,并加强贷款收回工作,1989年底逾期贷款余额38.5万元,逾期率仅为6.9%。
结算凡部门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收付所形成的货币结算活动称结算业务。结算分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部分,均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其基本原则是: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
民国时期,省银行青阳办事处直接办理省行所辖行处之间的汇兑(电、信汇),超越这一范围的结算须交上级行处转办。同城结算使用支票本票,青阳县银行未开办异地汇兑,同城使用支票。
1949年人民银行县支行成立后,随着业务发展,结算业务日趋活跃,结算方式多样,建行初期即办理汇兑业务。1950年4月,国家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的限额外,都必须存入人民银行;各单位之间的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除小额零星外,必须通过国家银行转帐结算,县人民银行成为全县经济往来的结算中心。1953年以前,县人民银行对异地结算采用信汇、电汇、票汇,县辖一度使用电话汇款;同城结算采用现金、转帐支票、结算收支凭证。这些结算方式,通用性强,灵活方便,并适应当时五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情况。1953年,县人民银行结合具体情况推行支票、电信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特种帐户、计划结算6种结算方式,县辖供销社之间、国营商业与基层社之间的交易往来较多地使用托收承付结算。1955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布《非现金结算办法》共有10种结算方式,县人民银行推行异地托收承付、特种帐户、汇兑(电、信、汇)、支票、付款委托书5种。嗣后又恢复推行托收无承付。1977年,全县通过银行结算的资金量达7.7亿元,比1952年增长6.7倍,转帐结算比重由1952年的86.8%上升到95.6%。
1979年以后,为适应经济发展及经济体制改革中多种经济发展而形成的多形式、多成份、多渠道并存和少环节开放式的商品流通体制,据省分行指示,1980年10月1日试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1月1日试办三省一市(安徽、浙江、江苏、上海市)限额结算,1984年3月增办票汇结算。这些新增结算方式推行后,在异地结算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1980年人民银行县支行异地结算中,托收承付占14%,委托收款占0.11%,而到1985年,工商银行县支行的异地托收承付下降至2.7%,委托收款上升为22%。同时结算业务量,由1980年79646笔上升至179821笔。
四、金库债券保险
金库安徽省地方银行青阳县办事处自成立之日起即代理省、县库务。民国33年(1944)2月,将县库业务移交青阳县银行办理。
建国后,人民银行青阳县支行代办金库业务。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央金库条例》,4月,中央金库青阳支库成立,支行行长兼任支库主任,按照金库条例规定,及时收纳经收机关上缴的国家财政收入,按收入分成解留比例,正确办理划分和留解;办理县级财政库款的收拨;按期向县财政和上级金库报送金库报表;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按期同收入部门对帐,保证库款收付数字正确一致。1980年人农两行分设后,金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办理。1985年县级不设人民银行,由工商银行县支行承办金库业务。1986年9月县人民银行复设后,金库业务仍划其办理。
债券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在本县发行同盟胜利公债,款项由省地方银行青阳县办事处上解,据青阳县政府民国34年财政业务报告称:“筹募33年度同盟胜利公债款贰百万元己收债款伍拾万元送存地行本县办事处转解国库”。民国时期,历年公债名目繁多,不作一一列举。
建国后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需要,国家发行6次公债,本省发行3次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发行,5年分期偿还,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含大米3公斤、面粉0.75公斤、白细布1.33米、煤炭8公斤,年息5厘,本县收公债款7618元。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至1958年本县各阶层发行数额附表。
金额单位:元

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59至1961年安徽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年息1%。1963年9月提前全部兑付。本县历年推销附表:
金额单位:元

下表1989年发行的国库券中,包括特种国债34.2万元,是年另发行保值公债120.7万元。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6年国家发行重点建设债券,期限3年,年息6%,不计复利,由财政部门还本付息。县人民银行依据各企事业单位1986年预算外资金结存及1987年自筹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分配,各专业银行分别在本行开设帐户的认购债券企业直接收款上划,共认购14.5万元。
安徽省工交企业技术改进有息债券:该债券由省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期限2年,1987年县工商银行对个人共售出5万元上划。
国库券:1981至1989年本县发行国库券数额附表:
金额单位:元

金融债券:中国工商银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利率:一年9%、二年10%、三年11%、四年12%,五年13%,一年后即可支取,1987年对个人发售6万元上划。
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债券,年利9%,发售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得款项用于县支行发放特种贷款,1986年共发行27.6万元。
保险1951年1月,本县始有保险业务,办理少量火险、运输险,四季度在农村推行牲畜保险,承保耕牛754头。1952年5月,开展财产强制保险及运输、牲畜、火险、团体人身险,牲畜险只办理耕牛保险一种,县人民银行列为农金工作之一,统一安排部署,发动农民投保,当年承保耕牛3164头,占全县耕牛总头数23.6%。1953年6月耕牛保险停办。转入整理和巩固城市业务,同年11月开展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固定、定期、流动)和运输险(木船、轮船、联运、汽车、木排、竹筏)两大类9个险别。1956年增办普通火险、团体火险、水溃险、运输工具险。1958年试办生猪自愿保险、牧畜自愿保险。1959年2月停办保险业务。
1982年,本县恢复保险业务。1984年前只办理企业和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船舶险。1985年增办团体人身意外险、旅客意外险。1987年开办财产、人身、责任3大险类共15个险种的保险业务,其中一年期人身险4种,到期返还性储金人身险3种及新办九华山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子女婚嫁金保险、小矿山人身保险、乡填企业财产保险、养鱼保险、森林火灾保险、农民房屋保险。
收取保险费是积聚保险基金的源泉,50年代保费收入以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所占比重最大,占保费总数58%,其次是运输费占32%,其他险种仅占10%左右。
1982年恢复保险业务后,受到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一致欢迎。尤其是汽车保险业务普及城乡,1986年投保378辆,占社会汽车拥有量76%,80年代的8年保费总收入比50年代中的8年总收入增加30.6倍。
理赔。1952年,保险代理处参加由县政府建设科、农会、畜牧兽医站联合组成的“县增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全县耕牛的预防注射,防止耕牛发病,计注射2531头,占投保耕牛总数80%;还与消防、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将所获悉的灾情、汛情向强保单位通报;不定期组织现场调查,发现隐患,及时向投保单位发出“防灾建议书”,要求预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遇有灾害事故,通过现场调查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明确责任,与受损单位协商,落实理赔。至1959年1月停业,全县共理赔40796元,赔付率为32.6%。1982年恢复保险业务后,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对受损的投保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1983年6、7月间,青阳周围数日内猛降暴雨888.9毫米,被保单位县雨具厂,水没厂房90厘米,财产蒙受损失,经清理核实,按规定给予赔款30868元,超过该厂所交保费48倍,使这个厂迅速恢复生产,全年实现产值43万元,实现税、利分别比上年增长50%和65%。1987年全县共处理各种赔案387起,共支付赔款271618元,占保费收入48.3%,使投保受损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及时恢复生产经营。自1982至1989年全县共支付赔款190.7万元,占保费总收入48.2%。
青阳县50年代保险费收入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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